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認定
1. 如何界定和查處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
只能和你簡單說一下,畢竟法律條紋比較復雜,違法分包分為幾種,一種就是將關鍵部分分回包給他答人,自己不做,另一種就是未像甲方說明,將工程分包給他人,不管他人做的有沒有資質,質量驗收是否通過都算。還有一種就是把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做。轉包自然就是全部給別人做,現場沒有自己的管理人員,掛靠就是把資質借給別人或者是自己借別人的
2. 什麼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其區別
1.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2.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3.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工程的非法分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如下:
1、行政責任:
(一)建設單位非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工程合同價百分之零點五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接受非法轉包的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法律後果: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分包合同違法的,分包合同無效。
(二)建設單位非法轉包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建設合同,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三)建設單位對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非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非法轉包合同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轉包的概念並結合建設部體改法規司1996年頒發的(96)建法法字第14號《關於如何界定工程轉包分包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後,並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後,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後,在轉包人並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違法分包-網路轉包-網路
3. 如何區別違法分包和合法分包
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凡違反下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
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 違法分包的合同為什麼要被認定為無效
依照合同法律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法分包違反了建築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所以無效。
5. 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界定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回)》,該辦法答於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一、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涵義
1、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2、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6. 如何確認工程是否屬於違法分包
你說的這種情況就是工程轉包,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確認的方法很簡單的,請行政部門介入,把現場的幾個主要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組織管理、社保關系、檔案關系、住房公積金關系調出來,看看他們是否屬於承包人的職工,同時查看現在幾個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如果經查實,這些人不屬於承包人的職工,就可以認定為承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責任與義務,將承包的工程全部全讓給了他人,屬於嚴重的違法轉包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當承包人發生這種行為時,發包人是可以單方面申請解除合同的。
7. 工程違法分包怎麼認定
您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四種違法分包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兩種違法分包行為。《認定查處辦法》第九條總結並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規關於違法分包行為的規定,羅列了七種違法分包的具體情形: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對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羅列的四種違法分包的情形,在認定違法分包情形時,尤為值得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不是所有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行為都屬於違法分包行為,鋼結構工程除外。
第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為都屬違法分包行為,只有將專業工程再分包或是勞務分包單位將勞務再分包的才屬於違法分包行為。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不屬於違法分包行為。
8. 專業分包和違法分包怎麼區別
(一)專業工程分包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的行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可以認定為專業工程違法分包:
1、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2、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3、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4、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5、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此外,對分包的工程還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頒布《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並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該辦法還強調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為違法分包。
(二)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具體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9. 建築施工違法分包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由何部門認定
合同是否無效,應當由人民法院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認定,當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內人民法院起容訴。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