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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違章

發布時間: 2020-11-23 12:02:20

① 車輛違章怎麼處理

如果你的違章是你本市的,你可以帶上你的駕駛證和行車證到交警大隊違法處理窗口處理。如果不是你本地的,你可以委託當地的親戚或朋友幫你處理,也可以通過當地的道路協會代你處理。

② 車輛違章罰款和扣分能在網上處理嗎

扣分罰款都可以在網上處理,但扣分只能扣自己的,想用他人駕駛證代扣還是得去交警隊。需要扣分的違章在網上無法繳納的,能在網上繳納的違章就是不用扣分的,違章罰款繳納後24小時,違章記錄會解鎖消除的。

按現行規定,紙質罰單需要到違章所在地的銀行繳納罰款的。過期未交,會產生滯納金的。如果是電子眼拍到的違章,可以異地繳納的。

12580手機支付辦理

致電12580咨詢,服務人員介紹,中國移動的車主可通過登記車主資料,包括車牌號碼、行駛證號、車架號等信息,成為中國移動的簽約客戶。

2日後,系統就能為車主開通電話代繳功能,屆時車主致電12580,客服人員會與車主確認相關的違章信息,然後會轉入一個語音系統,車主可依照提示輸入銀聯卡的賬號密碼,實現電話支付繳納違章罰金,可即時辦理完成,每一筆違章收取20元手續費。

(2)行車違章擴展閱讀:

公安交警信息網辦理

除了上述幾種交通違章處理的方式外,還可以登錄交警信息服務網,頁面中間有交通違法網上查詢的鏈接,輸入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後,就能夠查詢車主車輛的交通違章信息,並可以通過選擇上門服務或者網上支付的方式辦理違章處理,本地違章每宗收取25元手續費,本地車主省內違章收取每宗40元手續費。

橙牛違章管家、車輪查違章等APP

專業便捷的違章處理應用,無需輸入驗證碼,對接全國300個城市交管局官方數據,支持多車輛異地查詢,新規違章主動提醒,永久免費!消息,橙牛違章管家相關負責人透漏,橙牛違章管家已完成由如山創投領投,德同資本、盈動資本以及投資人李治國跟投的3000萬人民幣A輪融資。

③ 車輛違章如何處罰

駕駛機動車逆行,扣三分,罰款200元。闖紅燈扣六分,罰款200元對逆行的處罰: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1、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行的。2、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的:

④ 車輛違章怎麼處理

車牌號不是你的號牌,可以帶著駕駛證,行駛證,到所在地的交管部門申請復議,取消違章記錄。

⑤ 汽車違章怎麼處理

目前車輛處理違章時,車主需要攜帶駕照和行駛本去車輛違章地或車輛注冊地任何一個交警隊或行政綜合處理大廳可以接受處理。如果違章沒有扣分的話,可以直接去工行自助繳費機或網上繳納罰款即可,可以在支付寶等繳納罰款。但如果有扣分的話,那就必須先去交警隊確認違章和扣除分數後,才能繳納罰款。異地違章處理的最好是去違章地區的交警隊接受處理,防止在駕照本地處理了而異地違章記錄無法消除的現象。車主繳納罰款後,交警隊與銀行之間大約每周進行數據交互,所以,一般需要一周左右違章記錄才會顯示「已處理」。

⑥ 車輛違章超速怎麼處罰

超速50%以上的,罰款200元—2000元,扣12分;超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罰款20元—200元,扣6分;超速10%以上未達20%的,罰款20元—200元,扣3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6)行車違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⑦ 行車違章多長時間交罰款

按照交通法規定,機動車違章後,一般在網上3~7天就能查詢到或者是收到簡訊通知的,最晚不超過13個工作日。如果是現場被交警查到並確認簽字的,那車主需要在違章後的15日內去違章當地的交警隊接受處理,超過15天沒有去接受處理的,每天需要交納3%的滯納金,但滯納金金額不會超過原罰款數額的一倍;如果是電子眼監控拍照的話,車主可以在交通網站查詢到違章記錄後,可以在機動車年審前一個月內去違章地的交警隊接受處理即可,不用15日內就去處理的,但要注意盡量不要超過一個駕照的記分周期,避免一個記分周期沒有及時清零而導致在下一個記分周內累計扣滿12分的情況。
目前車主需要攜帶駕照和行駛本去違章地任何一個交警隊既可以接受處理,如果沒有扣分的話,可以直接去工行或網上繳納罰款即可,可以在支付寶等繳納罰款的;但如果有扣分的話,那就必須先去交警隊確認違章和扣除分數後,才能繳納罰款的。

⑧ 車輛違章。怎麼處理

1.處理車輛違章,可以在車輛違章地交警隊窗口處理,也可以在車專輛注冊地交警隊窗口處屬理,與駕駛員駐地無關,駕駛證全國通用。
2.如果是電子監控抓拍的車輛違章,可以在交管12123app在線處理,都是聯網的,都可以處理。

⑨ 汽車違章是什麼

汽車違章就是違反交通規則。
以下是交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⑩ 汽車違章包括哪些違章

交通違章罰款罰分一覽表

違章代碼 違章行為 金額
119400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00
121001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200
121002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200
122202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200
122203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駕駛機動車的 200
135000 逆向行駛的 200
136001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100
136002 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100
137000 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200
138001 違反指示標志、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指示的 100
138002 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禁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100
138003 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200
139001 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100
142001 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 200
143100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50
143200 不按規定超車的 200
144001 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未減速讓行的 100
145100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的 200
145101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佔用對面車道的 200
145102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穿插等候車輛的 200
145200 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 100
146001 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200
146002 通過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未減速或停車確認安全的 100
147100 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200
147200 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100
148101 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100
148200 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按交管部門規定行駛的 100
148300 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行駛的 200
149001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100
149002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達20%以上的 200
151001 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50
151002 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50
152001 機動車發生故障尚能移動,未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200
152002 機動車發生故障,未按規定報警的 100
153100 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200
153200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200
155100 拖拉機在禁行道路上行駛的 50
155200 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100
156100 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的 200
164200 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機動車未避讓的。 100
167000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200
168200 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200
170200 發生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 200
191101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500
191102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1500
191201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500
191202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2000
191301 一年內因醉酒駕車被處罰2次以上的
192101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未達20%(含)的 500
192102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50%(含)以下的 1000
192103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的 2000
192104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 1000
192201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含)的 500
19220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2000
192203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 1000
193201 停放車輛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200
193203 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拒絕駛離的 200
195101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200
195102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的 100
195103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 100
195104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50
195201 故意遮當機動車號牌的 200
195202 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200
196103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1000
196104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 1000
196106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1000
199011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2000
199012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仍駕駛機動車的 2000
199013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1000
199020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1000
199030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1000
199031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未被處以拘留處罰的 2000
199040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1000
199041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的 2000
199060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被處以拘留的 500
199061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未被處於拘留的2000
110001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2000
110101 違反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110102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414000 公路營運客車、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未按規定安裝或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100
413010 機動車號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200
413011 重型、中型貨運機動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車廂後未噴塗放大的牌號的 200
413012 噴塗放大號不清晰的 200
413013 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200
413030 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200
416000 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檢驗的 200
420201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的 200
420202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 200
422200 實習期內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 100
422300 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200
428001 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50
428002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00
428003 駕駛人已累積記分滿12分仍駕車的 200
428004 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車的 200
444200 變更車道影響本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100
448000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會車的 100
449000 違反掉頭規定的 100
450000 違反倒車規定的 50
451000 行經交*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的 100
453100 遇前方道路受阻,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 200
453202 遇前方道路受阻,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200
454100 機動車載物長寬高違反規定的 100
454200 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100
455002 載貨汽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200
455003 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100
456000 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100
457000 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100
460001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200
460002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200
460003 夜間發生故障或事故未開示廓燈和後位燈的 200
461000 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100
462010 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 50
462030 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 200
462020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的 100
462040 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200
462050 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50
462060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100
462070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 200
462080 在禁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的 100
463000 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 100
465000 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未按當地鐵路部門指定通過的。 200
466010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的 200
467000 在單位院內、居民院內未低速行駛或避讓行人的 50
478100 在高、快速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200
480000 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200
481000 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200
482010 在高、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200
482011 在高、快速路上車行道內停車的 200
482020 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200
482030 在高、快速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在路肩上行駛的 200
482040 非緊急情況,在高、快速路上應急車道行駛的 200
482041 非緊急情況,在高、快速路上應急車道停車的 200
482050 在高、快速路上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200
483001 高、快速路上行駛的貨運機動車車廂內載人的 200
483002 二輪摩托車在高、快速路行駛時載人的 200
400000 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192401 運輸單位車輛違反載貨規定,經處罰不改的 2000以上5000以下
192402 運輸單位車輛違反載客規定,經處罰不改的 2000以上5000以下
194200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規定檢驗或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 處檢驗費10倍罰款
196101 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 2000
196102 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 2000
196105 偽造、變造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2000
197000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1000
198100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最低保費2倍罰款
199050 強迫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2000
199070 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2000
199080 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2000
110003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罰款
110600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且拒不排除妨礙的 2000

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的種類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3)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4)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5)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6)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離帶掉頭、轉彎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9)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 的;
(2)逆向行駛的;
(3)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4)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5)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6)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7)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8)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車開車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10)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的哪些違章行為,一次記3分
(1)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2)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4)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5)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6)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7)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8)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9)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10)不按規定掉頭的;
(11)駕駛雜訊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12)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1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
(14)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22)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23)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1)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2)違反車速規定的;
(3)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4)駕駛後視鏡、排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5)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6)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8)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9)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10)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11)駛入或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12)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13)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14)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16)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2)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3)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4)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5)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6)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7)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12歲兒童的;
(8)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9)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10)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11)注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同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12)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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