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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3-16 10:46:00

『壹』 高空拋物屬於違法行為嗎

人們從樓上往下扔東西造成路人受傷或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肇事者應當內預見但沒有預容見,或者能夠預見但過於自信。如果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民事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假如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除非住戶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受害者如果找不到直接責任人,可以將整棟樓居民作為被告人起訴,要求對造成的人身損害給予賠償。

『貳』 高空拋物犯法嗎

違法。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1、承擔責任的主體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賠償的計算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高空墜物違法擴展閱讀:

案例

2014年11月20日下午,武漢市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樓,一塊從天而降的水泥塊砸中樓下剛出生44天的嬰兒欣怡的頭部,造成嬰兒7級傷殘,留下了腦萎縮、肢體偏癱、顱骨缺損等嚴重的後遺症。

由於無法找到肇事者,今年7月,嬰兒的父母將11棟樓上128戶居民告上了法庭,11月10日,湖北武漢市漢陽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80名涉案樓棟的業主補償原告共39.5萬元。

在本案審判員提供的34頁的判決書上,被告信息就佔了一半以上。這些被告人都是涉案樓棟——武漢市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樓2單元的業主。他們中有的持有一戶,有的持有多戶,按照一戶補償4079.94的原則,共補償原告39.5萬余元。

對於需要平攤這39.5萬元補償款,大部分住戶的態度比較激動。面對住戶們的反應,欣怡爸爸表示最後還是尊重法律判決。

『叄』 為何高空墜物不納入刑法

自中國進入告訴發展時期以來,短短十幾年時間城市就換了一個模樣。現在已經是遍地的高樓大廈,人人都與高樓產生了密不可分的關系。隨著高樓的建設,越來越多的安全事件產生了。其中的高空墜物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可忽視的現象。有人建議將高空墜物納入刑罰,但是時至今日依舊沒有將其納入刑罰。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無法判斷高空拋物行為的入罪標准。

目前中國城市已經可以說是到處都是攝像頭,也正是這些攝像頭的存在為一些違法行為提供了可靠地證據。同樣高空墜物一個取證的關鍵就在於監控,而目前的監控很少是對著高空的。高空墜物的難以有效發現和查處取證也是其不能入刑的一個原因。

刑法並不是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的,他是規范社會行為的最後手段。我們應該更多的從道德教育、素質教養、技術手段、法律宣傳等方面來解決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不要輕易言入刑。

『肆』 高空墜物屬於犯法的國家有哪些

小區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台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伍』 高空拋物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在今年3月實施的新民法典里,高空墜落也算違法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陸』 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

這個如果砸死人了就是過失殺人罪,砸傷了人就是過失傷害罪。砸壞了東西就是經濟賠償。什麼都沒有砸到,只要證明不是故意的就是批評教育,證明是故意的行為,但是沒有造成後果較真的話最高就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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