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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是違法的嗎

發布時間: 2020-11-24 13:34:49

❶ 個人代購違法

不違法。
代購不等於違法,其實有兩種形式的代購是合法的:一種是本人從國外購買不超過一定價值和數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饋贈親朋;另一種是專門的代購商家進行代購,但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稅的。

2010年,海關總署第54號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並且限自用、合理數量,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對於郵寄,海關總署第43號公告指出,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闡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也就是說,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國回來買點東西,可以不繳稅,享受一定實惠。另外,代購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圍內做,比如一些代購網站,對國內稀缺商品進行國外采購,而後快遞給客戶,他們會在最終價格上計入稅款,或者客戶簽收時補繳稅款,這也沒有問題。超過限度,不僅逃稅違法,繳了稅再去賣也不行。

海關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購」要求必須「自用」,那樣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徵,即入境後不用於出售或出租。顯然易見,海外代購產業中,這些商品將再次進入貿易領域,所以海外代購的商品是貨物,無論其價值多少,都要照章納稅。

這意味著,代購貨物達沒達到5000元或50元並不重要,因為這兩個是針對自用的限制,而用於牟利的代購,即使單次價值和數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繳了稅也不行,也應該按進口貨物來繳稅。當然,現實中對是否是自用很難辨別,一旦被查到,後果才嚴重。

❷ 淘寶那麼多海外代購的不違法嗎

只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走正規渠道,依法納稅,就是合法的。

代購監管

海關新的政策規定,所有境外快遞企業使用EMS清關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進境郵遞物品辦理清關手續。只有使用對方國家郵政企業經郵政網路承攬的,按照萬國郵聯規定單式並交由中國郵政在大陸投遞的包裹可以使用。

現實是當前國人在外國購物網站購買商品,往往通過國外轉運公司來郵寄,大部分轉運公司在國內是採用EMS清關派送。新政意味著,大多數轉運公司業務將無法正常開展。

2014年8月1日,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實施,將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監管,讓「海淘」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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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費用組成

支付金額=商品金額+網站所在國消費稅+運費+關稅+服務費+倉儲及保險費

商品金額:海外網站商品標價。

網站所在國消費稅:大多數國家都會向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如美國通常消費稅為8%左右。

運費:包含國際運費和國內運費兩部分。通常國際運費為5.5美金/磅;商品到達國內後通過EMS等快遞發運到您手中,費用通常為20-25元人民幣。

關稅:貨物經過中國海關時收取的費用。

服務費:一般代購公司都會收取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務費用!

倉儲及保險費:正規的海外代購公司都會收取此部分費用,用於倉儲以及商品保險。

❸ 代購違法嗎聽說有被判走私罪的

代購數量在合理數量范圍內不算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附則中則規定:

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旅客或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3)代購是違法的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三)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四)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五)經海關登記准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的;

(六)未經海關批准,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❹ 代購違法嗎

海外代購需符合相關規定,則不是違法行為。

因此經營代購的企業或個人應該注意,在代購時都需要向海關報備,否則一旦被查到就可能定性為走私。具體如下所述:

根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外代購需符合相關規定:

1、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2、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3、電子商務企業在以《貨物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並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在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時,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征免稅手續及提交許可證件。

個人在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於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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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有風險,遭侵權,難維權:

1、奢侈品質量是否存在瑕疵難認定

對奢侈品質量的鑒定,代購中的習慣為支持專櫃驗貨,但專櫃往往拒絕對來自海外或機場等免關稅物品進行驗證。訴訟中,消費者提出要求司法鑒定部門予以鑒定,這不僅帶來增加訴訟成本的法律風險,且目前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否接受類似的委託以及能否做出鑒定結論尚不十分明確。

2、訴訟對象難確定

代購奢侈品的多為各地航空公司的空姐、海外留學生及各網站店鋪,發生糾紛後,消費者難以確定維權對象,亦難以提供對方真實信息,導致法院難以送達,消費者個人承擔不利風險。

3、銷售憑證缺失,消費者保存證據意識淡薄

銷售憑證在訴訟過程中是消費者的主要證據材料,消費憑證缺失將無法確認訴訟標的物的具體價值。訴訟中,消費者往往只能提交購物小票的復印件或只有所購買奢侈品的殘缺發票,這些發票均屬於非原始票據,在訴訟過程中不具有證明力,將直接導致消費者承擔敗訴風險。

海外代購過程中,雙方一般藉助互聯網、QQ、旺旺或網站站內信的形式交流,消費者往往不會對該類交流記錄進行保存,更不會進行網頁公證。一旦產生訴訟,只有經過公證的網頁才具有證明效力,拿不出有效的證據,消費者只能承擔敗訴風險。

❺ 以後干代購是違法的了是不是必須要辦營業執照了

根據將於2019年1月1日即將實行的電商法來看,代購很多都面臨著轉行的風險,不論內是在自己的微信圈容,一些小平台上賣東西,都是需要營業執照才是合法的,不然就是涉嫌偷稅漏稅、無證經營。但是開公司辦營業執照什麼的很麻煩,工商、稅務、銀行開對公賬戶等等都特別麻煩,而且有辦這一圈手續下來的時間,黃花菜都涼了,就算你有了公司、有了執照,那賺來的錢也是進公私賬戶,沒法隨便取出來用,嚴重的還算挪用公款呢。
其實要想繼續做代購也不用那麼折騰,入駐叮當海外倉就可以了,我們那一圈的人早都開始用了,拿貨什麼的特別方便,就在小程序里下單就可以了,直接填寫客戶的名字就行了,他們平台還包清關,代購也不用承擔什麼風險,比以前輕鬆了不知道多少倍。
當然了你要是不嫌麻煩可以注冊公司什麼的,要是著急維護客戶資源什麼的就趕緊用叮當海外倉,不是一星半點的好,趕緊的吧,反正我們用著都挺好的。

❻ 幫人網上代購,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替人代購葯品,視為銷售行為。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由於銷專售者的過錯使產屬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❼ 海外代購葯是違法的嗎

無論是個人自用,還是代購銷售,只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並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且通過正常繳納關稅來代購,完全合法。如果代購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逃避了海關監管、偷逃關稅,則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都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葯品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六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同時第四十八條又規定了按假葯論處的六種情形,包括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葯品管理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葯品管理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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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陸勇銷售假葯案轟動一時,陸勇因給千餘網友分享購買仿製格列衛印度抗癌葯渠道,被稱「抗癌葯代購第一人」,被檢察院以銷售假葯罪起訴。格列衛仿製葯並非沒有療效的葯品,相反其葯效與原研葯基本相同,但陸勇沒有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其行為涉嫌銷售假葯罪。後來法院認定陸勇購買葯品只是為了幫助朋友,並未從中牟利,不構成銷售假葯罪,最終免予刑事處罰。

所謂假葯,是指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葯和按假葯論處的葯品、非葯品。我國《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葯品按假葯論處。

張麗穎介紹說,根據規定,「海淘葯」因具體生產主體、購買渠道、銷售人員、代購方式、葯品分類等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違法行為。

例如,一部分所謂「海淘葯」的實際生產廠家是沒有葯品生產許可證的「黑作坊」,也沒有獲得葯品批准文號,部分是保健食品冒充葯品,還有的「海淘葯」在運輸、保管、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質量變化等,涉及違反葯品行政許可、葯品質量監控等行政管理規定,從而導致行為人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等行政處罰;嚴重者涉嫌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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