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福利
⑴ 為什麼國企發放員工福利屬於違規
國企的工資都是定額,有計劃的。
現在發福利,你覺得錢是從哪裡出來的
⑵ 單位違規發放福利,職工該承擔什麼責任
已回復
⑶ 怎樣判斷發放過節福利是否違規到底能發哪些福利
幾個例子:
借:應付職工薪酬---節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借:銷售費用---節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節日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節日福利費
貸:現金
禮品如果是自產產品有點復雜,要視同銷售,結轉成本,計提增值稅。
另外這種禮品發放仍然屬於工資性收入,要計提個人所得稅。
發放禮品,嚴格的說可能不能視為福利費,如果國稅要求嚴格的話,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時候可能會要求調增。
根據中央改進工作作風「八項規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違規發放過節費及其他節日福利。
⑷ 國有企業哪些行為是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
超過五百塊錢的五百塊錢的補貼或福利都是違規的。
⑸ 根據黨紀條規的規定,哪些形式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第一條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⑹ 福利違規發放員工是否要退還
單位違規發放福利的主體應當是單位,也就是企業或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工不應當在這一事件中承擔責任,充其量也就是退回獎金、實物
⑺ 我因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給單位職工違規發放福利而被判續刑,請問對
從條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條例比起來有三個特點:一是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於法律。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二是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三是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
⑻ 違規發放福利被處分的領導到底冤不冤
這沒什麼冤不冤的。因為公職人員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不得違反,違反了就會有相應的懲罰。就像有些事情是合情的,但卻是違法的。
⑼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屬於違反什麼紀律的行為
這是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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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補貼的原因
分析原因,除了客觀上存在的資金管理漏洞、監督管理缺失、執紀不嚴等,在主觀方面的認識誤區,也是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
思想認識不到位。「本以為發放補助是為了調動同志們的工作積極性,不是出於私心,我個人沒拿一分錢,沒想到還是違反了紀律。」因提議並促成給鎮里部分工作人員發放3萬元補助,河南省魯山縣趙村鎮黨委書記曹大偉受到了處分,他在反思問題時這樣說。
這是典型的思想認識不到位,沒有深刻理解中央狠抓八項規定精神落實的堅定決心和重大意義,依然用老觀念、老思維應對新形勢、新局面。
僥幸心理在作祟。「錢不多、事不大,不會引起紀委注意」,「我們操作得很巧妙,紀委也發現不了」,這些念頭經常出現在違規者的心中。
2013年10月,湖北省武漢市環保局機關組織職工運動會,該局下屬的武漢市車防中心以參賽人員每人1000元、不參賽人員每人500元的標准給全體工作人員購買了一批運動服裝,共花費3.2萬元。雖然他們遮蓋得很巧妙,但面對「升級換代」的黨內監督、無處不在的群眾監督等,最終還是「露出了尾巴」。
執行規定不堅決。「八項規定出台後,我知道發放過節費是違規的。但是考慮到我剛調任不久,一來就把單位慣例打破,大家對我會有意見,於是就同意辦公室造表,發放了中秋過節費。」江西省會昌縣皮膚病防治所所長劉健民向調查人員的「坦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按照「慣例」,經劉健民批准,2013年,該單位給職工發放了共計10250元的中秋節「福利」。明明知道不對,卻為了所謂的「慣例」,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拋諸腦後,慷公款之慨、迎下屬之好,等來的只能是紀律的追究。
⑽ 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行為怎麼處理
凡是違規的要清繳。
如果是相關部門,可以向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情況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