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處分人員回訪教育
『壹』 政紀處分人員進行回訪教育應確定哪些回訪內容
回訪教育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了解有關單位對受處分人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採取幫教措施、加強思想教育、強化監督管理、完善制度規定等方面的情況;
(二)聽取受處分人所在黨組織或單位,以及幹部群眾對其改正錯誤、思想認識、工作表現等方面情況的反映和評價;
(三)了解受處分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所受處分的意見,以及改正錯誤、轉變思想和工作表現等情況;
(四)對受處分人進行政紀、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宣傳教育,對涉及其本人處分方面的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解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其他需要納入回訪教育工作的內容。
『貳』 怎樣抓好對犯錯誤黨員的回訪教育
對犯錯誤的黨員給予紀律處分,目的是為了教育、挽救違紀者。因此,對犯錯誤的黨員必須從挽救出發,立足轉化,抓好回訪教育。那麼,怎樣抓好對犯錯誤黨員的回訪教育工作呢?從一些地方的經驗看,主要應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1)提高認識,狠抓落實。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回訪教育,政策性強,出成果難度大。因此,必須不斷提高認識,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自覺性。要真正認識到搞好回訪教育是貫徹「預防為主、教育為主」、「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的體現,是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搞好黨員教育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有的地方黨組織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將其列入議事日程,分工負責,提高標准,提出標准,定期檢查,總結經驗,進行具體指導,狠抓落實。並且還建立了「三有四定」制度,即有教育檔案,有談話記錄,有評議鑒定;定期談話,定期匯報,定期檢查,定期評議。(2)立足教育,耐心幫教。回訪教育是一項艱苦的再造工程,犯錯誤的黨員改正錯誤需要經過曲折的思想斗爭,引發不同的心理狀態。對此,應當站在挽救和轉化的基點上,耐心細致地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可採取政治上幫教、生活上關心、工作上鼓勵的方法,為其改正錯誤創造條件。同時,周圍的同志也要協助做好工作,對犯了錯誤的黨員不嫌棄,多幫助。還要做好家屬工作,創造一個和諧的家庭環境。(3)克服偏見,大膽使用。對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人能不能重新起用,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在工作實踐中,應當遵循允許犯錯誤,也允許改正錯誤的原則,對犯了錯誤在實踐中確實改正了錯誤的人,應當繼續給予信任,尤其是對那些有一定領導才乾和一技之長的人要大膽使用。這樣做,有利於促使犯錯誤的黨員改
『叄』 受行政警告的人員回訪教育簡要情況怎麼填寫
關於對行政警告人員回訪教育情況的簡要匯報——
寫清時間,地點,被回訪人,回訪參加人,主要事項記錄,關被回訪人的鑒定與評價。回訪記錄人、呈送年月日。
『肆』 黨內警告回訪對象評價表如何填寫本人自評
可以寫自己黨內警告以來,在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的表現,並且最後對這些方面的表現做一個總結即可,重點寫自己的反思及今後該如何去規范自己的言行。以下是範文:
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我因為個人主觀上的惰性,和一些對工作方面的厭倦,違反了一些思想錯誤。
這是一種十分幼稚而可笑的不成熟行為,這是在虛度自己的時間,浪費生命,辜負了黨和組織的期望。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黨。
組織在發現我這樣的行為之後,沒有放棄對我的期望,對我繼續交流溝通教育,諄諄教導讓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我一定會在以後的工作生活中予以改正。
(4)對受處分人員回訪教育擴展閱讀
黨內警告回訪教育的目的意義
開展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是全面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的一項重要舉措,其目的是為了充分體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把對犯錯誤黨員幹部的教育延伸到黨政紀處分之後,切實幫助犯錯誤黨員幹部提高認識和改正錯誤,為化解消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提供保障。
加強回訪教育管理。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充分認識對受處分黨員幹部開展回訪教育工作的積極意義,克服重處分輕教育的思想,要將回訪教育納入本單位日常教育工作規劃,統籌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實施。
『伍』 黨員處分回訪單位意見是什麼
為進一步規范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工作,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和《塔城地區紀委關於對受處分人員開展回訪教育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回訪教育的目的意義
開展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是全面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的一項重要舉措,其目的是為了充分體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把對犯錯誤黨員幹部的教育延伸到黨政紀處分之後,切實幫助犯錯誤黨員幹部提高認識和改正錯誤,為化解消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提供保障。
二、回訪教育的主體、對象及時間
1、回訪主體,回訪教育工作由縣紀委和各鎮紀委、縣直部門紀委,按照幹部管理和審批處分許可權組織實施。縣紀委案件審理室具體負責開展回訪教育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2、回訪對象,中國共產黨黨員因違反黨紀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員;監察對象因違反政紀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黨員幹部不予回訪。 3、回訪時間,根據所受處分,應在處分期限內開展回訪教育,處分期滿則將其納入正常的教育范圍。回訪教育期限:受到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的黨員幹部為半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黨員幹部為一年;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的黨員幹部為二年。回訪教育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三、有關要求
1、強化回訪教育疏導工作。與受處分黨員幹部訪談時,要認真聽取他們的思想匯報,把握他們的思想脈搏,幫助他們分析所犯錯誤的危害和根源,促進他們思想上轉化、行動上改正。要維護組織上已經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得隨意評價。堅持回訪教育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對受處分黨員幹部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個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難,要積極反映,幫助解決,充分體現組織的關懷和溫暖。 2、建立回訪教育檔案。回訪教育結束後,回訪教育小組認真填寫《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情況登記表》,歸入個人檔案,作為恢復黨員權利、解除行政處分的重要依據。對回訪教育中能正確認識所犯錯誤、積極改正,表現突出的,有解除期限的可建議原批准機關給予提前解除處分。加強與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的溝通,為改正錯誤快、工作業績突出的受處分黨員幹部在提拔任用上創造條件和機會。 3、加強回訪教育管理。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充分認識對受處分黨員幹部開展回訪教育工作的積極意義,克服重處分輕教育的思想,要將回訪教育納入本單位日常教育工作規劃,統籌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