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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原則與處分原則

發布時間: 2020-11-24 09:10:41

①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 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干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准,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將該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適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11]。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等。當然,中立原則並不等同於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後果的避免大於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眾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討,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

② 民事訴訟法 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關系

辯論原則體現在第12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回
處分原則體現在第答13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二者都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處分原則制約著辯論原則的行使,例如:當事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當事人就無須進行辯論;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決定辯論的范圍,
同時辯論原則又是處分原則實現的保障.只有充分行使辯論原則,才能使當事人提出的訴求有可能實現,所以二者是相互相存的.

③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九點。

④ 法院判決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 違反了 辯論原則嗎

違反了處分原復則。
1.處分原則是指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和處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
2.處分原則也體現在訴訟請求的范圍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院只能就當事人請求的范圍進行審理和裁判。
而辯論原則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就有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在法院主持下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意見,互相辯駁,從而影響法院做出判決。

⑤ 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主要有哪些

答:(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同等原則;

(3)對等原則;

(4)調解原則;

(5)辯論原則;

(6)處分原則;

(7)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原則;(8)支持起訴原則。

⑥ 關於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中國民事訴訟中的特有原則之一。
處分原則反應民事訴訟的特質,是貫徹私法自治原則的必然結果,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在中國作為舶來品的該原則被認為「一直處於非原則或半睡眠狀態」或稱「該原則沒有充分或真正發揮其作為原則的作用」在很長的時間里並沒有受到理論的關注,探討也不多。
辯論原則是中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使人們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發生了變化,新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正在形成,並且不斷得到強化。作為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民事訴訟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對訴訟程序的職權干預,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強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權。
不一定。

⑦ 以下屬於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的是( )。 A. 支持起訴原則 B. 辯論原則 C. 辯護原則 D. 處分原則

可能是D. 處分原則

⑧ 違反處分原則是否就一定違反辯論原則

我們國家一般都是合議庭 也就是說有一個主審法官 一個陪審員 還有一個人民陪審員 一個書記員 組成 有經驗的法官他在法庭上是不會露出違反辯論規則的馬腳

⑨ 處分原則的必然趨勢

中國民事訴訟法理論和立法從整體上看是以原蘇聯民事訴訟法理論為基礎的,是在國家干預和職權主義觀念指導下形成的,是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意識環境相照應的,有極強的時代色彩。而今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社會意識、法律觀念等都發生了相當程度的變化,民事訴訟理論對民事訴訟實務的指導,同樣也必須與發展的社會相適應,否則就會成為民事訴訟體制發展的桎梏,妨礙民事糾紛的公正解決以及社會普遍公正的實現。在不斷變化的社會大背景下,現有的民事訴訟理論和立法逐步凸現出與當前民事紛爭解決現實不相一致的缺陷,因為現行的民事訴訟和民事理論體系有著深刻的「蘇式」烙印,在結構上是以職權主義為理念框架,以國家干預為指導的,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事訴訟質的規定性具有「不柔和性」。要實現中國傳統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轉化,首先要以適應市場經濟社會背景下民事訴訟規定性的當事人主義理念框架取代職權主義的理念框架,而實現這種轉變的具體方法是還原體現當事人主義核質的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而不是僅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作為空洞的,沒有約束力的只有單純象徵意義的規范。因而強化和完善處分原則對中國確立當事人主義的理念框架和建立與中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民事訴訟制度是有重要價值的。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中還保留了許多職權干預的制度性規定,另一方面,人們的觀念中還沒有充分地意識到處分原則的真正價值,受傳統審判觀念的影響,實務中當事人的處分權總是受到法院審判權的隨意干涉。因而還很難契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事訴訟制度的內在要求。例如在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起訴制度、撤訴制度、申訴制度、應訴權問題、執行程序啟動問題,裁判對象問題,調解問題、承認或放棄訴訟請求的問題上處分原則的精神都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和落實,處分權與審判權的關系嚴重失衡。在現代法治國家,為防範權利濫用和權利腐敗,任何國家權利的設定和運作都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處分權的存在則構成了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然而由於人民法院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所處的主導地位,當事人的處分權在訴訟中能否得以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能否正確對待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如果審判權過於膨脹,不當侵入了那些本應由當事人自由處分的界域,當事人的處分權將化為烏有。正確處理審判權與處分權的關系是將訴訟中的權利在當事人和法院之間重新分配,以達到權利互相制衡的理想狀態。在適當的時候審判權對當事人的處分權給予合理的指導,監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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