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貨違法
1. 串貨違法嗎 需要承擔罰款嗎
串貨肯定是違法公司的戰略。有可能取消經銷權和賠償責任。
2. 普通商品串貨違法嗎工商部門是否會查處
工商部門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不會對此進行查處。只要是假冒偽劣商品及無照經營,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的,工商部門可以介入並進行查處
3. 葯品流通過程中,竄貨算不算違法
竄貨不算違法。竄貨行為不受上述管理辦法限制。可以防竄貨管理系統針對企業產品的價格管理和竄貨管理,有效的防偽保障,維護廠商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竄貨是商業行為,其目的是盈利。經銷商跨過自身覆蓋的銷售區域而進行的有意識的銷售就是竄貨。也稱為沖貨。是經商網路中的公司分支機構或中間商受利益驅動,把所經銷的產品跨區域銷售,造成市場傾軋、價格混亂,嚴重影響廠商聲譽的惡性營銷現象。
對竄貨的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根據竄貨數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處罰標准,累積遞進直至解除合同。如果企業對於竄貨的數量很容易認定,則這種方法最有效,最公平。但在實際操作中,對於竄貨數量的認定往往比較困難。
2、按竄貨次數進行處理。 根據竄貨次數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處罰標准,累積遞進直至解除合同。
3、按竄貨范圍進行處理。 屬於同一批次(同一生產日期)的產品,只要在另外一個區域的零售店或批發市場,發現有竄貨的產品,不論竄貨數量多少,均進行處罰。
這種方法對於督察部來說,處罰既簡單,又方便,且節省時間。其缺點是如通過自然流通的少量產品發生了竄貨,對經銷商來說,可能處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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竄貨的危害:
1、一旦價格混亂,將使中間商利潤受損,導致中間商對廠家不信任,對經銷其產品失去信心,直至拒售;
2、供應商對假貨和竄貨現象監控不力,地區差價懸殊,使消費者怕假貨、怕吃虧上當而不敢問津;
3、損害品牌形象,使先期投入無法得到合理的回報;
4、競爭對手品牌會乘虛而入,取而代之。
4. 企業管理竄貨行為違法嗎
一般來說,企業管理竄貨行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業以管理竄貨行為名,壟斷市場或者擾亂市場,可依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處理
5. 經銷的產品串貨算不算違法
如果你說的串貨意思是把貨物轉讓給別人,那麼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你沒有簽訂合同,也不受合同的約束。
6. ★★ 串貨違法嗎★★
一般而言不違法。
7. 香煙要是跨區域買(串貨不是走私)被查到了犯法么會給什麼樣的處罰
我國實行的是煙草專賣管理,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而且對於煙草的進貨地和銷售地都有嚴格的控制。
只可以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製品的批發業務,如果跨區域買賣,很有可能會面臨罰款,吊銷經營許可等行政處罰。
如果無許可證經營,數額較大的話,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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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六條: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製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8. 竄貨違法嗎
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廠家會處罰經銷商,罰款或取消經營資格。甚至要賠償廠家的經濟損失,當然在簽有合同的前提下。
9. 串貨違法嗎在線求助
不違法。可以報警
10. 葯品串貨違法嗎
葯品串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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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葯。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準的,為劣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按劣葯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葯品標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