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處分
Ⅰ 有哪些行為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開除dang ji的情形有很多種,你可以看看《某dang紀律處分條例》的具體規定。
Ⅱ 開除黨籍處分的情形包括哪些
只要你違犯了組織紀律都會被受到處分的累教不改的就可以開除黨籍、黨章規定不參加組織活動、不按時交納黨費的都應該清楚出黨
Ⅲ 黨員犯罪,哪些情形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開除黨籍是我黨黨內最重的處理,對於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都分別有明確規定。
《黨章》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第39條在規定「留黨查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並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其中第14、30、31、36、37條是最基本的,黨員應該予以牢記:
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Ⅳ 開除黨籍處分多少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終生不得再入黨。
Ⅳ 開除黨籍的條件
開除黨籍是我黨黨內最重的處理,對於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都分別有明確規定。
《黨章》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第39條在規定「留黨查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並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其中第14、30、31、36、37條是最基本的,黨員應該予以牢記:
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Ⅵ 公務員開除黨籍後行政如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6)開除黨籍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Ⅶ 開除黨籍幾年內不得入黨
五年。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版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權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7)開除黨籍處分擴展閱讀: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Ⅷ 黨支部對開除黨籍的處理程序
開除黨員黨籍,就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
第一,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第二,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關於黨內除名處理報告的寫法:
1、寫上報告名稱,即《關於對xxx作黨內除名處理的報告》。
2、寫清正文內容。正文內容包括被除名黨員的簡歷、作出除名處理的原因、黨支部對其進行教育的情況及本人對自己存在問題的認識態度,支部大會討論的意見及決定。
3、寫上請求除名的意見;
4、署上被除名黨員所在黨支部的名稱及上報報告的日期。
(8)開除黨籍處分擴展閱讀: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網頁鏈接
中國共產黨黨章網頁鏈接
Ⅸ 哪些情形應直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達不到一個黨員的標准,損害黨的形象,做出不附合一個黨員任何事,都可以開除黨籍,比如錢權交易,貪污,出工不出力,在工作中不作為或亂作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