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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財產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4 00:15:43

㈠ 共同共有財產被一方處分如何解決

案情介紹: 妻子以自己和丈夫兩個人的名義與買主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將其與丈夫共同所有的房產(產權證上登記名為丈夫)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出賣。在簽訂房屋契約時,丈夫因患腦部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療,妻子稱丈夫在外地已經成植物人,賣房為其治病,隨即在契約的賣房處簽上了丈夫和自己的名字,當時買主對此曾提出質疑,但考慮到賣房是為了治病,並有朋友在契約的中間人處簽名,而後買主還隨妻子到銀行去將餘款存入銀行丈夫的戶上。後,買主與妻子一同至房地產交易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因沒有房產所有權人簽名、親自到場或授權,房產交易中心中止過戶手續,丈夫得知後到房產交易部門聲明不同意賣房,並將門窗損壞強行入室,但房款已被妻子用於償還共同債務,買主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妻子所簽訂的協議有效,並要求夫妻二人賠償損失。 [分歧] 第一種意見:該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該財產均有平等處理權。買主與妻子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支付了房價款,並已接收入住該房,買主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妻子在賣房時有中間人在場,買主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為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丈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買房人,買賣合同有效。 第二種意見:該房雖系共同財產,夫妻均有平等處理權,但該房房產證登記在丈夫名下,是妻子代為處分房產,這時作為買主在交易慣例中謹慎審查的義務要大於一般情況。買主在買房時已經得知丈夫在外地治病且已成為植物人,在此種情況下,夫妻不可能達成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有中間人在場也不足以代替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的意思,買主對此交易存在的風險審查不足,買賣合同無效,買主所交付的房款應由夫妻二人返還。 第三種意見:爭議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妻子處分爭議房屋的行為是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從客觀上看,對於丈夫家庭成員及以外的其他人,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其行為構成家事代理,故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所導致的後果是夫妻一方單方處分行為是對共有權人的侵害,應有侵害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評析] 一、夫妻平等處理權的含義。 夫妻平等處理權也稱為家事代理權,即夫妻一方在一定限度內,有條件的可以單方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單方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對另一方是有約束力的。平等處理權的前提是共有財產,共有財產單指共同共有財產,對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中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處理無平等處理權可言。共有財產的界定主要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判斷,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中規定的所有權能,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債權等形式,對於夫妻財產的平等處理權,現實中多表現為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本案就是典型的處分權糾紛。 二、關於夫妻平等處理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之所以確定平等處理權的法律規定,主要在於夫妻一方單方處理共有財產的情況屢屢出現,處理財產後往往另一方會以不知情、擅自處分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理由抗辯。平等處理權就是在確定這種單方處理共有財產的效力問題。只有單方處理才能涉及平等處理權問題,如果夫妻合意後共同處理就沒有此概念了。房產作為有代表性的所有權,系大額交易,所有權的轉移需要達成合意和辦理交易登記過戶等一系列程序要件,這對第三人及夫妻能產生怎樣的效力是重中之重。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我國區分兩類處分原則,一類是因為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可以決定。主要有為了夫妻日常生活和子女撫養教育所產生的家庭事務,如生活、醫療、子女撫養等;另一類是對於非日常生活家事代理則需要協商一致。很顯然,對於房產這種大額交易行為,應屬於非日常生活家事代理,應徵得另一方同意,否則對共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這是對內部共有人的規定。 三、本案的處理。 在本案中,買主明知妻子所賣之房是夫妻共同財產,且房產證照登記在丈夫名下,只是聽妻子和及朋友稱其在外地治病,賣房為了治病即同意購房交款,妻子的行為對買主不能形成家事代理的後果。家事代理的表象應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一方的行為來源於另一方的授權,這種授權絕不是憑借妻子一人的陳述,作為買房人還要通過事實判斷和審查妻子的陳述客觀與否,不能僅認為是夫妻關系就判斷是共同意思表示。關於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權法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對於保護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活動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物權法》第106條已經正式確立了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但同時要求取得不動產必須是依法應該辦理登記的已經登記,且支付了合理對價才能取得財產,這是一種有條件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在本案中,房屋並沒有依法獲准登記,顯然第三人沒有善意取得房產。

㈡ 共有財產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我國關於共有制度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和《物權法》中,對於共有財產的處分處分的權利及效力,在《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等有相關的規定。
共有制度及共有類型等法條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78條;《民通意見》第88~92條,《物權法》第八章93至105條,
1、民法通則 78條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民通意見》第88~92
88.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90.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91.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
92.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177.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3、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零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㈢ 共同共有財產在進行處分時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㈣ 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合同法第51條 和第58條 ,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的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㈤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怎麼規定的

您好: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怎麼規定的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財產的特點: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㈥ 共同共有財產如何處分、分割和轉讓

(1)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2)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3)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4)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5)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㈦ 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處分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對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對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㈧ 7、處分共同共有財產,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對不對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首先,這個說法是不對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此處的三分之二後面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是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的。

因此,在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時,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是必備的法定要件,如果其中任何一共同共有人表示不同意該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㈨ 共有人處分共有的財產,應如何進行

現實問題

謝某與馬某是夫妻,在結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買了一套四室兩廳的房屋居住,幾年後房價漲了很多,比當時購買時多100萬元,謝某因此想將該房屋賣出,但是遭到了馬某的拒絕,謝某想知道賣房是否必須經馬某同意呢?

律師解答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於某種共同關系,對同一個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共有關系。謝某與馬某對於房屋的共同共有,就是基於雙方的夫妻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對於謝某和馬某來說,基於房屋系共同共有,必須要兩個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房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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