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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與問責

發布時間: 2020-11-24 03:47:56

㈠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1、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

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2、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1)處分與問責擴展閱讀:

1、條例制定意義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2、條例問責形式

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等情形;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

3、制定過程

2016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

2016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並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徵求意見。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㈡ 責任追究行政問責和紀律處分之間的關系

紀律處分屬於問責的一種形式。問責還包括:訓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等等。

㈢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3)處分與問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㈣ 試述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
被問責幹部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相當的領導職務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暫行規定》第四條對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的銜接做了規定,即:「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介紹,《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都是對黨政領導幹部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具有應當問責的情形並且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問責。

《暫行規定》指出,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㈤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問責方式具體如下:

一、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5)處分與問責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㈥ 問責免職屬於公務員的處分方式嗎

不屬於。
公務員的處分方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形式。
問責免職目前還沒有形成明文制度。只是作為一種對國家機關相關負責人的處罰方式。

㈦ 問責和追責有什麼不同

1、問責是追責的前奏,也就是說對於某個錯誤,先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後就是追責,顧名思義也就是追究責任。問責指的是調查核實的那一步,追責是指追究責任那一步。

2、問責,本身是個舶來品。 問責是追究政府官員的責任,意即權責對等,是政治文明的體現,要建立責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問責制,最近的一系列問責事件,反映了高層治理官員隊伍的決心。

3、追責,是指通過偵査、起訴、審判活動,查究特定人因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在於消除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7)處分與問責擴展閱讀:

1、《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共二十六條,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序」「附則」四章。第一章規定了《暫行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

2、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幹部被問責後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實行問責的具體程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

3、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暫行規定》的人員范圍以及《暫行規定》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時間。

㈧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黨紀處分程序和問責程序有何差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進行了劃分。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如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即使是重要黨員領導幹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者某一事項由其拍板決策,則該黨員領導幹部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2)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3)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執紀實踐中區分三種責任應當注意的問題
(1)從責任者的范圍看,這里的「直接責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黨員,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黨員領導幹部。而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僅包括黨員領導幹部。
(2)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這三種責任者都負有某種職責,而且都沒有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即都有失職、瀆職的行為。《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二章「失職、瀆職行為」之外的其他章中規定的「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者」以及「主要責任者」,既可以由失職、瀆職行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受賄行為」。
(3)這里的「損失或者後果」,是指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包括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等。

㈨ 問責免職屬於黨內處分嗎法律有明文規定嗎

雖然「問責免職」通常施用於國家幹部,但不屬於黨內處分。
黨內處分有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我國目前還沒有「行政問責法」,問責和免職通常是作為一種在責任安全事故發生以後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處理辦法。尤其是2008年,被稱為「行政問責年」,光山西省一年內因煤礦安全事故就連換了好幾個幹部呢。
不過,隨著社會群眾對「國家幹部行政問責、免職」的關注度的提高和國家對於機關領導的權責要求。行政問責也正在成為一種制度。估計不久後會被正式納入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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