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與違法
違法行為和違章行為的主要區別:
1、判定依據不同
違法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是國家的法律即具有強制性及高度約束力的條令;
違章行為,一般是部門或政府具體公共事務維護秩序和地方性的規定。
2、所受處罰不同
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約束,輕則民法、行政法約束,重則刑事犯罪。
違章行為一般是警告、罰金,嚴重的頂多行政處罰。
(1)違章與違法擴展閱讀:
1、交通違章是過去的叫法,過去國家的交通法規不叫法,叫條例、規章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廢除),是由國務院或公安部制定的,違反了叫違章。
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由全國人大制定頒布、2004年5月1日實行的法律,違反了就是違法行為。
2、違法: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是指特定主體實施了與現行法相沖突的行為,引起相應的損害事實,法律對之進行否定性評價的狀態。
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根據對社會的違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犯罪)。
3、違章:通常是指交通違章,即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交通管理及影響交通路況的行為。另外,違章也可指違反常規章法處理事情。
B. 違法行為與違章行為有什麼區別
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違章行為一般指超出規定范圍內行為,具有會影響或潛在存在影響正常秩序的行為。
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所依據的規定是國家的法律即具有強制性及高度約束力的條令;而後者一般是部門或政府具體公共事務維護秩序和地方性的規定,一般是行政執法性,不具司法意義。一般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約束,輕則民法、行政法約束,重則刑事犯罪。而違章行為一般是警告、罰金,嚴重的頂多行政處罰。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C. 交通違章和交通違法記錄一樣嗎
交通違法記錄和人們常說的違章記錄意思是一樣的。對於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從「交通違法行為、代碼、處罰一覽表」可知,不同的違法行為處理情況不完全相同。不同的行為代碼對應著有「違法行為」描述,處罰金額,可並處弔扣(駕駛證),計分這樣一些項目。如果你這兩條違法記錄的「違法行為」和「行為代碼」是一樣的,那麼處罰金額和計分情況就會是一樣的。
D. 交通違章和違法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行為特徵不同、危害性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交通違章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2、交通違法
通違法是指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交通管理規章的行為。
二、行為特徵不同
1、交通違章
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2、交通違法
①、行為的危害性。交通違法行為對社會、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②、行為的違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用於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規,違反了它便是違法行為。
③、行為的情節輕微性。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交通違法行為是情節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進行刑事處罰制裁。
④、行為應受處罰性。交通違法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行為,實施處罰的必須是法律授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處罰的類型只能是行政處罰。
三、危害性不同
1、交通違章
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
2、交通違法
①、導致交通秩序混亂。
②、導致事故的發生。
③、影響市容,造成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