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處分
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從重處分,是指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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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負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Ⅱ 黨紀輕處分具體指哪些黨紀重處分具體指哪些政紀輕處分指哪些政紀重處分又指哪些
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是黨紀重處分。
政紀輕處分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政紀重處分指:
1、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體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內在一致、高度互補,實現了黨內監督的全覆蓋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實現了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但是,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作為兩種不同的懲戒措施,在諸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差異,需要在具體適用中予以准確把握。
今年2月,中央紀委對外通報2018年1月份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情況——「查處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政務處分」也首次取代「政紀處分」,出現在通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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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執紀監督的重要手段。
黨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和紀檢機關,依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處分決定。其中的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從輕處分,所適用的處分只能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而不能在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而減輕處分,則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例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按照上述條文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行為人具有從輕處分情節可以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上例,如果行為人具有減輕處分情節的,應在該條規定的「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處分幅度外,減輕一個處分檔次,即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從重處分,所適用的處分也只能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而不能在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而加重處分,則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例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按照上述條文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果行為人具有從重處分情節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上例,如果行為人具有加重處分情節的,應在該條規定的「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處分幅度外,加重一個處分檔次,即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Ⅲ 什麼是從輕,從重處分
從輕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
Ⅳ 根據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具有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Ⅳ 從重或者處分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
1.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內
2.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3.本條例另有規定容的;如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Ⅵ 7、從重處分與加重處分的主要區別
一、量刑標准不同:
從重處罰,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范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
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並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
二、裁量不同:
1、加重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並只限於主刑加重。有一般加重與特別加重之分。前者指刑法規定適用於所有犯罪的加重。後者指只對刑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處罰。
2、從重處罰是在法定裁量限內就重處罰刑期,從重處罰的「從重」,只能是適度從重。這里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從重未必就必須在罪刑單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間線以上處罰。二是對從重處罰情節的社會危害性要作出正確估計,做到「罰當其罪」。
三、適用程度不同: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並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相對加重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加重處罰
Ⅶ 黨員違紀有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內者加重處分:容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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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Ⅷ 黨紀輕處分與重處分的區別,黨紀和政紀處分哪個重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政紀處分逼黨紀處分重。
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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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黨紀處分原則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2、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3、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4、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5、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Ⅸ 我國政紀和黨紀處分有哪幾種
一、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二、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
三、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政紀處分為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總稱。
1、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2、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拓展資料
處分的種類
1、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2、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3、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