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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3 04:55:59

Ⅰ 企業員工行為規范條例及違規處罰辦法 是哪個部門或機構制定的

國家沒有這個條例或辦法,如果是用人單位自行制訂的,必須通過職代會審議通過才能生效,否則用此條例或辦法處罰職工就是剋扣工資。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三、關於減發工資
《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

Ⅱ 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什麼時候起施行

嚴禁員工工作日中午飲酒,任何情況下不得酗酒;嚴禁工作期間網上炒股、聊天、玩游戲;嚴禁亂吃請、亂伸手;嚴禁婚喪事宜大操大辦;嚴禁辦業務看關系、說情准情、跑風漏氣;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向或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辦私事;嚴禁非法集資、經商辦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其他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向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嚴禁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接受客戶的宴請、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嚴禁以任何方式進入歌舞廳、夜總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Ⅲ 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讀後感
增強合規經營意識
內控
執行力
隊伍建設
規范化服務
根據不同方面來寫,加強學習提升自身素質

Ⅳ 《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什麼時候施行

從你的問題看,你應該不是農業銀行的員工。因為如果是員工的話,崗位資格考試都是人力資源部門通知的,程序、資格、時間都會通知。如果你不是農行的員工,建議你先成為農行的員工,然後就會有人來解決這個問題。呵呵

Ⅳ 求一份具體的物業保安培訓方案

保安員素質要求

一、保安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

1、忠於職守、勇於奉獻

保安服務職業的特保安要求保安人員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忠於職守,嚴守工作紀律,對工作極端負責,認真履行保安人員的義務,在工作中要以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服務單位的利益為重,關鍵時刻能夠挺身而出,同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

2、熱愛本職工作,精益求精

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職業修養既來自保安人員對自身職業的深刻理解和執著熱愛,也來自於對專業知識的認真鑽研和刻苦學習,它要求保安人員在工作發揚敬業精神,認真學習和鑽研業務,對工作精益求精。

3、熱心服務,禮貌待人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用戶服務,是保安服務業的宗旨,也是保安服務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夠贏得信譽,佔領市場的主要保證。

4、清政廉潔,奉公守法

保安人員作為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一支輔助力量,應具有較強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清政廉潔的高尚品質,要求別人遵守的規章制度首先自身要嚴格遵守,不屬於自己職權范圍內的事情,絕不越權去做,監守自盜,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行為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

5、遵守社會公德

保安人員作為社會的一個群體,無論在工作崗位上,還是在日常社會活動中,都應該模範地遵守社會公德,原因為社會公德以職業道德為基礎,職業道德是社會公德在各個職業領域的延伸。

二、保安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1、高度的警惕性

警惕性主要要求保安具備高度的責任感,隨時警惕不法分子犯罪陰謀,及時揭露和打擊他們的種種違法行為。

2、高超的策略性

策略性指保安在對敵斗爭中能揚長避短,避實就虛特別是防身時要充分發揮自己一方的長處和優勢,隱蔽自己一方的短處和劣勢,從而用較弱的力量戰勝犯罪分子。

3、防衛的靈活性

靈活性指在實際的格鬥中,要求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使用哪種技術方法,或者交替使用一種或多種方法在一二招之內將對方制伏。

三、保安人員應具備的禮儀

保安員作為公共的代言人,他的禮儀舉止要得體,以下從三個方面來闡述

1、敬禮

保安敬禮主要有兩種:舉手禮、注目禮

舉手禮我就不多講,相信大家都比我專業,在這里我著重講一下注目禮在何種場合使用:

1)保安沒戴帽子時,無論停止間還是行動間,在室內還是室外,均應行注目禮。

2)保安手攜武器或手提物品時,無論戴帽與否,均行注目禮。

3)在舉行閱兵式時,當閱兵首長接近受閱部隊隊列時,除了位於指揮位置的幹部行舉手禮之外,其餘人員均行注目禮。

4)在舉行迎送國旗儀式時,當聽到「向國旗—敬禮」的口令,除位於指揮位置的幹部行舉手禮外,其餘人員均行注目禮。

2、儀容

1)發型男保安蓄發不得露出帽外,不準留大包頭,不準留長鬢角,不準留胡須,帽牆以下頭發不得超過1.5毫米,女保安發辮不得過肩,不得燙發。

2)服飾 保安不能隨意追求地方群眾的裝扮,如戴耳環、項鏈、戒指等。

3)佩戴保安著制服時,只佩戴公司統一頒發的獎章,證章,不得佩戴其它徽章,佩戴時一定戴在上衣的左上方。

4)著裝

A 規范。保安不能私自改制服裝,也不能在制服外面套穿自購的風衣,皮茄克,羽絨服等便服,同時必須按規定佩戴帽徽、領花、肩章。

B 配套。按季節可分為冬、夏和春秋服裝,按場合可分為禮服、常服和工作服,按照規定,帽子、上衣、褲子必須配套穿著,不得將在不同季節,不同場合穿的制服隨意混穿,更不允許與便服混穿。

C 整潔。穿開領式服裝時必須內穿白色襯衣,系制式領帶;穿關領式衣服時,內衣領和襯領高出制服領不能超過2毫米,領鉤、衣扣要扣好,內衣下擺不得外露,不得挽袖、卷褲腿、披衣、敞懷,帽子得套在帽牆上,通常穿制式鞋子,穿便鞋時,不準穿高跟鞋,衣帽鞋帽要經常換洗,保持干凈。

3、舉止

1)坐如鍾。保安席地而坐的姿勢是:左小腿在右小腿後交叉,迅速坐下、兩手自然放在兩膝上,上體保持正直,坐在椅凳上的姿勢是兩腿自然並攏,頭、頸、胸、腰順其自然而伸直,那種架著二郎腿,或歪頭趴坐都是絕不允許的,軍人的姿態應有莊重挺拔,穩如泰山的美感。

2)站如松。保安站立時,要精神振奮,態度嚴肅、姿勢端正。三挺、兩收、兩平,動作要領、三挺即腿胸頸。兩收即小腹微收、下頜微收,兩平即肩平、兩眼向前平視,這樣站立的姿勢才能如頸松,氣宇軒昂、英姿勃勃。

3)行如風。齊步、正步、距步。齊步最常用,要求走直線,精神飽滿,身體穩當,步伐雄健有力,動作有明顯的節奏。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一節 考勤制度

1.每位員工必須認真執行上下班工作時間制度。遲到、早退、擅離崗位、曠工均屬違反制度行為。

2. 人力資源部直接監督各部門考勤制度的實施。

3.考勤制度由各部門組織實施,以加強企業管理和薪金發放工作,保證公司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4. 員工的各種假期的申請和享用,均按本手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5.穿短褲、涼鞋或穿背心、拖鞋上班者將被拒絕進入工作場所及崗位,當天作事假處理。

一、 上班與下班

員工每天工作由所在部門安排,員工必須按所在部門規定的排班時間按時上下班。上下班時必須由本人持考勤卡在打卡機上打卡。代人打卡簽到或教唆他人代為打卡簽到者,每次扣罰30元,並簽發過失通知書。

二、 遲到與早退

遲到或早退(不超過15分鍾者):每次罰款10元,一個月超過三次者,每次罰款20元,簽發過失書。凡超過規定上班時間一小時尚未到崗,而又無足夠理由辦理補假手續者,即被視為曠工論處。

三、 加 班

凡因工作需要,於國家規定節假日值班或加班的員工,部門經理必須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批准後,由部門作好加班記錄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並由部門經理安排補休,或按國家規定發放加班工資。部門經理、主任和行政人員的超時工作不予補休,以辦妥本職工作為原則。但應做好加班記錄,遇有病事假並經過批准,可用加班時間沖銷。

四、 曠 工

無故曠工一次(1天內)罰款100元,並簽發警告通知書,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內累計5天,即作除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作曠工處理:

1)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2)超過規定上班時間一小時未到崗,而又無足夠理由辦理補假手續者;

3)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五、請 假

員工請假不論告事假、病假、補休,一律填寫請假單,經批准後才可放假。各部門應於每月30日前把當月考勤表連請假單一並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六、 擅離崗位:

員工當班時間內,未經直屬上司批准而擅離崗位職守,在30分鍾內罰款50元,超過30分鍾以上作曠工處理,並簽發警告通知書。

第二節 制服、工卡

工作時間必須穿著制服、佩戴員工工卡;

1. 員工必須愛護並正確穿著制服、佩戴工卡;

2. 工卡須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借與他人。如有遺失,應即時向上級報告。

獎懲制度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製定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節 獎勵

一、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小功);晉升工資或晉級(大功);發放獎金。

二、獎勵條件: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於記小功事跡者。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後報公司領導批准後實施。

2、每半年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成績評定員工職級。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並給予獎勵。

3、對嚴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員工,在提薪晉升等各方面將優先考慮。

4、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第二節 違紀過失

一、甲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 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 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 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 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 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 不使用禮貌用語。

7、 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鍾者。

9、 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對各級領導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2、在當值崗位使用公司電話辦理私事超過3分鍾等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3、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鍾者。

14、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5、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者。

二、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委託他人或代他人打卡或簽到者。

7、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8、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塗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並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

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三、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 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 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 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 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 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 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 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 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年度內累計三次乙類行為者。

23、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在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外兼職。

25、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第三節 行政處分

一、對員工的違紀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級、降薪或撤職、停職停薪、勸退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七種。

1、警告:僅限於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上級領導簽發過失通知書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嚴重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或首次觸犯乙類過失,上級領導簽發書面警告書,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並扣以(30—50元)的處罰。

3、記過:員工重復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記過處分,除扣以(50—100元)的處罰並下調工資一級。

4、降級、降薪或撤職。員工在同類職務各類考核評估中不合格或位於10%末位范圍及員工違規的,可以給予降級、降薪、撤職處分。

5、停職停薪。員工違規除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外,還可以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6、未位淘汰。採用5%的未位淘汰制,員工在同級各類考核評估中連續三次位於5%末位淘汰范圍內的給予辭退。

7、勸退和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凡觸犯警告(過失)一年內累計被簽發4個甲類過失或3個乙類過失將被視為丙類過失,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並不給予經濟補償。由各部門經理書面提出,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復查、審核,總經理批准實施。經公司領導批准,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對違規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8、員工違反丙類過失任意一項,對其做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

三、處理的原則:

給予員工違紀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規制度為准繩,並允許受處理者申辯。

四、處理公布:

各種違紀處理,都必須發出「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在公司通告欄上予以公布。

五、處理的時限界定:

1、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於「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天起計,三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理決定生效。

2、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訴當天起計,七天內作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決定。

六、處罰程序

1、員工有違紀行為,由所在部門填寫員工違紀警告過失通知書,道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經見證人或違紀人簽名後,送人力資源部。

2、普通員工的違紀處罰,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批

3、部門經理可對違紀而拒絕簽過失記錄、情緒激動且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及損壞物品的行為和嚴重違紀(本冊第二十一條第3點「丙類過失」)的員工採取即時停職停薪,再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4、主任級以上員工(含主任級)的違紀處罰,由總經理審批。

七、處罰的取消

員工從受到警告通知書後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連續兩次考評為「優」,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所在部門主管提出,公司領導批准後,可取消警告處分。

參考物業管理網

http://www.gywygl.com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428a2d0100cd0j.html

Ⅵ 農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學習心得

根據總行下發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學習活動的文件,在省、市分行相關部門的宣傳、組織和動員下,我組認真、深入地參加了這次全行開展的《員工違規處理辦法》學習活動。通過這次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了風險防範各項規章制度意識,強化了合規操作的觀念,並且明晰了崗位的責任以及這次學習活動的意義和重要性。達到了開展此次教育活動的預期目的。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銀行員工違規處理辦法》文件精神,努力建設案件防範的長效機制,堅決遏制各類案件的發生,保證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結合上級行安排、部署。組織動員、學習,總結幾個階段,對違規處理辦法進行深入細致的學習。現將學習情況總結如下:
提高認識,要求員工深刻領會各級管理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增強學習的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此次學習與防範操作風險、強化案件專項治理同加強制度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防範違規操作風險、強化違規處理的學習和完成業務經營目標結合起來,把防範違規操作風險、強化違規處理的學習同增強員工風險意識、提高員工整體素質結合起來,堅持從嚴治行,切實加強管理,有效遏制違法違規案件的發生,全面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工作要求對違規處理辦法進行全面、深入的學習,並在學習中進行討論,談認識、談體會。重點學習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能夠覆蓋到所有業務領域、崗位和操作環節,及詳細的操作規程和細則。
通過學習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和崗位職責,對照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制度,還存在以下不足和有待改進的地方:一是學習不夠深入。如政治思想上側重學習本單位的有關文件,對許多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不夠深入。在業務上側重於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指標,對政治學習不夠深入。二是業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體現在工作效率和操作規范的提高。對櫃台服務認識還不夠到位,個別櫃員認為小違規不會產生得大責任,對崗位制度認識不深入,不徹底。三是有些
小違規僅僅口頭警告,講情面,對制度執行落實不夠徹底。
根據以上學習發現、存在的缺點和不足。在今後的工作中,將嚴格執行總省行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自控體系建設,首先從思想上防範。案件防範以人為本,遵章守紀,按規辦事重要性的正確認識,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從抓員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紀、法規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結合實際有目的、有針對性地提高認識,牢固構築一道堅固的思想防範長堤。一是要強化員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斷提高員工思想政治素質,當前銀行出現的一些重大責任事故及案件風險往往與員對規章制度熟視無睹,沒有在思想上牢牢樹立遵

Ⅶ 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保障我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資產安全和穩健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是指信用社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基本制度、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事實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一般員工。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系統各級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稽察辦主任(監事長)、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長(主任)、副主任、監事長、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員,是指聯社、信用社內設機構負責人及副職人員(含儲蓄所負責人)。
第四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
(一)信用社任何員工有違規行為的,在適用本辦法上一律平等;
(二)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要與違規事實和責任輕重相適應;
(三)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系統所有員工(含臨時工)。
已與信用社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有關移送和處理的規定,移送其現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退休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 人事檔案關系不在本系統的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以經濟處罰或其他處理方式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一般不適用本辦法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

第二章 處理方式及規則
第七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方式: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其他處理,包括通報批評、停職停薪、離崗清收、限期調離、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並處。
第八條 對於過失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違規行為,可以單獨適用罰款處理。但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罰款替代。
單獨適用罰款的處罰,具體按照《XX市農村信用社稽核處罰處理辦法》執行。罰款所得款項,由處罰部門交本級財務會計部門列專戶管理。
第九條 因違規行為導致發生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因違規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應給予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的經濟處罰;受到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的,一律解聘專業技術職務。
受到警告處分的,扣發一個季度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扣發兩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扣發3至4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並且其工資標准按人事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
第十一條 一人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照所實施違規行為中應當給予的最高處分。對應給予撤職處分,但責任人沒有職務的,給予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有期徒刑(包括緩刑期較長)以上刑事處分的,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較輕刑罰,如本人一貫工作表現良好,犯罪後能夠認真檢討並有悔過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期為半年,降級、撤職的處分期為一年,留用察看的處分期為一年至兩年。
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內,取消評先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等級工資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紀律處分期滿後,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請,由原處理單位決定是否解除處分。受處分人在紀律處分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報市聯社審查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員工紀律處分解除後,職務晉升、工資晉級、職稱評聘和評先獎勵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受到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解除處分不視為對原職務、工資檔次和原專業技術職務的恢復。解除留用察看處分後,應當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工資檔次。
第十五條 各級聯社從防範和警示的目的出發,可以對所轄機構的違規責任人員作出通報批評的處理。
通報批評可以單獨作出,也可以依據本辦法與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合並作出。
第十六條 因違規行為,給信用社造成信貸或其他資產風險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離崗清收處理。離崗清收的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離崗清收期間,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離崗清收期滿,根據清收期間的表現以及清收的實際效果,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違規行為,不夠開除條件又不適宜繼續在本系統工作的,除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理以外,可以給予限期調離處理。受到限期調離處理的員工,應即行離開工作崗位,由個人自行聯系接收單位。
處理決定作出後,三個月之內(含三個月)照發基本工資和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從第四個月開始,發放75%的基本工資,第七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一年期滿仍不能調離的,予以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直接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決策或指使、授意、強迫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的;
(三)在職責范圍內明知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沒有前款所列行為,但對違規行為的發生負有領導不力、管理不嚴或失察責任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減輕處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重或加重處理,直至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或內外勾結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經營風險或者經濟損失、信譽損害的;
(三)多次違規,屢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違規行為中負主要責任的;
(五)干擾、妨礙、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的;
(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隱匿、篡改、毀滅證據的;
(七)發生違規行為後,不採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或防止損失發生、擴大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九)指使、教唆、強迫他人實施違規行為的;
(十)違規後逃匿的;
(十一)違規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輕、減輕處理:
(一)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未造成經濟損失、信譽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二)違規後認識錯誤態度較好,能主動檢查糾正錯誤或者坦白交待問題,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後果的;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四)主動賠償因違規行為給本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 因違規行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再給予紀律處分;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幾種違規行為責任人的劃分:
(一)經辦人員和單位、部門的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誰直接違規,誰就是責任人。
(二)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指令經辦人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經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未向上級反映情況或違規不抵制的,經辦人員為共同責任人。
(三)由於經辦人員、營業單位等提供情況不實,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經辦人員或提供情況的單位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應由決策單位進行事前調查而未履行職責的,偏聽下級提供情況而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決策人為責任人。
(四)集體研究,違規違紀、弄虛作假,參加研究決策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發生違規行為責任不清的,經辦人員及其直接上級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一節 違反資金計劃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年末擅自超存貸比例或者超限額發放貸款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造成資金不能按時入賬的;
(二)違反資金調撥業務審批程序調撥資金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同業拆借、債券融資業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授權,辦理同業拆借、債券交易、債券回購等融資業務的;
(二)違規從轄區外拆入或者向轄區外拆出資金的;
(三)擅自進行權益性投資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賬外發放貸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變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貸資金買賣股票的;
(四)違反規定,利用信用社資金為券商、企業或個人墊交證券交割清算資金的。

第二節 違反信貸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貸款咨詢組織的;
(二)未按規定實行審貸部門分離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信貸業務報批、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在「雙摸底」過程中,不深入基層調查,憑空捏造填制摸底表,憑此發放資信證的;
(二)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貸款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故意隱瞞,誤導貸款審查的。
第二十九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開除處分:
(一)未按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或調查嚴重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核實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及保證人情況,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保證人、抵(質)押物、質押權利不具備擔保條件的。
第三十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隱瞞審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二)不堅持獨立審查原則,按照他人授意進行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未經調查程序進行審查的;
(二)審查通過明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信貸投向的信貸調查報告和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根據審查結果,提出貸與不貸以及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條款等建議的;
(二)對不同意的報批項目未按規定反饋審查意見的;
(三)未對送交的信貸資料、調查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的;
(四)審查通過調查責任人、管戶責任人及第一責任人不明確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三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向關系人審批發放信用貸款或以優於其他借款人的條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
(二)審批發放需經貸審會審議而未審議的信貸業務的;
(三)審批發放貸審會審議未通過的信貸業務的;
(四)越權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變相越權審批信貸業務的;
(五)逆程序或變相逆程序審批信貸業務的;
(六)審批發放冒名、頂名貸款的;
(七)審批發放明顯不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 審批辦理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違規審批發放異地貸款的;
(二)違反規定,向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或企業發放貸款的;
(三)未經特別授權,超過核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額度審批發放貸款的。
第三十六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審批發放沒有明確調查、審查、管戶責任人的信貸業務的;
(二)審批信貸業務未明確簽署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貸審會審議的事項及結果的。
第三十七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信貸指標弄虛作假,支農措施不落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未按規定對貸款形態及時進行認定、調整、登記的;
(三)在貸款發放後未按規定進行信貸跟蹤檢查,或無書面檢查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檢查和確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保管情況的;
(五)對貸款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未予以指出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貸款使用情況、項目工程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的;
(七)發現信貸檔案資料損毀、遺失未及時報告,或未及時追查、修補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資信證》年檢的。
第三十八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對已發現的風險預警信號(如產權變動、抵[質]押物價值減損、法定代表人變更、逃廢債務、訴訟案件等)未及時報告或未按照上級指示及時處理,造成貸款損失的;
(二)未按審批內容辦理信貸業務,對審批時所附的相關限制性條件不落實的;
(三)發放貸款用於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借新還舊業務的;
(五)不良貸款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貸款質量的;
(六)違反規定核銷貸款呆賬和利息壞賬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貸款展期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私自銷毀、隱匿、篡改信貸資料、數據或憑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導致貸款擔保無效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導致借款、擔保合同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節 違反風險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收回貸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應的賬務處理的;
(二)實施以資抵債後,未及時注銷貸款本息、未轉登記待處理抵債資產台賬的。
第四十一條 在不良貸款清收、處置過程中,因失職造成信用社債權不能落實或導致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沖銷相關墊款後,應沖減待處理抵債資產而未沖減或未足額沖減的;
(二)未對接收的抵債資產建立分類卡片或登記簿,並記錄抵債資產相關要素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定期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工作中的違規行為發現後未及時處理的;
(四)因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抵債資產損失的;
(五)在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前,以貨幣資金支付抵債資產接收價格高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
(六)抵債資產接收後,無特殊原因未及時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的;
(七)未經批准將抵債資產自用或無償出借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審批或超越許可權接收、處置抵債資產的;
(二)接收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轉讓的資產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債資產的;
(四)擅自放棄抵債資產接收價格低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部分追索權的;
(五)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過程中失職、弄虛作假或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貸款管理、處置中,因失職造成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或未在規定期間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第四十四條 在處置和監督管理經濟實體及權益性投資工作中,未按規定要求落實債權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未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落實信用社債權,制止企業逃廢信用社債務不力,造成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原貸款資料、有關核銷資料未專戶登記、入檔和保管的;
(二)對已批准核銷的貸款或其他損失,未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或未定期實施檢查的;
(三)為掩蓋責任,對應核銷的其他損失,不申報核銷、長期掛賬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採取化整為零分次申報或其他虛假手段,申報呆賬貸款或其他損失核銷的;
(二)違反呆賬貸款和其他損失核銷申報、審查、審批程序規定的;
(三)核銷工作中超越許可權審批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核銷工作中泄漏核銷信息或內外勾結損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銷後收回呆賬貸款,不入帳的。

第四節 違反儲蓄存款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現金交接沒有按券種登記的;
(二)業務人員進行交接班時未作交接登記,或違反規定調劑現金、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
(四)違反「實名制」規定辦理儲蓄賬戶開立手續,或開戶審查不嚴的;
(五)辦理儲蓄賬戶當日存入款項的取現和轉帳業務時,未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六)儲蓄賬戶的大額現金管理,未按規定操作的;
(七)業務專用章未按規定移交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規使用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等賬證卡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儲蓄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存款人死亡後或所有權有爭議的存款過戶、支付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掛失、提前支取、續存等手續的。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泄露儲戶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三)對司法機關已經凍結的資金擅自解凍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挪用備付金的;
(二)沒有據實開立存款證明書的;
(三)虛開存單(折)的;
(四)貪污利息、挪用儲戶存款的。

第五節 違反會計出納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二)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三)無特殊原因庫存現金超限額的;
(四)不堅持雙人臨櫃、錢賬分管(櫃員制除外),當日核對賬款,賬表憑證換人復核,雙人管庫的;
(五)不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按日軋賬、總分核對(使用計算機賬務處理除外)和各種往來賬定期核對的;
(六)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不相符的;
(七)白條頂庫、假幣抵庫、票據抵庫的;
(八)會計出納人員離崗離職,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九)臨時離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不入箱、不加鎖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營業終了,未將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入庫(櫃)的;
(十)不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的;
(十一)對違規的財務會計行為不予抵制和糾正,也不向單位負責人及時反映的,或者在抵制無效時,未按會計法規定及時報告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會計科目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二)因嚴重失職或保管不當致使會計檔案發生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編制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虛報存款、弄虛作假篡改報表數字或用貸款轉儲,通過內部往來科目進行空收空付儲蓄存款等違規操作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
(二)挪用庫款、有價單證的;
(三)經營收人未列入會計賬冊的;
(四)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第六節 違反聯行結算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客戶開立本幣賬戶或開銷戶手續不齊全、印鑒卡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以及預留印鑒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查詢、查復,或者查詢、查復中互相推倭,差錯處理不及時的;
(三)不執行印、押、證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發生印、押、證丟失的;
(二)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無理拒付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密押、印鑒即處理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印鑒、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遺失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辦理票據付款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盜用往來資金的;
(二)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的。
第七節 違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保管、運送、領用重要空白憑證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憑證使用未做到逐份銷號、登記的;
(四)作廢重要空白憑證未按規定處理的;
(五)營業終了未按規定對重要空白憑證入庫保管的。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重要空白憑證使用前加蓋業務專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資金損失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監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有價單證保管違反證賬分管和證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價單證未指定專人保管,未視同現金管理的;
(三)有價單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印製、偽造或變造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二)擅自銷毀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三)盜竊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第八節 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及集中采購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對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核對、驗收、登記的;
(二)固定資產處置不按規定報批、備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標書和投標保證金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配置車輛或配置的車輛超標准、超編制的;
(五)未經審批擅自出售、報廢車輛的;
(六)車輛報廢不按規定銷戶或轉讓、變賣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固定資產購建中,投資額超過批准額的;
(二)對建築、安裝、維修工程和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物品,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採取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未經招標領導小組同意,擅自發布中標結果的;
(四)違反工程招標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降低安全標准和工程質量的。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或者購置建設項目的;
(二)在固定資產購建中,亂用會計科目或資金來源不當形成賬外固定資產的;
(三)未經批准私自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開標前向利害關系人泄露標底的;
(五)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
(六)購置的車輛以私人或其他單位名義上戶的。
第六十七條 在購建固定資產、物資采購、設備維修、保險與索賠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從中漁利或收受回扣占為己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節 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不按規定核算各項收入、支出的;
(二)違規列支各項費用的。

Ⅷ 宜信普惠員工行為規范與違規處罰管理辦法》

作為武漢宜信資深客戶經理 借款咨詢宜信問題很簡單 借款之類的什麼都可以問 打我號

Ⅸ 結合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談談如何履行好自己的崗位職責

這個首先讓領導們學好用好,其次才是一般員工。每次大的事故都領導有關。每次又有那個領導幹部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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