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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取得

發布時間: 2020-11-23 20:42:52

Ⅰ 無處分權得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

比如,丈夫瞞著妻子把雙方共有的房子賣了(夫妻為財產的共有人,單獨一方都無權處分),這時買賣合同屬於一個效力待定狀態,它是否生效則要看另一方的態度,若其主張和同無效,則和同無效,若他對合同進行追認則為有效(這種情況就等於丈夫獲得了處分權);再比如,丈夫簽訂和同之後和妻子離婚了,妻子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則此房屋不再是共有財產,丈夫一人獨享所有權了,也就是有權處分了,這時合同就由原先的效力待定轉變為有效了~

Ⅱ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沒有處分權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部分的處回分權,但出售和答抵押房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Ⅲ 因繼承取得物權,繼承人獲得所有權,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繼承人有沒有處分權

  1. 物權不包括處分權,特別注意物的實際所有者或者擁有者(首選是家庭)對物的掌控應用於社會各方面,包括物權登記,物權法的適用范圍內僅限於社會經濟方面,如果繼承人獲得了這種身份,就尊重現實直接說這,別扯繼承人,省的把人民群眾往溝里帶,玩文字游戲沒意思

  2. 物權登記能夠登記多個人,物權包括所有權,只是實際所有與物權登記沒關系,不要強行說實際所有

Ⅳ 「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怎樣取得

權利人追認即可
這是最好的辦法
祝你好運

Ⅳ 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有效。求舉個案例來解釋這句話

例如甲立遺囑把房產給A。A和B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A獲得房產後把房產賣給B.一年後甲死亡按照遺囑由A繼承房產,A履行和B簽訂的合同。這個合同就生效,一個附條件的合同以附條件達成才正式生效

Ⅵ 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

《買賣合同解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該解釋的第3條關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對《合同法》第51條的一個顛覆性的改變。通說認為,《合同法》第51條將無權處分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新出台的《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個條文表明,即使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處分權,但如果主張合同無效不予支持,則可以反過來講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即該解釋第3條將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定為合同有效。所以,《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是對《合同法》第51條的一個顛覆性的改變。

一、通過一個小案例來對該條文作一個粗淺的解讀。

例:設甲將其所有的一幅名畫委託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將該畫賣給了丙。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規定,此時無論買受人丙知不知道該畫是否為甲所有,即不管丙是善意還是惡意,總之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由於物權和債權是區分的,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是否意味著丙可以取得該畫的所有權呢?應視丙是善意還是惡意而定。

1、假設丙是善意的,即丙不知道該畫歸甲所有,誤以為畫是乙的,則丙有機會構成善意取得。之所以說丙是有機會構成善意取得,是因為丙要想構成善意取得還得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第一,買受人丙須善意;第二,買受人丙支付合理的對價;第三,出賣人乙與買受人丙完成了交付行為。如果乙、丙之間完成了交付,則丙構成善意取得,而不管原所有人甲是否追認。如果乙、丙之間雖訂立了合同,但並沒有完成交付,此時甲要求乙將畫返還給自己,乙當然有義務將畫返還給甲,此時丙就不能構成善意取得。那麼丙的權利將如何保障?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此時丙可以追究無處分權人乙的違約責任。

2、假設丙是惡意的,事實上合同糾紛。也即丙在購買該畫時知道畫並非乙的,而是甲的,或者丙不知道該畫是甲的,但明確知道該畫不是乙的,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引入一個不恰當的邏輯,此時該合同更應該有效,因為丙明明知道畫並非乙所有而購買,這不說明丙甘願承擔風險嗎,這不是丙更真實的意思表示嗎?所以合同有效。但是此時丙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即使乙、丙之間已完成了交付,甲仍然有權取回該畫的所有權。此時對於丙的損失,同樣可以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第2款之規定要求無處分權人乙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概括的說,《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的一個法律關系:首先無權處分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接著看買受人的主觀狀態。買受人善意的:如已經完成了交付、登記,買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權;如未完成交付、登記,所有人取回,買受人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買受人惡意的:不構成善意取得,但所有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仍可以繼受取得所有權;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追究無處分權人的違約責任。

二、相關法律條款:

1、《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一點感想:司法解釋可以完全推翻法律,這是中國特色啊。

Ⅶ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如何解讀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Ⅷ 嗣後取得處分權

就是訂立合同或其他法律行為時沒取得處分權 但在法庭宣判前還是舉證期屆滿(這里時間你看下書吧 好長時間沒看忘了)取得了處分權 這時法院會認定他合同或行為有效

Ⅸ 土地的處分權,因土地的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請問有什麼區別

城市土地取得方式有兩大類:有償取得(出讓、租賃、轉讓),無償取得(劃撥)。

Ⅹ 合同法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的問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參考資料:.com//http://www.dongao.com/zckjs/jjf/201403/146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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