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處分條例
㈠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包括哪些紀律
中國共產黨的紀律處分原則如下:
1.
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2.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3.
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4.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共計十一章,一百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2)共產黨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修訂歷史: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六大紀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黨紀處分有輕重之別,黨的六大紀律無軟硬之分,黨紀就是鐵規戒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群眾紀律,做好黨的各項具體工作必須遵守工作紀律,黨員幹部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生活紀律。如若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說到底都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
(3)共產黨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堅持干在實處強化實績帶動。「六大紀律」執行得好不好,最終還要實績來檢驗。這就需要黨員幹部立足崗位拼實干、比實力、出實績,努力用自身「辛苦指數」和「實干指數」換取群眾「幸福指數」。
中心穩、方向明,大局清、諸事寧。黨員幹部要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眼大事,站在全局角度,以自身超常態應對工作新常態,助推中心工作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黨員幹部的奮斗目標。
黨員幹部要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此為謀事幹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讓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績體現在服務常態長效上。要堅持繼承和發展,抓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和評估,對服務薄弱環節立新規、補漏洞,努力向制度建設要長效,讓聯系變成常態,讓服務成為習慣。
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了哪些原則
要堅持的五個原則: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堅持的五個原則是:
一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要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
三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四要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五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㈤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從重處分,是指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5)共產黨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黨員負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