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1)受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② 事業單位人員受到處分會有哪些後果
後果如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回於現聘崗位等級答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③ 受處分該怎麼面對同事
同事是我們工作上的隊友,生活上的朋友,與同事和諧相處,不僅僅有利於業務的開展,也有利於營造良好的辦公氛圍。
如果是同事犯錯了,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你要怎麼做?
我們總是喜歡做老好人,誰都不得罪。
指出員工工作中的不足實際上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即使已經做了領導,依然會在內心深處希望「自己是一個好人」,希望得到所有人的認可。特別是現在的年輕人越來越容易「玻璃心」,如果批評他們的話,他們很容易會表示「我不幹了」。
領導尚且如此,身為平級的同事之間指出對方工作中的疏漏則更難,我們會擔心是不是自己多事了。很多時候我們選擇「我不直接說但我希望你明白」,然而這種方式最後可能會變成雙方無法化解的矛盾或者非常激烈的表達方式。
不隨便批評別人是種教養,更是去除你糟糕人際關系的一劑良葯。
有些時候,我們總是錯以為批評別人可以解決問題,恰恰相反,大多數時候自己成長才是真正有價值的事情,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匙。每個人的時間都是有限的,如果把時間長期浪費在沒有價值的事情上自己肯定會落後,落後只能挨打,這是自然界法則。
而且,對被批評的人來說,批評他人會增加對方的防禦抵抗能力,嚴重的更會打擊對方的自信心甚至傷及自尊,不利於雙方長期繼續溝通交流合作,除非是以後老死不相往來,否則都要考慮後期交流成本。
人與人之間,由於出生環境家庭背景學習成長以及資質不同,認知有差別再正常不過。因為別人的人生你沒有經歷,所以你沒有資格隨便批評他人。
難道,就眼睜睜的看著同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錯嗎?
那有怎麼樣才能在指出同事的錯誤時,也能讓對方樂於接受和改進呢?
客觀反應事情本身
在生活中,很多人會將別人對自己的負面反饋當成是別人對自己進行人身攻擊。為了避免讓同事產生這種誤解,在開始談話之前,就應該首先描述清楚事情,反應事情的客觀現狀,讓他知道你的建議是針對事情,並且有根據的。比如說:「昨天的那篇報告,裡面出現了好幾個明顯錯誤…」在這個過程中,盡量避免使用「你」,只談行為而不談行為者。假如說:「你昨天交的報告錯誤連篇。」就很容易引起同事的反感情緒了。
向同事表明錯誤是可以理解的
當你指出同事的錯誤時,他的內心一定是隱隱不安,並且可能會產生些許敵對情緒。面對這種情況,你應該告訴他,你對他的錯誤是能夠理解的。比如說:「我知道這事的過程很倉促,時間太緊急了。」如果你像這樣說的話,他就能夠消除心中對你的第一,更容易將你看成是朋友,而不是敵人。
④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加重處分嗎
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加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4)受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⑤ 行政警告處分有什麼影響
影響就是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
行政警告處分是比較輕微的行政處罰方式,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處分,輕於記過。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所以受處分的公務員在處分期間一般不適提拔。
(5)受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⑥ 公務員受處分以及人事處理有什麼區別
公務員受處分一般是行政處分,人事的處理,主要是組織處理,期限什麼的不一樣
⑦ 公務員受處分對社會公開嗎
公務員受處分一般不對社會公開,除非是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需要政府作出處理意見的
⑧ 老師受處分可以繼續代班嗎
就看因為什麼事受到的處分了吧,情節不嚴重的,應該沒什麼影響。
⑨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處分期如何計算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
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9)受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⑩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什麼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受到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10)受處分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