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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1-24 14:07:19

① 什麼是土地違法案件

土地違法案件 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立案所形成的案件。構成土地違法案件必須具備四個要素:
(1)必須有土地違法行為發生。
(2)土地違法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土地違法行為必須達到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度。
(4)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立案。

② 土地違法如何舉報

如果來是違建違法佔地可源以去國土部門舉報,如果是土地使用權的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10種:
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②、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③、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④、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⑤、非法批准用地的違法行為;
⑥、非法侵佔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違法行為;
⑦、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③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主要有哪幾種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是指單位、法人或個人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包括土地違法行為和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土地違法行為一般分為土地行政違法行為、土地民事違法行為和土地刑事違法行為。土地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依其危害程度,法律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土地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土地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土地違法的具體行為包括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破壞耕地,非法佔用土地,非法批地,侵佔、挪用征地款項及其他有關款項,拒不交還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非法批准或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非法轉讓集體土地,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違反土地規劃,逾期不恢復耕作條件,不按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侵佔、挪用耕地開墾費,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不作為,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一般分為礦產資源行政違法行為、礦產資源民事違法行為和礦產資源刑事違法行為。礦產資源行政違法行為簡稱礦政違法,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律關系秩序,依其危害程度,不構成犯罪,但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礦產資源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礦產資源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節嚴重,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具體形態主要包括違法開採行為,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行為,違法勘查行為,違反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規定的行為等。

相關鏈接

為進一步暢通國土資源違法舉報渠道,及時掌握各地國土資源違法動態,提高執法效率,切實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和群眾利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黨組的決定,2009年6月25日正式開通部、省兩級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同年8月底,部、省、市、縣四級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全部開通;2009年12月,以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為核心與主渠道,整合信件舉報、電子郵件舉報、領導批辦、下級上報、媒體反映等渠道,建立了國土資源違法線索統一處理平台。

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開通以來,為發動社會力量共同監督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建立「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機制,努力形成「防範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的新格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6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12336共受理違法違規線索79800個(其中,舉報電話68630個,舉報電子郵件4602個,舉報信件5068個,舉報傳真1500個),平均每個工作日200餘個;國土資源部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的80起違法案件中,來自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掌握的線索有44起;在已辦理的重大違法違規線索中,經快速初查屬實的佔56%。

④ 什麼是土地違法案件處理

土地違法案件處理 指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土地違法案件立案調查、定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概念。廣義的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後,進行調查取證、定性、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執行、結案、立卷歸檔的全過程。狹義的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定性,作出行政處罰的過程。

⑤ 土地違法使用如何處理

是未批先建還是什麼形式的違法用地,未批先建的話,現在只能說不能轉讓和翻建了

⑥ 土地違法多少構成犯罪

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達到「數量較大」即構成犯罪。
《刑法》規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⑦ 什麼是土地違法行為

土地違法行為 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而實施的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2)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
(3)非法佔用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行為。
(4)非法行使土地審批權以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行為。
(5)經批准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行為。
(6)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後,拒不交出土地的行為。
(7)在耕地上挖沙、挖土、採石、采礦等,嚴重毀壞耕地種植條件的行為。
(8)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鹼化的行為。

⑧ 什麼是違法用地哪些行為構成土地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二)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四)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五)據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六)非法侵佔、挪用征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
(七)據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八)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
(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十一)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違法行為;
(十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違法行為;
(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違法行為;
(十四)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非法轉讓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十五)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劃撥土地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十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十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⑨ 土地違法行為有哪些類型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二)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四)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五)據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六)非法侵佔、挪用征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七)據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八)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十一)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違法行為;(十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違法行為;(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違法行為;(十四)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非法轉讓房地產的違法行為;(十五)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劃撥土地房地產的違法行為;(十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十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⑩ 土地違法用地超過多少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違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違法批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第四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四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二、違法佔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六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三、違法轉讓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

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span>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

第八十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破壞農用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

(10)土地違法擴展閱讀: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強化土地執法監察,規范土地執法行為,依法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實際情況,部制定了《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

但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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