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權處分
A. 出租行為是負擔行為還是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有為單獨的行為,如捐助行為,也有契約行為,如買賣。它的特點是一旦負擔行為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於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准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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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什麼說《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處分」僅包括物權行為,而不包括債權行為。
根據物權法的總則的闡述,我們知道這個法律主要針對的物的歸屬及專相關權利,屬不涉及債權行為,所以說《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處分」僅包括物權行為。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C. 對租賃的處分是屬於物權行為的處分還是債權
租賃是通過對所有權的出租獲得財產性收入,屬於債權;對租賃行為的處分直接使租賃的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了,屬於物權。
D. 出租他人房屋是否屬於無權處分為什麼
物權法規定,公民對屬於自己的財產有處置權。物權法有明顯的排他性。既然不是你的,你當然沒有權利處置了,否則就構成詐騙罪。
E. 出租是屬於物權法96條的管理行為還是97條的處分行為
出租屬於物權法97條處分行為,即將物品的使用權轉讓給租賃方並且收取使用費。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F. 民法問題 關於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的關系
民法上來將法律行為分為處分行為自和負擔行為這兩種。
處分行為是直接導致物權或者准物權發生移轉、變更、消滅的行為。負擔行為是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而出租並沒有導致物權(所有權、抵押權)發生移轉,所有人還是原本的所有人,當然就不是處分行為。不是處分行為,就更談不上無權處分。出租只是發生租賃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已,是負擔行為。
G. 為什麼說出租行為不是處分行為
出租是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主要不同有三點:(1)關於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至遲於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並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准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2)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3)物權行為,應采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須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認的形象,一維護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望採納
H. 物權中處分行為包括出租嗎
我想你是問的是08年四川卷三第58題,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版財產的權,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無權處分行為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合同法》第228條構成了51條的例外,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屬於非法轉租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舉這個例子:甲將10台機器租給乙,乙未經甲同意賣給了知情的丙(不構成善意取得),丙又將其出租給了丁,問丙丁之間的合同有效否,兩種辦法,第一就是51條的例外228條的規定有效,第二就是不要將出租行為看成處分行為,即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是有效的。所以處分行為不包括出租這種說法是通說。謝謝
I. 租賃權為什麼不是物權
因為立法者沒有必要將租賃權設計成一種物權,租賃權的根本存在價值是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立法政策只用給與租賃權一定的物權效力即可,如「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根據佔有法律關系享有的自立救濟權等,享有了這部分權利,基本就可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賦予承租人完整的物權權利既不必要也超出了承租人權利的應得范圍,同時也會妨礙出租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權處分權。所以說租賃權被認為是一種「物權化」的權利,而非物權本身。
對於樓上的回答,不太同意,租賃權不是針對物的權利,而是針對權利的權利,即權利客體是「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部分收益」這種權利,故租賃權是可以處分的,比如轉租,承租人將自己的租賃權通過轉租合同部分或全部讓與了第三人,處分了自己的租賃權。
J. 既然出租不是處分行為,為什麼很多題目里還會出現"某人的出租行為是無權處分"這句話
「處分復行為」這個詞,是制在「物、債二分體系」之下的用語,也就是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或者說區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情況下會說「處分行為」。現在多數學者主張出租不是處分行為。
但我國是沒有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主張「一體把握」,就說是(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一些題目中出現的「處分」其實是指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包括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在某種程度上就是處分權)原則上不與所有權相分離。
無權處分即是指沒有處分權能而為處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