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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案件

發布時間: 2020-11-24 15:42:53

1. 這宗違法用地怎麼隱蔽了20年——對一宗違法案件中存在的系列行政過錯的分析

□胡盛東
閱讀提示:1983年,城鎮居民張某未經審批,從村民王某處購買宅基地。1988年,因城市建設需要,張某房屋被拆除。縣政府在張某未能提供拆遷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的情況下,給張某批地100平方米建造住宅。後來,縣國土資源局在該宗土地尚未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張某沒有提供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等必要資料的情況下,為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由於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的行政過錯,違法行為延續了20年之久。
[案情]
1983年,縣城鎮居民張某從南山村村民王某處買來房屋2間,總佔地面積40平方米,雙方立有契約,但一直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1988年3月,因城市建設需要,張某房屋被拆除。1988年9月,縣政府同意在南山村另安排給張某100平方米山地建造住宅。1989年11月,張某建成佔地120平方米的3層樓房1幢。1993年11月,張某向南山村村委會付了一定費用,在住宅南側地塊建造了一層磚混結構廚房,佔地30平方米。
1995年11月,張某向縣政府申請土地初始登記,確權面積350平方米,並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1年6月,張某因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需要,遂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縣國土資源局與其補簽了土地出讓合同,後張某辦理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確權面積為340平方米。
2005年,根據群眾舉報,有關部門進行了調查,發現這是一起違法用地行為。
[分析]
本案時間跨度較大,案情復雜,法律關系眾多。筆者現就本案中幾個比較關鍵的問題進行分析。
關於1983年居民張某與村民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頒布實施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意見》第六十條規定,村鎮公民之間由於買賣房屋轉移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審查、批准手續處理。
國務院1982年2月1 3日頒布實施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現已廢止)第十四條規定,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產隊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審核同意,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確實需要佔用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由批准機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明。《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於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手續。
結合本案,筆者認為,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應認定無效,且張某不能享有該宗宅基地的使用權。其理由是:根據《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張某與王某房屋買賣行為有效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買賣雙方自願;②雙方立有契約;③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④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但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符合前三個條件,不符合第四個條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於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手續。張某從王某處買來房屋後,並未按規定辦理宅基地的審查、批准手續,應屬《意見》第五十六條提到的「其他違法行為」。所以,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需要強調的是,由於此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之前,才有必要討論該協議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後,《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因此這類買賣行為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關於縣政府1988年9月批准張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認為,由於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且張某不能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這一大前提,縣政府在張某未能提供拆遷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的情況下,在張某房屋被拆除後,批准張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存在行政過錯,批准文件應予撤銷。
關於張某向南山村購買住宅南側地塊的定性問題。筆者認為,張某通過向南山村付一定的費用,並對承包戶進行一定的補償,南山村同意其使用住宅南側地塊,且張某確已實施佔地行為,而且這一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後,南山村和張某這一行為的實質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張某所佔的340平方米土地,其中的100多平方米在縣政府批准文件撤銷後,土地應當收回。張某如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地論處。其餘240平方米土地自始至終未經批准,應以非法佔地論處。
關於土地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處理的問題。筆者認為,鑒於張某所佔340平方米土地不是合法取得,縣國土資源局為其辦理土地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系錯誤登記。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辦理更正登記,報經縣政府同意後注銷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由於張某所佔340平方米土地,一直未辦理徵收(徵用)手續,其所有權應仍屬南山村集體所有。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張某所佔340平方米土地變更登記為南山村集體所有。一般情況下,集體土地上不能設定抵押權,故縣國土資源局應同時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銀行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造成的損失,應通過司法途徑等解決。
關於地上建築物的處理。由於張某所佔的34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張某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處罰執行完畢後,縣政府可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將該340平方米土地徵收為國有,經評估後,將該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一並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本案中,縣政府在張某未能提供拆遷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的情況下,批准張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存在行政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縣國土資源局在該宗土地尚未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張某沒有提供340平方米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等必要資料的情況下,為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後為其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存在行政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的行政過錯,給張某造成的損失,張某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2. 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中,瞞案不報是什麼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執紀、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
(二)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
(三)違法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的;
(四)對依照規定應當移交其他機關或者組織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辦案工作中因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導致有關人員傷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決或者案件偵查、起訴、審理、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或者經查證確屬冤假錯案而不予糾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 如何做好嚴重違紀(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是我們從法律上確認職務犯罪證據的基本依據和標准。也就是說,能否成為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關鍵看其能否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而證據效力如何,關鍵看其對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明程度。所以,確認職務犯罪證據,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述一致。

4. 哪些違法案件可以立案

(1)非法轉讓土地類:

①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③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非農業建設的。

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⑤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⑥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2)非法佔地類:

①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②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③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④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⑤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⑦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⑧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⑨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⑩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未按國家規定的標准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擅自下發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

(5)其他類型的土地違法行為:

①依法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②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

③依法應當對土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

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擅自同意減少、免除、緩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濫用職權的。

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頒發土地證書,或者在土地調查、建設用地報批中,虛報、瞞報、偽造數據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權屬、地類和面積等濫用職權的。

(6)依法應當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違法行為:2005年9月23日,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時,又補充了如下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①未經批准,擅自轉讓以減免地價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

②不符合出讓合同規定條件而擅自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

③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實施倒賣轉讓土地的。

④違反有關規定,應當進入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而不進入的。

⑤承擔繳納耕地開墾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的期限和數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

5. 中紀委最新解決違法案件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先學習了一下才回答:舉報身邊違法違紀行為有四種方式:來信、來訪、電話和網路舉報。

6. 檔案違法案件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

7. 什麼是土地違法案件

土地違法案件 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立案所形成的案件。構成土地違法案件必須具備四個要素:
(1)必須有土地違法行為發生。
(2)土地違法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土地違法行為必須達到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度。
(4)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立案。

8. 什麼叫「案件嫌疑人」

所謂案件嫌疑人,也稱治安案件違法嫌疑人,是指公安機關懷疑該人違反了治安行政法律法規,但對其治安違法行為尚未查證屬實。
在公安機關對其治安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前,對該人就稱為違法涉嫌人;查證屬實後,就稱為違法行為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公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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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中國國土資源統計年鑒.2005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續表

10. 重慶市青少年發生的違法案件

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 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國的「花朵」,也有人把它比喻 成「早上八九點鍾的太陽」,在十幾二十幾歲這個令人羨慕 的黃金年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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