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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開票

發布時間: 2020-11-24 05:02:53

1. 增值稅發票違規行為的例子

案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裁定,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行賄罪,決定對石嘴山市鑫遠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安建明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8月,安建明、李柱、李同(在逃)冒用郝自義的名義,在石嘴山市惠農區注冊成立了鑫遠商貿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11月,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3人通過他人從天津市大港燃料公司等13家公司,以票面額3%~5%的價格接受貨物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79份,金額8272萬余元,進項稅額1406萬余元,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8014171.25元。為給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又從稅務局代開貨物品名為煤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8份,價稅合計2214萬余元,實際抵扣稅額39萬余元。在取得了以上進項後,通過他人介紹,其以票面額9%的價格向5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93份,價稅合計6608萬余元,金額5648萬余元,虛開稅額960萬余元,實際抵扣稅額958萬余元。
今年1月,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安建明、李柱冒用他人名義虛假出資注冊公司,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958萬余元。其中,安建明還多次向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賄共計7.2萬元。該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對安建明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柱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萬元。
一審判決後,安建明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寧夏高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違規開票名稱如何處置

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違規開具發票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違反第回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答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3. 先開票後付款是開票方違規還是客戶違規

這和稅務沒有任何關系的

4. 求助!這樣開發票算不算違規

這種行為應該是屬於出借發票,是違規的。
可以這么做:
1、你公司開發票,按照發票金額進你公司賬戶
2、再以其他名義,比如人工費將應付給某人的費用付給他
3、其實你公司只得到5.6%的稅金是很不劃算的,稅金要交給稅務局,你公司什麼都得不到,還得搭上購買發票錢。

5. 什麼叫違規發票,都有哪些種類

違規發票就是在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和保管過程任一環節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票,主要種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沒有開付款方全稱
沒有開付款方全稱這種情況主要包括未填寫、填寫錯誤、填寫企業簡稱等情況。企業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的時候需要注意企業名稱問題,發票上付款方的名稱應該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不能用簡稱代替,如果企業名稱太長而超過了稅控機可以顯示的數字可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規范的簡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取得的定額發票數量較多,為了避免發生逐一填寫公司全稱的情況發生,刻單位名稱章直接印在定額發票上這個方法是不可行的,企業全稱需要在開具發票時一次性填寫。

二、變更品名
變更品名的發票這種情況在審核時存在一定的困難,單從發票票面沒有辦法進行鑒別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造成這一情況違規的原因主要是: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的,可據實扣除,超出規定比例范圍的,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並計征企業所得稅,而「辦公用品」卻可在管理費用中全額列支,所以發票品名一變就可能帶來稅收上的流失。變更品名開具發票這種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屬於違法行為。

三、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也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范圍較為廣泛,例如未發生業務卻開具發票;發生業務開具發票但是開具的金額與實際業務不符;有第三方開具的發票。

四、假發票
辨別發票的真偽已經有很多方式方法,注冊公司的納稅人在辨別時可以結合發票票面的防偽標識進行辨別,如果無法辨別可以到稅務機關相關網站進行查詢,撥打12366熱線、到當地辦稅廳查詢均可。

五、發票類型發生錯誤
發票類型發生錯誤主要是地稅業務開具國稅發票或者是國稅業務開具地稅發票這兩種情況,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需要結合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應稅范圍來進行判定。

6. 二類是涉及發票的一般性違規行為罰款多少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的規定,為加強我省增值稅專用(以下簡稱專用)的管理,規范全省專用違章 行為處罰依據,特製定本實施標准。

第二條 專用違章 行為處罰按以下三類標准執行:(一)一類違章 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二類違章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三類違章 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 下列行為屬於一類違章 :(一)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領購專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專用;(三)私自印製(復制)、偽造、變造、出售專用;(四)倒買倒賣、盜取(用)專用;(五)販運、窩藏假專用;(六)轉借、轉讓、代開或虛構經營業務,虛開專用;(七)非法製造、倒賣專用防偽專用品。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二類違章 :(一)未經批准,拆本開具專用;(二)未經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專用或專用章 ;(三)填開專用時,上下聯的內容或金額不一致;(四)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五)取得專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六)專用全部聯次非一次填開(單聯填寫專用);(七)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開具專用;(八)銷售免稅項目開具專用(放棄免稅權的除外);(九)銷售報關出口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開具專用;(十)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開具專用;(十一)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開具專用;(十二)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的基本聯次和專用領購簿;(十三)丟失專用;(十四)拒絕接受或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專用檢查或隱瞞真實情況;拒絕提供與專用有關的帳簿資料。

同時具有兩款或兩款以上的,合並處罰不超過一萬元。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三類違章 .

(一)票面字跡不清,有塗改現象;

(二)非主要項目填寫不全或填寫有誤;

(三)聯或抵扣聯未加蓋財務專用章 或專用章 ;(本省開具的銷項只能加蓋專用章 );

(四)未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

(五)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開具而未開具專用;

(六)匯總開具專用,未附銷貨清單;或雖有銷貨清單,但銷貨清單項目填寫不全或有誤、匯總與專用的金額欄數字不一致,未加蓋專用章 等;

(七)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開具專用未附價外費用表,或雖有價外費用表,但項目填寫不全或有誤,價外費用加上貨物或勞務價格合計數與專用的金額欄數字不一致,未加蓋專用章 等;

(八)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向購買方開具的紅字未附《銷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或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的情況下,先行向購貨方開具紅字;

(九)未按期限向稅務機關繳銷專用;

(十)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的場所和安全設施,建立專用管理制度,設專人保管專用;

(十一)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

第六條 稅務機關對違章 行為進行處罰時,應將處理決定書書面通知當事人。對倒買倒賣或虛開、代開專用,有偷、騙稅行為的,除依本標准實施處罰外,還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另案查處。

第七條 各級執法人員必須本著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標准實施處罰,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故意刁難用票單位。對違反規定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標准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標准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7. 發票違章情形都有哪些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的規定,為加強我省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規范全省專用發票違章 行為處罰依據,特製定本實施標准。

第二條 專用發票違章 行為處罰按以下三類標准執行:(一)一類違章 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二類違章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三類違章 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 下列行為屬於一類違章 :(一)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領購專用發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三)私自印製(復制)、偽造、變造、出售專用發票;(四)倒買倒賣、盜取(用)專用發票;(五)販運、窩藏假專用發票;(六)轉借、轉讓、代開或虛構經營業務,虛開專用發票;(七)非法製造、倒賣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二類違章 :(一)未經批准,拆本開具專用發票;(二)未經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專用發票或發票專用章 ;(三)填開專用發票時,上下聯的內容或金額不一致;(四)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五)取得專用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六)專用發票全部聯次非一次填開(單聯填寫專用發票);(七)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開具專用發票;(八)銷售免稅項目開具專用發票(放棄免稅權的除外);(九)銷售報關出口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開具專用發票;(十)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開具專用發票;(十一)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開具專用發票;(十二)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和專用發票領購簿;(十三)丟失專用發票;(十四)拒絕接受或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專用發票檢查或隱瞞真實情況;拒絕提供與專用發票有關的帳簿資料。

同時具有兩款或兩款以上的,合並處罰不超過一萬元。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三類違章 .

(一)票面字跡不清,有塗改現象;

(二)非主要項目填寫不全或填寫有誤;

(三)發票聯或抵扣聯未加蓋財務專用章 或發票專用章 ;(本省開具的銷項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

(四)未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五)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開具而未開具專用發票;

(六)匯總開具專用發票,未附銷貨清單;或雖有銷貨清單,但銷貨清單項目填寫不全或有誤、匯總銷售額與專用發票的金額欄數字不一致,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等;

(七)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開具專用發票未附價外費用表,或雖有價外費用表,但項目填寫不全或有誤,價外費用加上貨物或勞務價格合計數與專用發票的金額欄數字不一致,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等;

(八)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向購買方開具的紅字發票未附《銷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或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的情況下,先行向購貨方開具紅字發票;

(九)未按期限向稅務機關繳銷專用發票;

(十)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和安全設施,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十一)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

第六條 稅務機關對違章 行為進行處罰時,應將處理決定書書面通知當事人。對倒買倒賣或虛開、代開專用發票,有偷、騙稅行為的,除依本標准實施處罰外,還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另案查處。

第七條 各級執法人員必須本著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標准實施處罰,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故意刁難用票單位。對違反規定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標准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標准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8. 代開發票的違規責任有哪些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規定:「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違規使用發票有何處罰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二、對前款所列有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三、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10. 違規開票(上下聯不一致)應受什麼處罰

你公司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並未造成不繳稅款,是不應該補稅和加收滯納金的,只能對行為處理罰款。如果他要求你補稅,總得有法律依據吧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三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應對你單位按三十六條(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處以1W以下罰款(有人說是一張票罰1萬,也有說累計罰1萬的,存在爭議),
同時還要按三十九條沒收你公司為別人票獲得的利益(這里財務人員應視作你公司的行為而非個人行為,他總得到了好處吧),並處以對方單位因此少繳的稅款1倍以下罰款(受票單位肯定將這幾張票作費用處理了,這已經屬非法憑證,不得稅前扣除,其金額的合計乘以25%所得稅率即為對方少繳的稅款)。

綜上所述,1、2、3都不合法
4 也有問題,應該處票面金額的25%的1倍的罰款再加發票違章的罰款

稅務局並不理會到底是財務人員的行為或法人代表的行為,他們只對你公司這一法人進行處罰,如果你公司違反法律,涉嫌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會負刑事責任。就你公司這種情況,受「罰」的只會是你公司,至於財務人員的責任,應由你公司去追究了。受賄?玩忽職守?呵呵,這個還真沒研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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