公務員的處分
A. 公務員處分種類有哪些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的處分種類都包括哪幾種
根據《國家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C.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多久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3)公務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D.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實施行政處分的程序是在對公務員實行行政處分的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所必須經過的步驟。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證這項工作的客觀、公正。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為:
按照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立案。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發現或受理檢舉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或案件管理范圍,履行立案審批手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初步確認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才能立案,切忌捕風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時,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續,以保證行政處分的合法及客觀公正。
核實公務員違紀的事實。立案之後,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在調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組織也對公務員本人高度負責的精神,秉公辦事,做到不枉不縱,切忌先入為主或者看某些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有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法,堅持群眾路線,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聽取意見、分析與核實有關材料和證據,做好談話筆錄和證言筆錄,查清公務員所犯錯誤的原因、時間、地點、情節、後果及應負的責任。在調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決不能執法犯法。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提出公務員的處分意見,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申報。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在一定范圍人員參加的會議上公布調查結果。應通知本人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他人為其辯護。與會人員在發言時,應實事求是,切忌從個人的恩怨好惡出發或看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既不誇大其辭,也不輕描淡寫,為其開脫。在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對調查材料進行核實,然後寫出調查報告並提出處分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起呈報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批准,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審批機關收到有關公務員處分的材料後,要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作出處分決定。在審批處分這項程序中,必須做到:
一是,事實清楚。即對公務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核實清楚,不可草率下結論。如果有關事實不清楚,要責成原呈報單位重新進行調查,必要時可直接派人調查。
二是,證據確鑿。即對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僅憑本人的陳述立案,更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定案。
三是,定性准確。即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
四是,處理恰當。即對違反紀委的公務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根據違紀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危害、責任大小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程度,還要考慮本人的一貫表現,給予恰當的處分。
五是,手續完備。要按法律的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和手續。
對公務員的處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要同本人見面,並由受處分的公務員簽署意見,如果本人拒絕簽署,可由單位寫明情況。
E. 公務員降級處分如何辦理
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內事實及容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一般公務員的'降級'處分是指降低級別工資,降低公職級別,一般一次只將一級。若被處罰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則不實施降級處分,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
(5)公務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F. 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經2007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公布的文件。該《條例》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處分的程序、不服處分的申訴、附則7章55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處分種類和適用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G.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處分期如何計算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
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7)公務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H. 公務員最嚴重的行政處分是什麼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回,以便加以答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