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罰款
行政拘留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責令停產
沒收非法財務等等
財務活人身的處分
行政處分是:警告
記過
記大過
降級
降職
留用察看
開除
都是職務上的處分
㈡ 行政處罰有幾種,行政處分有幾種
根據《行政機關來公務員處分條源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㈢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有什麼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范圍不同;處罰的主體一般屬於外部行政主體;處分的主體一般是內部行政主體。
(2)制裁的對象不同;處罰對象與處罰主體不存在隸屬關系;處分對象與處分主體存在隸屬關系;
(3)採取的形式不同;處罰有罰款、拘留等;而處分沒有。
(4)行為的性質不同;處罰是外部行政行為;處分是內部行政行為。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比處分所依據的要高。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處罰不服,可以進行起訴和復議;而對處分不服,一般是不可以。
㈣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是兩種處罰方式,他們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六個不同點是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總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不同點。
㈤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區別是什麼
屬於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制裁。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所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並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第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第五,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後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㈥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有: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㈦ 警告是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都包含了警告,是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警告,要根據你的行為的性質,工作單位的性質進行判斷。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警告區別:
1、行政處分中的警告所依據的是《公務員法》,處罰對象自然就是國家公務人員,對普通老百姓是沒有效力的。
2、行政處罰中的警告所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相關規定的公民,這其中自然也涵蓋了公務員。
(7)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范圍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系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范,而行政處分 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范調整。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㈧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8)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罰
㈨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都是行政性質的法律責任,而且都具有制裁的內容,違法者所違反的都是行政法律規范。但是,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不同的救濟軌道。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被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是那些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應受法定的行政機關處罰的行為,比如說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但是又沒有構成犯罪的。行政處分所要制裁的行為是那些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實施的違法行為,這樣的行為可以稱為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行政違紀行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以外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和其他公民一樣,同樣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罰制裁。但是行政處分所針對的行為則是執行職務時實施的,如尚未構成犯罪的貪污、賄賂、利用職權進行打擊報復、挪用公款等。
第二,進行行政處罰和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不同。行政處分權是各級行政機關的固有權力,不需要法律的特別授權或者委託,其中行政監察機關的行政處分權是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產生的,這是一種例外情況。但是擁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則是有嚴格限制的,只有經過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才可能行使這些權力,而且有的權力是專屬於某些機關的,比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作出。
第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行政機關當然也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這些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的時候與行政處罰機關不必存在隸屬關系。但是行政處分是基於被處分者的身份才能產生的一種責任,其對象一般限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即與進行處分的機關有隸屬關系。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包括以下幾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而且各種行政機關能夠作出哪些種類的行政處罰權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行政處分的形式,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共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等8種。每個行政機關都可以行使這8種形式的行政處分。監察機關的監察處分形式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第五,救濟方法不同。對於行政處分,受處分者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但是對於行政處罰,則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