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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處分決定

發布時間: 2020-11-23 01:05:16

⑴ 部隊里撤銷處分只能由給出處分的單位才能決定嗎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處分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1)撤銷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嚴重的;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四)虐待俘虜;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嚴重的;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二)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

⑵ 什麼情況下可以撒銷原政務處分決定

除非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否則一般不存在撤銷處分的情況。

⑶ 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和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提問: 提問人:遊客 提問時間:2007-8-5 16:04:00 回答人:周璐璐 《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①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②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③處分不當的。 所謂變更處分決定,是指有權機關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對原來作出的不當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正確的處分決定的做法和制度。變更處分不是不處分,而是改變處分的種類,從而使處分決定更符合客觀實際,更正確無誤。 (1)有權變更處分決定的機關。同撤銷處分決定一樣,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具有變更處分決定的權力。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管轄許可權來行使權力。 (2)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根據第五十條的規定,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原處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這里指的主要是應當適用A條規定,卻適用了B條規定;應當適用C法卻適用了D法等情況。二是原處分決定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這里指的主要是原處分決定中對違法違紀事實的認定基本無誤,但是對於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卻有誤,比如,對於情節較輕的行為,卻認定為情節嚴重;對於情節嚴重的行為,卻認定為情節輕微等等。三是處分不當。這里所指的不當,主要是指原處分決定量紀畸輕或者畸重,顯失公正。比如,對於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卻僅給了記過處分;對於應當給予警告處分的,卻給了降級處分。這三種情形只要具備了其中的一種,即應當予以變更。變更行政處分,簡單說就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是存在的,但是原處分決定的定性和量紀不準確,所以需要改正。 (3)變更處分決定同撤銷處分決定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是:①處分決定被撤銷後,原處分即告消失。處分的變更只是改變了原處分的部分錯誤內容,原處分決定並沒有消失。②處分決定被撤銷後,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還應當自行作出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機關重新作出決定;而處分被變更後,無須另行作出處分決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⑷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4)撤銷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一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一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依次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

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⑸ 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條規定: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並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公職人員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被撤銷政務處分或者減輕政務處分的,應當對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1、政務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2、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3、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予以變更: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確有錯誤的;

3、政務處分不當的。

(5)撤銷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於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有利於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

同時,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專設一章,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行明確。其中,政務處分法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如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等。

⑹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不超過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6)撤銷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3、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⑺ 黨員領導幹部違紀紀委作出處分決定後組織部門再處理有什麼依據

《黨章》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後組織部門再處理。

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

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

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7)撤銷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黨章第四十條中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 1 )違紀黨員的工作機密程度較高,或者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黨支部大會討論的;

( 2 )違紀黨員所在的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主要領導成員犯有錯誤,或因該組織領導人同違紀黨員有直接牽連,難以由該組織執行紀律的;

( 3 )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不經過他們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 4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處理的;

( 6 )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 7 )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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