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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黨紀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05:19:04

① 如果違紀問題發生在2016年以前,適用舊的紀律處分條例嗎

一般對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紀行為原則上仍然適用舊條例,但在違紀行為分類和表述上不應適用舊條例,而應按新條例規定的六大紀律進行分類和表述。

② 對2015年發生違紀問題的黨員2016年給予紀律處分依照哪個條例

同時引用新舊條例。如賭博行為可以這樣引用: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

③ 2016最新的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實施前的違法行為,如何進行黨紀處分

按照原「條例」給予黨紀處分。

④ 錯誤事實延續到2016年用哪一版黨紀處分條例

用2016年版。

⑤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_____負責解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

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5)2016黨紀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⑥ 2016年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解讀,不能違反哪些規定

(一)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對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二)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直至開除黨籍。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

(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

(四)貪污賄賂行為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五)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1、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2、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3、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4、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5、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6、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六)失職、瀆職行為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以下三種范圍內: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表現在: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2、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3、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物被貪污、挪用、盜竊、詐騙或者物資丟失、損壞、變質,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4、因工作失職、瀆職,所造成的後果雖不夠較大,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在管轄范圍內:

1、對發生的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集會、遊行等活動放任不管,致使本單位多數黨員、群眾參加集會、遊行等活動的;

2、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工作、教學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3、對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的;

4、對發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

1、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火災、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組織各類集體活動時,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發生責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學校、幼兒園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

⑦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老版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

廢止。

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前的案件怎麼處理

條例有執行生效時間,之前違紀行為可以參照執行,但條例生效前的行為可以寬濟相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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