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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22:35:02

Ⅰ 中學生懲罰條例是什麼

中學生懲罰條例是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而產生的規章制度。不同學校會有細微差別。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教學秩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社會新人,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堅持教導領先,學校配合,把違紀處理作為教育的手段。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及時撤消處分。
第三條: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後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
第五條:各種處分由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填好有關表格、簽名,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報學校教導處。處分決定後,由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處分決定全校公布。
第六條:學生處分須經學校行政會討論通過。
第七條: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以罰款。
第八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於處分:(一)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者;(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有功者。
第九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重處罰:(一)有較嚴重後果者;(二)認錯態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後,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於他人者;(八)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按較重的處分後再加重處分。

Ⅱ 請教《小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時間內違犯宿舍有關規定一次者。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場所一次者。

7、提前買飯或買飯不排隊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8、 不經允許,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學樓內大聲喧嘩一次者。

10、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11、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12、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3、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者。

14、違反宿舍關於午休、晚休的規定,一周達兩次以上者。

15、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6、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7、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8、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9、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20、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22、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23、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24、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25、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6、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7、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8、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斗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9、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30、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1、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中學生,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 、 課間遲到一周累計兩次。

2 、 無故曠課兩節。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認真值日。

4 、 故意破壞環境(隨地拋棄廢棄物、在牆壁黑板上亂塗亂畫、撕布告、改通知)。

5 、 擾亂他人學習、工作、休息或擾亂課堂、自習紀律。

6 、 無故不參與做操、升旗、集會,或者在集會時起鬨、吹口哨、吵鬧喧嘩的。

7 、 課間在走廊里打鬧、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

8 、 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門衛、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欺騙、頂撞、起鬨、侮辱、諷刺挖苦老師、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幹部、學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閑聊、唱歌、嚎叫、打鬧影響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卻未造成後果;

10 、燙發、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衣褲過於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

二、為嚴肅校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 )警告;( 2 )記過;(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學;( 5 )開除學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1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0 節至 15 節的學生(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下同);

12 、考試第一次作弊的學生(該科成績為零)。

13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14 、對涉及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但未動手打人,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學生;

(4)參打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5)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

15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

16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照價賠償);

17 、私燒電爐、亂接燈頭、插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並處以相應罰款);

18 、經常擾亂課堂紀律,屢教不改。

19 、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0 、一學期單科5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10次不交作業,且態度惡劣的學生;

21 、酗酒、吸煙的學生。

22 、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或閱讀健康書刊,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學生;

23 、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

24 、已被處以兩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已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25 、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6 節至 30 節的學生;

26 、 考試作弊達兩次的學生(除該科成級按零分計外);

27 、 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

良影響的學生;

28 、 涉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造成打架後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

( 2 )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學生;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

( 4 )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 5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9 、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0 、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內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1 、 住校生未經允許在外過夜,嚴重違反作息制度;

32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

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經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領、拆看他人信件的學生視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4 、累計兩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記過處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累計兩次記大過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視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5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31 節至 50 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達 51 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6 、考試作弊達三次者(除該學科按零分計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7 、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8 、涉及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參與者及偽證者: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留校察看處分;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 2 )策劃者:策劃他打架,後果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後果,視後果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6 )對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門處罰,一律勒令退學。

39 、偷盜、勒令、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0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41 、受過記過處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學生未經允許多次在校外過夜,深夜遲歸,嚴重違反作息制度者。

43 、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4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5 、辱罵、毆打教職員工者。

46 、煽動或帶頭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分別給予;

( 1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 2 )情節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7 、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視情節、後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 1 )對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2 ) 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 3 ) 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a) 違紀後認錯態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經受過處分者。

50 、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

三、其他:

51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52 、借讀生,復讀生違紀,按其情節輕重,夠記過以上處分者,一律給予辭退。

53 、受到處分者,附加給予以下處罰:

( 1 )在處分執行期間,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各種榮譽稱號(學科競賽除外)。

( 2 )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

54 、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均應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該生學籍表。

Ⅲ 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存放大功率用電器和使用大功率用電器處

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一人犯有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內種以上(含兩種)容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並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既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Ⅳ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Ⅳ 根據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之類的規定,抽煙喝酒賭博打群架,分別和全部會有什麼後果

。。。。這個在法律上沒有的。。通常是各學校自主規定的

Ⅵ 大學被記曠課有什麼影響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數者(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中學生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曠課主要原因有:

1、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減弱:學校教育作為一種有目的的培養人的活動,給中學生以全面、系統和深刻的影響,在中學生的成長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但一些學校教育應有的主導作用,卻因教育的部分功能減弱,而使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呈減弱趨勢。

2、社會環境的負面作用增強:社會環境,圍繞在學生周圍,對學生自發地產生影響。社會環境的潛移默化作用,在學生成長過程中,是一個重要的外因。

3、家庭教育的配合作用疲軟: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學校,是學校教育的基礎和重要補充。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只有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才能促進學生健康全面發展。然而,部分家庭教育的配合、支持作用卻沒有很好地適應學生發展。

4、學生主體作用衰退: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都是影響學生發展的外因。但相同的學校教育,相似的家庭教育,相同的社會環境下,大多數學生能堅守校園認真學習,而另一些學生卻逃學在外,無疑是這部分逃學學生的主體作用衰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Ⅶ 學生會處罰條例

每個學校都不一樣 給你個做範本
山東大學學生會工作制度

一.總則
1.本制度遵守和服從《學生會章程》。
2.本制度為山東大學學生委員會各項日常工作中的根本制度,包括人員、評議、值班、會議、列印、宣傳、財務、問責等各個方面。

二.人員
1.學代會召開期間,學生委員會全體委員由學代會選舉產生,每位委員任期一年。學代會閉會期間,委員經選舉產生。委員的總數一般 在百人以內。委員如不能正常履行義務時,需提出辭職,對於因此產生的委員缺額,學生會通過適當方式增補。學生會可以根據相關規程,公開招募、聘用一定數額的同學擔任學生會幹部。被聘用的幹部直接當選或增選為學生委員會委員。
2.為了工作的良好進行學生會可以依據相關規程,聘用一定數額的幹事。幹事應當遵守學生會的各項章程、制度,總數控制在二百人以內。
3.全體委員、幹事須時刻維護學生會的形象,為學生會的發展努力工作。全體委員、幹事在各種場合均不得從事損害學生會權益和利益的事情或對此類事情提高幫助或便利。應予賠償的要進行等價或倍價賠償。
4.學生會通過一定的評議監督機制對委員、幹部、幹事進行管理。如發生有損學生會聲譽、權益或利益的事情,將根據事件造成的損害大小和情節程度,分別視為一次責任事故、重大責任事故、過失、重大過失。

三.評議

1.學生會評議分定期評議和臨時評議。評議對象為學生會主席、主席團、正副部長、幹事等。對主席、主席團、正負部長的評議分為初期評議(上任滿兩月時)、任中評議(上任一學期時)和屆滿評議(卸任前一月時)。對主席的評議由一名副主席負責,其評議人均包括全體部長和若乾乾事代表。全委會評議主席對主席團其他成員的評議由主席負責,其評議人均包括相關的正、副部長和若乾乾事代表。對正、副部長以及幹事的評議由主席團負責,評議人根據情況確定。評議時採用百分制打分的辦法,打分時以實際工作表現為依據,各評議人獨立進行。一周內公布評議結果。

四.值班

1.學生會全體委員、幹事均有義務按規定值班。
2.值班實行輪流制,每班由辦公室選派帶班組長全權負責。
3.所有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不來。有事須盡量提前向組長請假,並擇期補班。遲到或早退一次、請假兩次視為一次責任事故 。一次無故不來視為一次重大責任事故。
4.值班時如有工作要做,所有人員不得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會議
1.會議按照與會人員分為全體委員會議、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擴大會議、部門內會議以及其他專門會議。
2.學生會設立會議記錄本,部門內會議的會議記錄由該部門負責,其他會議記錄由辦公室負責。
3.會議的考勤要求、錯誤認定同值班部分。

六.列印
1.學生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列印點,其設立需經主席批准。
2.列印業務一般僅限於直接輸出、復印、膠印三種。如需其他業務須報請主席團批准。
3.列印時遵循盡量節儉的原則,減少出錯,並嚴禁列印與學生會工作無關的內容。違者根據情節輕重被認定為一次責任事故或過失,並賠償損失。
4.一次列印花費超過30元時,需報請主席團批准。

七.宣傳

1.所指宣傳形式包括海報、展板、傳單、網頁以及其他宣傳品。
2.各部門需提前考慮宣傳形式並確定宣傳方案,盡量減少和避免錯誤和疏漏。違者視情節決定是否被認定為一次責任事故或重大責任事故。
3.在宣傳品中避免使用某某部門的字樣,如需落款,必須統一署「山東大學學生會」字樣。
4.海報張貼、展板展出時盡量置於顯要位置,張貼、擺放規范並張貼學生會報頭。做宣傳的部門注意雨雪天氣時對展板的保護。違者視情節輕重被認定為一次責任事故或重大責任事故,並賠償損失。

八.財務
1.學生會主席團指定專人負責財務工作,並實行錢賬分離。
2.學生會設立總賬戶。各部設立本部賬戶,並由部長負責記賬、報賬和上交收入。所有花費必須先報後支,並以部門為報賬單位憑有效報銷憑證(發票)統一報賬。如有特殊情況只能用收據報賬時,需有主席親筆簽名。票據背面應寫清明細,包括詳細用途和經手人。不許出現先支後報的情況。一旦發生,費用自理。
3.主管財務的主席團成員每月小結財務收支情況,交主席團會議審議,並定期製作財務清單,向學生會公布m以加強各方面的監督。
4.對有弄虛作假、貪污公款等行為的人員,無論數額大小,視為一次重大過失。

九.問責
1.學生會在日常工作和開展活動過程中實行主要負責人問責制。
2.在各項工作中,主席團成員、各部部長應把具體工作細化到人,明確分工並做好相應記錄,以便在出現問題時追究責任。如因分工不明造成的事故,責任歸咎於主席團成員和各部部長。
3.對於在工作開展過程中,有違反學生會章程及各項制度、未完成交付的任務、有損學生會形象等情節之一發生者,被認定為一次重大責任事故或過失。

十.附則
1.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學生委員會主席團。
2.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3.本制度通過時,所對應的各項舊的制度規定同時廢止。

山東大學學生會處理處罰條例

一.總則
1.本制度遵守和服從《學生會章程》,並以《學生會工作制度》為依存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學生會全體委員、幹部、幹事。

二.需受處理處罰的各種情況
1.違反學生會章程及其他制度者;
2.做出有損學生會形象之行為者,做出損害學生會權益、利益之行為或為此類行為提供幫助或便利者;
3.未能完成主席團(或正副職)交辦之任務者,造成所負責工作滯後者;
4.無故不參加學生會工作、不履行工作職責者;
5.被主席團認定的其他情況。

三.過失等級劃分及處理
1.學生會工作過錯、過失根據事件大小、情節輕重依次劃分為責任事故、重大責任事故、過失、重大過失。各種過錯、過失的認定依據 學生會工作制度、本制度及各種相關規定。
2.對於累計3次責任事故者、或有1次重大事故者給予會內通報批評。對於累計6次責任事故者、或累計2次重大責任事故者、或有1次過失者、或有1次重大過失者給予留會察看處分,並取消所有會內評優資格。對於累計已滿9次或相當數目(1次重大責任事故相當於3次責 任事故、1次過失相當於4次責任事故、1次重大過失相當於6次責任事故)的責任事故者,給予開除出會處分。
3.在進行工作評議時,當某位主席團成員(或正、副部長)的評議得分不超過50分時,該同學必須立即引咎辭職。如得分不及格時,對 該同學的不信任案成立。該同學須在結果公布3日內向主席團做出說明,由主席團進行二次評議決定其是否留任。對於評議得分不及格的同學,取消其半年內所有學生會掌握的評優資格。

四.附則
1.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學生委員會主席團。
2.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山東大學學生會檔案管理制度

一.總則
1.本制度遵守和服從《學生會章程》。
2.本制度管理范圍包括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兩部分。
本制度包括<一>總則<二>檔案的建立<三>檔案的管理<四>附則等四個部分。

二. 檔案的建立
人事檔案的建立:
1.學生會建檔以一任為單位,為所有副職以上幹部(包括副職)建立檔案。對於繼續留任下屆(任)學生會的同學,一般不予建檔。對於經當任主席團認定的無故自行退會者或工作中出現重大錯誤者,不予建檔。學生會在一任任期即將結束時對本任幹部建立檔案,建 檔工作需在兩周內完成。建檔過程在主席團的監督下,由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著求實、認真、負責的原則來完成。
2.工作資料檔案的建立:學生會的工作資料檔案形式包括書面、圖片和電子檔案等形式。其內容包括會議記錄、人事材料(校、院)、外來函件、各種出版物及印成品、照片及底片、部門活動(包括實施方案、海報底稿等)、日常評議、獎懲情況等內容。工作資料檔案的建立時間在屆滿前一月,由主席團牽頭,各部門具體負責完成。
檔案的管理:
3.檔案保存整理對於人事檔案,按照屆別進行存放。對於工作資料,按照部門存放。存檔的各種材料要按時整理,定期審查,保證檔案完整、無損、條理。
工作資料的利用:
4.學生會所有工作人員都有權從檔案中獲得有利於開展工作和各種信息,但利用檔案必須經辦公室負責同學同意後才能調用,同時作一定記錄並能夠及時歸還(三天內)。如有特殊情況,需另行申請,否則記責任事故一次。
人事檔案的提取:
5.嚴禁私自翻閱前任檔案。一般幹部如須提取個人檔案,應事先向當值辦公室主任說明,並通知其任內主席,經確認後方可提取。提取之後,由辦公室作詳細提取記錄並進行備案。
檔案的交接:
6.學生會換屆後,在秘書處統一協調下,秘書處負責同學應向下一任負責人說明檔案的詳細結構和內容,切實保證其連續性。

三.附則
1.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學生委員會主席團。
2.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3.本制度通過時,所對應的各項舊的制度規定同時廢止。

Ⅷ 初中生處罰條例與細則

中學生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正當權益,根據《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校學習的在籍學生。

第三條:學校對違反本條例的學生,堅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學生凡有違反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均按照本條例處理。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處分分下列七種: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記大過;(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此項對畢業班不適用);(六)勸其退學:(七)開除學籍。勸其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市教委備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政教處會同有關年級或班級提出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條:對於違反學校紀律,尚不夠處分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可分別進行個別教育、年級點名批評、全校點名批評。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從本班當月量化總分中扣1--2分。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12至24學時的,一學期各科作業累計達30次不交者;

(二)考試舞弊,情節輕微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生活,經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竊行為或搶劫行為的;

(五)有賭博行為的;

(六)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參與、唆使打架的;

(八)因過失造成少量公私財物毀壞拒不賠償的;

(九)隱瞞、包庇、縱容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偷看並傳播、宣傳色情、兇殺、迷信的壞書刊、錄相,經教育不改的;

(十一)抽煙、喝酒,經教育不改的;

(十二)違章使用學生證,有損學校聲譽的;

(十三)其他違反校紀校規的。

第八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留校察看的處分,從本班量化總分中扣2—4分。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24至50學時的,一學期各科作業達60次不交者;(二)考試舞弊情節嚴重的;

(三)故意損壞公物拒不賠償的;

(四)因過失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拒不賠償的;

(五)有偷竊行為,情節較重,經教育不改的;

(六)有敲詐行騙行為的;

(七)參與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八)參與、唆使打架,造成一定後果的;

(九)有流氓行為的;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

(十一)抽煙、喝酒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服從管理,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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