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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學生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27:20

1.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1)處分學生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2.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及後果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規違紀的;

4、有立功表現的;

5、因檢查深刻,得到學校和受害方理解,並且學校有關部門或受害方提出減輕、免除處分建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3、違紀後向組織隱瞞,故意作偽證的;

4、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5、屢犯或屢教不改的;

6、多人違規違紀的主謀或在多人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結校外人員進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3、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4、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5、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6、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7、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3. 初中記過處分有什麼影響

將記入學生檔案。

以北京市為例,處分類型及適用范圍: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對高中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

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其中涉及開除學籍的處分,應當報學校所在區教委備案。其他處分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報學校領導同意。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記入學生檔案。

(3)處分學生擴展閱讀:

中學處分的相關要求規定:

1、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於有較大爭議或存在疑點的,學校應進一步核實和調查。對於陳述和申辯的學生,不得對其加重處罰,陳述中發現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的除外。

2、學校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明確、證據充分、程序正當、定性准確、處分適當。處分學生要根據情節輕重、承認錯誤和決心改正的態度以及年齡等因素確定。

3、學校對受處分的學生應加強考察和教育。對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的學生,可撤銷處分,並在處分公布范圍內予以公布。

4. 一般中學對學生處分的等級是怎樣的

通報批評
警告
嚴重警告
記過
記大過
留校察看
開除學籍

5.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6. 學校有哪些關於違紀行為的處分處分分別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6)處分學生擴展閱讀

校園欺凌的嚴重危害

1、經常受到校園欺凌暴力侵害的學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陰影當中,學習成績一般都下降嚴重。甚至有些學生由於受到嚴重傷害不得不住院治療或者休學,正常的學習被迫中斷。

2、而對於老師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一般都會導致受到傷害的學生畏懼學校,不願意再去上學。

3、老師打學生。影響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導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這種危害不僅體現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的身心同樣不能得到健康發展。

4、對受害者,有可能導致其缺乏信心和勇氣,自卑,逃避人群,孤僻,偏激。對施暴者,有可能導致其形成反社會人格,走上犯罪道路。

7. 什麼情況下處學生處分

被學校記過處分也沒有啥大不了的事,只要以後不再犯大的過錯對你的學籍及學習就沒有影響,但是記過處分會保留在你的在校檔案裡面。
1、第一:找一下班主任或者院系領導、教務處之類的學校領導看看這個記過處分能不能給撤銷掉,需要什麼辦法或者彌補代價。
2、第二:對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記過處分要有深刻體會,寫一份深刻的檢討,並保證今後不會在犯類似錯誤,請求學校給你一次機會。
3、第三:痛改前非好好學習,做以為品學兼優的好學生,爭取畢業時能功過相抵,把記過處分能消除掉。

8. 學生違紀怎麼處理

在工作實踐中,我體會,要處理好學生的「違紀」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在事件發生時,宜冷不宜熱。當學生的「違紀」發生時,不激動、不發火,是不可思議的,但必須顧及到自己的感情會帶來的後果,要以理智戰勝感情,冷靜處理。蘇霍姆林斯基曾說:「教師的職業意味著他放棄了個體喜怒哀樂的權利,應使自己胸懷寬廣。」

二、事發後,宜靜不宜動。一些教師在「違紀」事件發生後,急於解決。或找學生家長告狀,或到學校政教處尋求解決的辦法。在「違紀」事件發生後,大多數學生的心理會很敏感、很脆弱。如果再找家長和學校去刺激他,很容易產生更壞的結果。通過實踐,我覺得,事件發生後,不要急於採取行動,而要靜下心來思考。想一想,為什麼會發生「違紀」事件,自己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有哪些不足。如果自己能解決,就決不要找學校、找家長。

三、處理「違紀」事件,宜深不宜淺。學生很清楚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因此,一般情況下,學生發生「違紀」事件,都是事出有因的。我們在處理「違紀」事件時,應深入調查、了解,決不能敷衍了事。

9. 學校處分學生的規定有誰賦予

一、首先,法律要求執法者「法無授權即禁止」,所謂執法者,一般是指政府機關、行政部門,這是對政府機關、行政部門權力的限制,因為他們權力較大,如果不限制,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學校是教育機構,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執法者」,因此「法無授權即禁止」不適用於學校。法律賦予了學校教育職能和管理職能,教育職能主要體現為教學,管理職能主要體現為對學生的獎懲。
三、學校的權力與義務來源。《教育法》是學校權力與義務的重要來源,學校的權利規定在第二十九條,義務規定在第三十條。因此,學校給學生的處分是有法可依的。
附:教育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10. 如何對待和處分違紀的學生

學生違反紀律一定要受到紀律處分,這一點可以說是天經地義,所謂國有國法、校有校紀、班有班歸,無規矩不成方圓。但是怎麼樣才能使受到處分的學生心悅誠服的接受處罰而不至於產生消極的抵觸情緒呢?學生違反紀律本身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們班主任怎樣將這些不好的事情巧妙的轉變為好事?最近一年多來,我在班上大力推行這樣一種處罰方式:對違反紀律情節比較輕的學生,我罰他上講台唱一首好聽的歌或者將一個動聽的故事,對於違反紀律情節比較嚴重的學生我罰他們用正楷字寫一份內200字左右的違紀心理報告,描述他當時的違紀心理,請大家注意心理報告書不是保證書更加不是檢討書。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後,我發現這種處罰方式的效果比以前明顯好了很多。第一:受這種處罰方式的學生一般不會對老師產生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因為他在上面唱歌或者講故事時下面的同學會給他熱烈的掌聲,可以說他是在一種很快樂的氛圍中受到教育。第二:學生在眾目睽睽之下唱歌或者將故事,大家的目光都集中在他身上,對他的口才及膽量是一個考驗和訓練,寫心理報告的學生要用正楷字來寫間接的幫他們練字和培養了組織語言的能力。第三:可以令到學生的心態更加積極、可以發掘到一部分學生的潛能。班上有一名男生小謝同學,平時不愛出聲,有一次違反了學校的宿舍管理條例。他自己選擇了罰上講台將故事,結果他的故事講得很流暢,而且情節生動,獲得了同學們一陣有一陣的掌聲,在同學們的掌聲中,他在大庭廣眾表現自己的自信心大大增強了,而且充分的意識到自己其實並不比別人差。我這種處罰方式是借鑒了魏書生老師、趙健濤老師的方法。第二個問題:如何批評學生,怎樣才能夠令學生虛心接受批評?
記得我剛做班主任的時候火氣是比較大的,很容易在課堂上發脾氣批評學生,有時弄得自己也很難堪下不了台,而且我發現這種方法批評學生,即使他表面上服氣了但實際上他只是攝於你做班主任的威嚴而心裡不服氣。後來在做班主任的過程中不斷的反思和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招數。第一招叫做:「退三進一」,我們看電視時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鏡頭,老虎等兇猛的動物在進攻前首先是身體向後撤退,為什麼撤退呢?是為了更好的向前進攻!我們批評學生一個缺點的時候不妨先表揚他的三個優點,此謂之「退三進一」。每一個學生都有自己的優點,作為班主任應該善於捕捉每一個學生身上的閃光點,雖然可能只是一個小小的閃光點,但很有可能你通過這個小小的閃光點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裡頭的大金礦。前蘇聯著名的教育家馬卡連科曾經有這樣一句話:「用放大鏡看學生的優點,用縮小鏡看學生的缺點」,我國著名的文學家劉心武先生在他的一篇作品中也有這樣一句經典的話:「一個丑惡的罪犯也有他自己的心靈美!」,我們的學生再怎麼調皮也不至於將他同罪犯等同起來吧? 我們班有個男生小黃,性格比較反叛,具體表現可以用兩句話來總結概括:班主任說什麼他都不樂意,班幹部做什麼他都認為不對!但是這個學生有一個愛好愛踢足球,口才和反應能力都很不錯,出黑板報也是個人才,有一次我們班與兄弟班踢足球,結果我們班以3:2勝了,其中有兩個球是他進的,那麼我當時立即把握住這個大好時機當晚就找他出來談話,首先我就贊揚他今天在足球場上表現如何積極英勇,關鍵時刻連下兩城,力挽狂瀾,為班級的勝利奠下了堅實的基礎,獲得了同學們一浪接一浪的掌聲,之後我又跟他聊荷蘭足球的全攻全守,巴西的藝術足球,聊到足球他特別來勁,聊完足球我發現他的臉上已經露出了春天般的微笑,之後我又跟他回顧在主題班會上他如何舌戰群雄,面不改色心不跳,然後我有大力表揚他出的黑板報如何的別具一格,贊揚完後我發現他已經變成了歡樂的海洋,這個時候我看準時機話題突然一轉:「但是你有沒有好好想過,你在班上那麼有才幹卻沒有一個人選你當班幹部,你有沒有冷靜的思考過為什麼?」然後我跟他一一分析原因,開始的時候他還只是點點頭,到了後來他自己主動表態,過了一段時間我又跟他出來長談了一次,慢慢的我發現這個學生在學習態度及與同學相處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觀,期中考試後他第一個跑到我家裡來問自己的成績,問自己的成績有沒有進步。高二一開學我起用該同學做班幹部,做的很出色,而且曾經有一次考試進入過全級前十名。
我所帶的高二(2)班在學習上從高一到現在,每次月考、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成績都處於全年級九個班的領頭羊的位置,而且是遙遙領先於其他班級,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班級良好的學習氣氛和競爭環境。在班級理念上,我積極主張這樣一個理念:積極的人象太陽,照到哪裡哪裡亮;消極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而且自學生來斗門中學軍訓的第一天我就把這樣一個理念教給了全班學生,這個理念一直貫穿於我治理班級的整個過程中。為了配合這個理念,我自己為班級設計了兩套獨特的掌聲,一套是用來鼓勵自己的,一套是用來鼓勵他人的,通過這些理念和掌聲,激發學生的鬥志。學習上我大張旗鼓的鼓勵學生向老師發問甚至是發難,要問到所有的科任老師當場回答不出你的問題、滿頭大汗的時候才算真正的動了腦筋。紀律上我積極主張鄺根生老師提出來的「先專政後民主」,一個班級必須要有鐵的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步調一致才能得勝利。凡是違反紀律的學生一定要受到紀律處分,而且班主任一定要堅守自己的原則,一旦有一次你沒有遵守你自己的原則,那麼你將變成一個沒有原則的人。在你處理違紀的過程中,必然會有少數學生對於處理不滿意,那麼班主任在這個時候應該馬上進行疏導工作,這就是「法」和「情」的關系,法律不外乎人情,我們先將法律在講人情,這是班主任的工作原則。班上有名男生小揚,有一次被班幹部記名之後作出了很強烈的反應,他認為自己不過是遲到了兩秒鍾就被班幹部記入了黑名單,覺得高二(2)班的紀律實在是太嚴了,甚至強烈要求調到其他班去,我把他違紀的事情做了處理,處理的當晚我就找他出來長談,進行思想上的疏導工作,經過一晚的長談後,在我沒有要求他賠禮道歉的情況下他自己主動向主管紀律的班幹部承認錯誤,鑒於他的進步我後來試用該學生擔任班幹部,結果他很成功的組織了幾次班級大型集體活動,由對紀律很不滿變成了對班級紀律積極維護。
班主任在教育、教學、生活和各項活動中,根據是非標准進行褒貶,該肯定的就肯定,並給予適當的表演和獎勵;該否定的就否定,並給予適當的批評和教育,在全班形成一種能夠扶持正氣、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思想、阻止不道德現象的集體輿論。這種集體輿論不是班主任的單向灌輸,而是建立在全班占壓倒多數的正確認識與言論基礎上,具有同一性、扶正性和對全班成員都有感染力和道德上的約束力,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我的方法是借力用力,藉助集體的力量。舉個例子:凡是期中考試、期末考試監考過我們高二(2)班的老師都會知道在考試的過程中從來沒有一個學生提前交卷、更加沒有學生作弊等違紀現象。我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在高一的時候我們班上有百分之八十的學生的校服被別人偷過,針對這個現象我在班上召開過主題班會,班上對小偷偷我們班的校服事件都深惡痛絕,主題班會的內容是偷東西與作弊,利用辯論等各種方式引導學生得出結論:考試作弊和小偷偷東西沒有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偷別人的精神財富,後者是偷別人的物質財富。甚至前者更加可惡。同時我還宣布,每次月考、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後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全班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投票檢舉揭發在考試中有不規范行為的同學名單,結果這一招還真管用,考試從來沒有學生作弊。真正觸動學生的往往是集體的輿論,學生最不願意的就是他在班級集體心目中的形象受損,
剛開始做班主任的時候,每天忙得不亦樂乎,但效果並不理想,這樣做班主任的效率是不是太低了。難道做班主任一定要做到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問題的症結就在於沒有很好的培養一支高效率的班幹部隊伍。班主任、班幹部及學生三者之間的關系如同傘柄、支架和布,一個再好的傘柄如果沒有支架的支撐是無論如何也撐不起一片天空的。記得有一次在班主任研討會上,黃齊娟老師曾經介紹過給班幹部戴高帽子的方法來培養班幹部,這一招還是蠻有用的。我以前也用過這種方法,但用起來沒有黃老師那麼的得心應手,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己在時間和場合上把握得不夠好,經常在公共場合給班幹部雖然可以激勵班幹部的鬥志,但是無意中也會引起另外一部分學生的不滿情緒,認為老師過分誇大班幹部的作用,聽了黃老師的報告茅塞頓開,由公開場合逐漸變為地下工作者,給班幹部帶高帽子後班幹部的做事情的積極性高漲。但每一個人的情緒不可能永遠高漲,班幹部遇到挫折的時候也很容易沮喪,這個時候班主任應該教他們一些工作方法和技巧。舉一個例子,有個班幹部抱怨他舉辦的活動同學們反應冷淡,不夠熱情,比如他提出來星期六晚上在班上搞一台文藝晚會,結果表示要參加者寥寥無幾,結果泡了湯。後來我問了其他班幹部,為什麼沒有人參加,其他班幹部說是他的工作方式令到很多人無法接受,他的工作方法多是命令式的,他說:星期六晚上搞文藝晚會,全班同學都必須參加」 很多剛上任的班幹部或者新班主任都喜歡用這種語調,其實很多學生都不太接受這種方式,我教這個班幹部用這樣一種方法:首先講出這次晚會的節目設想如何豐富多彩、整個晚會的安排等等將同學們的胃口先吊起來,提高大家的興趣,然後最後來問大家:「同學們是覺得這周搞晚會好呢還是下周搞晚會好一點?」,這種方法叫做二選一,既暗示了晚會肯定要搞又給到全班同學商量時間的餘地,而且以這種商量的語氣講出來讓所有的學生都感覺到了自己的意見受到了尊重,他一講完班上就討論的很激烈,有的說這周、有的說那周。少數幾個表示不參加,但大部分人都說下周好點有充分的准備,最後大家達成了共識,但還有幾個猶豫不決,在一個星期的籌備中幾個不太想參加的同學也被感染了,最終的結果是這次晚會搞得非常成功,不僅如此還吸引了大批別班學生參加,後來別班也紛紛效仿我班,使我班的學生臉上充滿了豪邁之感。同樣的事情但在工作方式上改動一下取得的效果是如此的不同。
好了,今天我僅僅是湖光略影、蜻蜓點水般輕輕的點了一下,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如何處理課堂違紀學生 對因課堂講話或者其他違紀而被科任老師登名批評的學生,應該怎麼處理?對因午休講話違紀而被值日老師或者級委登名批評扣分的同學,應該如何處理?如何解決這類問題一直是班主任工作的頭痛事情,而且這類問題會經常出現的。 有很多班主任為了讓學生深刻和不再出現同樣的違紀,經常以抄書、留堂等方式來進行懲罰,或者有些喜歡說教的班主任會以苦口婆心的方式教育一大番。以前,我也曾試過用上述的方式,但效果不大,喜歡講話的同學還是不定期地反復,哪怕是在重重的處罰之下,而且這些方式很容易導致師生之間的對立,因為這些方式不能讓學生反省自己的問題,他們只會認定班主任總是處罰自己。
首先,作為班主任,一定要清楚初中的學生的自我控制能力還有待加強,因此,出現的講話等違紀行為是在所難免的,我們對這類事情應該有必然會發生的心理准備,從而杜絕處理中的過激行為的出現。
其次,我們要正確認識行為出現的原因。學生課堂講話或其他違紀現象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活躍過度而難以自製。這一類往往是由於老師或學生挑起某個話題或者老師安排某一任務而出現的。二是學生將個人的事情帶到課堂上處理。這是不懂得安排自己的事情而導致的。三是學生無心向學,上課無所事事而必然出現的違紀。對於上述三個方面的問題的解決,我的做法是:
一、強調課堂紀律。我強調課堂一定要聽從老師的安排,該動的動,該靜的時候需要靜。
二、教育學生正確處理自己的事情。我強調:(1)不要將自己的私事帶到課堂上處理,影響自己學習,影響他人學習,也影響老師的上課;(2)將自己的事情分分先後來處理,把不屬於課堂學習的事情留到下課後再處理;(3)特別是要把自己的不好的事情收起來處理,沒有必要讓老師和其他同學知道得那麼多,這對自己的形象並沒有幫助。三、上課必須做筆記,做到有事可做,課堂只有安排了學習任務,時間才是可以打發的和有收獲的。正是基於以上的認識和做法,開學這段時間以來,當我班的同學因為講話或其他違紀而被老師登名批評、或者留堂、或者被請到辦公室教育的。我的補充教育總是:1、被老師批評是一件羞恥的事情,努力做到不要有第二次;2、學會將事情分先後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該學則學,該玩才玩;3、做好課堂的安排,讓自己的課堂時間有學習任務……而每每這時,我看到的總是學生悔過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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