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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紀案件

發布時間: 2020-11-23 05:46:49

①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② 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發現警察違法違紀行為怎麼辦

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發現警察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向當地紀委監委移送,由紀委監委處理。

③ 中央巡視組的任務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嗎還是所有的違法違紀案件都可以辦

按正常情況下,如果是逐級上去就,應該可以辦,但實際操作怎麼樣的,清楚了不

④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是不是就是定刑啦

不是。只是調查取證階段。定刑是指法院判決,也就是法院正式下達判決書。

接受組織調查的後果

1、接受組織調查後,一般會被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退回到人民群眾之中。

2、隨著案件調查的進一步深入,會根據違法違紀造成的後果、貪污的金額大小決定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走法律審判程序。

在審判程序中,一般由檢察院擔任公訴人,法院會根據檢察院提交的犯罪證據對其進行宣判,一般只涉及經濟案件的話會判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出了人命官司的話就會判死緩或死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4)違法違紀案件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案件查辦一般流程

一、受理。指接受涉及黨組織和黨員、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給予恰當處理的活動。

二、初步核實:指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紀檢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案件檢查部門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

三、立案:指對違紀違法問題,經過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法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決定進行深入調查,並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一種程序性工作。

四、案件調查:是指按照規定對已立案的違反黨紀和政紀的案件,收集證據,查明違法事實的活動。

五、案件審理:是紀檢監察機關對結束調查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在作出正是處理之前,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程序和手續進行審核處理的活動。

六、執行處分:黨紀案件經紀委會討論提交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政紀案件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分別並作出處分決定,被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被處分人的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紀檢監察部門要對送達、宣布、抄送等進行執行監督,有關部門和黨組織將處分執行情況上報學校紀委。

七、歸檔(結案):將處理完畢的案件錄入統計系統和立卷歸檔。

⑤ 如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是紀委和檢察院查處的

⑥ 如何做好嚴重違紀(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是我們從法律上確認職務犯罪證據的基本依據和標准。也就是說,能否成為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關鍵看其能否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而證據效力如何,關鍵看其對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明程度。所以,確認職務犯罪證據,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述一致。

⑦ 違法違紀案件中應吸取什麼樣的教訓

一是共產黨員必須時刻牢記黨的宗旨,任何時候都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搞「權錢交易」。黨的綱領和性質,決定了黨必須把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作為自己全部的出發點和歸宿。清正廉潔,克己奉公,一切為了人民群眾,一切依靠人民群眾,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也是我們黨的力量源泉和勝利之本。權力越大,越應以黨性原則嚴格要求自己,越應為人民做出更多的貢獻。
二是共產黨員必須不斷增強黨性、黨紀觀念,任何時候都要做遵紀守法的模範。中國共產黨是有嚴密的組織紀律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法律,是每個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違法違紀者,對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我行我素置若罔聞,教訓是深刻的。
三是共產黨員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對世界觀的改造,要真正解決好思想上入黨的問題。共產黨員不僅要在組織上入黨,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上入黨。作為一個共產黨員,組織上雖然入了黨,但要真正的在思想上入黨,做一個名副其實的共產黨員,還必須不斷按照黨員的標准和條件在實踐中努力改造世界觀,從一點一滴做起,時時處處按照黨章來從嚴要求自己。

⑧ 申會的違法違紀事件

今年4月27日,山西省晉城市政協副主席、沁水縣縣委原書記申會,沁水縣政協主席、嘉豐鎮黨委原書記馬劉勤同日被雙規,這讓一直聯名舉報沁和能源集團公司董事長呂中樓侵吞巨額國資的沁水縣39名老黨員拍手稱快。在接受采訪時,黨員代表說:「雙規這兩名官員,讓我們看到了黨和政府反腐的決心,我們相信黨和政府一定能夠順藤摸瓜,揪出『三礦一站』改制過程中侵吞巨額國資的沁水罪人!」
在39名老黨員的舉報材料中,一直指證沁和能源集團公司董事長呂中樓在10年前勾結時任沁水縣縣委書記申會和嘉豐鎮黨委書記馬劉勤,利用永紅、永安、侯村煤礦和嘉豐煤炭集運站這「三礦一站」改制的機會,惡意侵吞國有資產達800億元。「雖然從2005年開始就有人持之以恆地舉報申會、馬劉勤和呂中樓,但是直到今年,申會和馬劉勤才被雙規,而呂中樓一直逍遙法外。」黨員代表說。
盡管山西省紀委方面並沒有透露雙規申會和馬劉勤的原因,但是民間一直有消息說,他們二人被雙規,與當年「三礦一站」改制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或許,這可以表明,在10年前的「三礦一站」改制中「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傳言並非是人為杜撰。那麼,「三礦一站」改制的參與者和最大受益者呂中樓自然難逃干係。
這位舉報了呂中樓的黨員代表義憤填膺地說:「『三礦一站』改制,首先是惡意低估價值,然後將5億元的國資作價1250萬元入股沁和能源公司,然後呂中樓再強行清退職工的股份……這種種行為都可以表明,這是『官煤勾結』侵吞國有資產的典型案例。現在,一直和呂中樓緊密勾結的申會和馬劉勤這兩名貪官被雙規,讓我們看到了黨和政府深挖徹查的決心,也讓我們看到了奪回國有資產的希望。我們衷心盼望黨和政府能夠順藤摸瓜,揪住侵吞800億元國有資產的罪人,將那些道貌岸然的所謂『儒商』繩之以法,把那些被侵吞的國有資產還給國家,還給人民。同時,我們也盼望這件事的嚴肅處理能夠給那些勾結在一起的官商敲響警鍾,千萬不要視法律和人民的意願不顧,黨和政府一定會清算你們的罪行的!」
7月31日下午,省紀委監察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今年上半年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情況和部分典型案件處理情況進行通報。上半年,全省處分違紀黨員幹部4314人,其中市廳級幹部6人,縣處級幹部119人。其中,決定給予晉城市原政協副主席申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澤州縣縣長常廣智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省紀委監察廳立案調查;晉城市物價局原局長謝保國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市紀委立案調查。
今年以來,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中央紀委監察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查辦案件工作放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突出位置,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嚴肅查辦了一批違反「八項規定」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維護了黨紀國法的尊嚴,純潔了黨員幹部隊伍,為全省轉型跨越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政治和紀律保障。
據統計,今年1—6月,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受理群眾舉報15689件(次),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9.06%;初核案件線索38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2%;立查案件3981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4.8%;結案3895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3.3%;處分違紀黨員幹部4314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7.13%,其中市廳級幹部6人,縣處級幹部119人。
發布會上,重點通報了已經查處的11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晉城市原政協副主席申會。具體處理情況如下:晉城市原政協副主席申會在擔任沁水縣縣長、縣委書記、晉城市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10.3萬元、美元1.5萬元、500克金條一根、售價49.14萬元房產一套;收受他人禮金15.9萬元;生活腐化、道德敗壞,包養情婦並生育一女。經研究批准,決定給予申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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