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53:48

① 紀委會怎樣處理檢察院不訴的公職人員

紀委會對檢察院不訴的公職人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進行以下處理: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1)不起訴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② 公務員相對不起訴後黨紀政紀如何量紀處理

同起訴決定一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也是對案件處理的一種結果,因而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不起訴決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質量,及時發現和糾正可能發生的差錯,刑事訴訟法第142~146條規定了不起訴的具體程序,其具體內容如下:
1.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凡是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這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確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決定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不起訴決定書的名稱、編號;(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3)案由和案件來源;(4)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其他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5)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刑事訴訟法條款;(6)檢察長署名,製作日期和加蓋院印;(7)附註事項。
2.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3.解除扣押、凍結。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採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4.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5: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復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後的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復議決定有錯誤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復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應當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後的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6.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和第146條的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被害人在申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將復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被不起訴人在申訴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控告申訴部門復查後提出復查意見,認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作出復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報請檢察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撤銷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同時抄送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提出公訴的復查決定後,應當將案件交由刑事檢察部門提起公訴。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45條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訴的通知後,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復查,將訟訴文書和有關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律的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同時也完善了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制約制度。不起訴決定同樣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保證它的正確性至關重要。如果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缺乏一種有效的制約方式,就難以保證錯誤的不起訴決定得到糾正,從而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決定能夠受到人民法院的制約,不正確的決定就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糾正。

③ 刑事拘留不起訴的公務員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處分嗎

1、刑事拘留不起訴的公務員,是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處分,還要看涉專嫌犯罪的性質屬、危害及其社會影響。
2、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而不是由犯罪但情節輕微不起訴,如果這種情況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處分,肯定對提拔造成不良的影響。

④ 公務員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後能否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後,可以依據法院(或者檢察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給予行政處分。主要依據是《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2007年6月1日廢止)
不知道你的提問是不是一道作業題目?如果是,參照以下案例和答復。

某區衛生局國家公務員王某2002年12月因受賄5500元被該區檢察院立案偵查起訴。2003年3月,該區法院判決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但鑒於王某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並且已經全部退還贓款,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該區法院決定對王某免予刑事處罰。
2003年4月,該區衛生局根據法院認定的違法實事給予王某行政撤職處分。王某不服提出申訴,認為法院既然已判決他免予刑事處罰,就不應該受到行政處分。

【案例分析】

王某的問題涉及到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的關系。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按照法定條件,經過法定程序,依照法定許可權給予的行政懲戒措施;刑事處罰是指法院對於違反刑法有關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給予的刑事處罰措施。行政處分與刑事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可以同時並用,但不可以相互替代。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國家公務員只違反行政紀律,並未構成犯罪的,應當只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而對於違反刑法的國家公務員,在判處其刑罰的同時,必須同時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因此,王某所在單位認為王某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是符合有關規定的。

⑤ 非黨公務員副科級不起訴如何處分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行政機關的非黨的工作人員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范疇,是參照公務員的管理規定的。非黨員職工違反行政紀律是要按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分的。實踐中,很多事業單位都會在本部門制定行政紀律管理規定,該些規定往往明確非黨員職工也必須遵守。雖然非黨員可以不適用黨內紀律處分,但單位內處分的最終結果也是一樣的。處分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會通知被處分人。在收到通知後,如果被處分人不服,可以向本單位的監察機構進行申訴。

⑥ 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還要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嗎

檢察院不起訴也要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⑦ 檢察院立案後不起訴給處分嗎

《共產黨紀律處條例》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民檢察院依作起訴決定或者民院依作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除黨籍處
刑事訴訟第百四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本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民檢察院應作起訴決定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民檢察院作起訴決定
看起訴罪判情形犯罪事實清楚黨紀處事實依據應給予重處處

⑧ 公務員得到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決定後,應該怎麼辦被辭退還是開除公職

不起訴決定,分為相對不起訴或者存疑不起訴,不管是什麼情況,都是檢察院直接決定的,沒有經過法庭審判程序,即沒有被判處刑罰,不用承擔相應責任。

所以不會因此被開除公職。

但如果事實認定清楚,還是可以依據事實給予開除處分的。

補充:免於刑事處罰,是法院決定的,是經過法庭審判程序的,是已經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或者其他的情況不適合刑事處罰的。應當開除公職。

⑨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應怎麼處分老條例《》

1、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9)不起訴處分擴展閱讀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⑩ 黨紀律處分法定不起訴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佔。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於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於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並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