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認定
1. 房屋違章建築是怎樣界定的
關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國家法律並沒有統一的定義,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
各地政府一般從規劃、施工許可的角度去認定違章建築,也就是說,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的,或者超出上述該證的許可范圍建設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實踐中拆遷如果涉及到的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大多也是從這幾個證入手的。
從違章程度的不同來看,違章建築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該施工建設未取得或超出建設、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另一種是無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談不上後續的審批手續,這種類型的違章建築,往往會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後果。
2.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什麼單位負責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現實情況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1、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違章建築認定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對於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城市建築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確定產權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認定為違章建築。並且,只要房屋建築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報審批程序,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之後,可以補辦手續,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 如何判斷是否違章建築
目前官方認可的唯一鑒別方法就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和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處於許可面積內的建築就不是違章建築。
目前城市、城鎮建設發展迅速,部分處於政府動遷安置開發范圍內、在開發規劃出台後新建的建築也會被冠以「搶建」「套取補償款」的名義認定為違章建築。
沒有經過國土部門、建設部門審批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都屬於違建。包括小區內違反房屋出讓合同要求擅自搭建的陽光房也屬於違建。
(3)違章建築認定擴展閱讀: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製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4. 請問違章建築的認定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你這樣的不算違章 ,因為你的建築是原來的,你沒有私自搭建建築物
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5. 什麼是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凡是原建築構造上沒有的、未經申請報備並獲得批準的,均為違法建築。
一般來講,在自己所有的區域內搭建不影響市容、不影響相鄰權、不影響房屋結構牢固和環境的結構,比如最常見的把陽台用玻璃窗封閉起來,一樓在自家天井中構造頂棚封閉起來,這都可視為一般違法,不予追究。但對一些如一樓破牆開門、頂樓在陽台上四面搭建獨立建成房間(非涼棚或玻璃暖房),一般樓層的陽台去除欄桿用磚砌到頂形成獨立的房屋結構等等,都視為嚴重違法需要責令整改恢復原狀的。
所以,對實際發生對原有建築構造進行改變的都定性是違法建築。而在具體對待上的差別僅在一般違法和嚴重違法,不予追究和責令整改恢復原狀上。
6. 違章建築認定的依據有哪些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合法建築物或或構築物版法定生效要件的權建築(或構築)。當然,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只是概念的外延不同,其違法的本質是相同的,違章建築包括違法建築。
認定違法建築的依據從法律層面上講有《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綜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難看出,違章建築主要如下六種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6)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7)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7. 違章建築的認定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 1、即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 2、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根據住建局規劃科對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築的時間界限。 3、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築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後,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後的要從嚴處。 4、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8.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築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築,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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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性質
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因為對違章建築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築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築有什麼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築損害索賠案件時,對於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築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關於起訴權。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築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築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繫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築,法院均應受理。
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築的侵害也屬於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於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
9. 違法建築認定標准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准:
1、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
2、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
3、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4、未經依法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的建築。
5、縣城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逾期的建築;鄉(鎮)、村莊(社區)規劃區內。
6、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