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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3-16 02:37:49

A. 草原執法處絛移交到 公安局多長時間結案 草原違法拒不恢復的

首先,根據《草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該案已經被移交公安機關,那麼很有可能已經涉嫌犯罪。具體的時間,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B. 違反了《草原法》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在環境法規的實施中,對違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後果和主觀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責任,分別給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種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責任: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並造成公共財產或人身死亡的嚴重損失,已構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構成危害環境罪需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第二,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第三,該行為違犯刑法應受到處罰。 (2)行政責任:違犯行政法規造成一定的環境損害或其他損失,但未構成犯罪的,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負行政責任。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承擔行政責任需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和過失;第二,有違犯行政法規的行為。例如,違反「三同時」的規定;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違反森林、文物保護、自然保護法等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等。(3)民事責任:公民或法人因過失或無過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損害環境的行為,而造成環境污染、被害者損失或財產損失時,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民事責任需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有損害行為或其他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第二,造成了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損害後果;第三,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失或無過失損害環境的行為。民事責任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責任合並使用。在民事責任中,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

C. 草原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D. 星火草原違法嗎

關於星火草原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下這個:
此平台是運營公司(在2015.7月已被北京工商局列為異常名錄),以第四代的手機網路POS機為推廣主打,集手機流量充值、健康板塊、教育板塊、微店商城於一體的高科技APP軟體為噱頭。要求參與者投資100至600元不等成為代理,發展的下線越多,就能收到金額越高的紅包。 有以下幾個疑點:1、公司號稱得到騰訊,支付寶,移動,聯通,電信的支持,然而網上卻查不到任何有關其合作的資料,也沒有任何權威的新聞報道,試想以下如果這些大公司真的要和他合作會這么沒有一點動靜嗎。另外所謂的金螞蟻支付有與支付寶的螞蟻聚寶偷換概念之嫌,且公司的合法性存疑。在去年2015年6月末之前,這家企業很可能就已經從注冊地消失了。這樣的企業宣傳的東西還值得你死心踏地的去相信么? 2、星火草原設置准入門檻僅為100元,實際上大部分參與的都會繳納600元入會。因為如果自己是二級,而自己的下線升級二級或以上,將會存在紅包流失(流失的紅包去哪兒了?),自己拿不到下線升級的這部分紅包。還有一點需要說明,起初投入的這部分錢只是購買了一個資格,獲得一台手機pos機,收益要從之後進行計算。換句話說,購買資格的這份錢除了少量用於平台正常周轉外,幾乎都歸入平台設計者所獨有。關鍵是這樣可以遠程刷卡的機器你敢用嗎? 3、毫無疑問,這個項目不產生額外的收益,實際上只是一個分錢游戲,最新參與者賺取之後參與者的錢,一旦沒有新人加入,將很快面臨巨大風險。公司稱橫向發展無限拿錢,縱向拿三代是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要超過三級才屬於傳銷行為,只是《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三級以下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而已,該公司只是鑽法律漏洞。典型的資金盤游戲,類似3M、百川幣等。 4、平台聲稱自己的pos機能夠遠程刷卡,套現。也就是說只需要銀行卡號、手機驗證碼就能刷卡。而這就相當於可以盜刷卡,和變相的黑客有何分別?而且如果沒有支付牌照,不是一清機,沒有行政支付許可也都是不合法的。 5、進入該企業公眾號,只教你怎麼拆紅包,怎麼拉人加入,卻看不到任何產品銷售,典型的傳銷拉人頭模式;類似小平台太多太多,整個網站設計開發下來不過3千左右,個人都可以開盤,一般運營就是半年左右即開始崩盤;只是一個變相的資金盤。不要盯著類似的高息,自己本金卻早已被人瞄準。建議謹慎選擇,要做就選擇合法、穩定、長久的平台,這才有保障。

E. 違法開墾草原多少畝才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非法開墾草原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中規定,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林地等農用地10畝以上。非法佔用草地的,可參照此標准認定

F. 私自把草原變耕地觸犯哪條法律

《草原法(2002)》

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依法實行退耕還草和禁牧、休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國務院批准規劃范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牧民,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糧食、現金、草種費補助。退耕還草完成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發放草原權屬證書。

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G. 私自圈佔草原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依法實行退耕還草和禁牧、休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國務院批准規劃范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牧民,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糧食、現金、草種費補助。退耕還草完成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發放草原權屬證書。

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H. 非法開采草原罪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資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復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無權批准徵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徵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徵用、使用草原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徵用、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准徵用、使用草原的文件無效。非法批准徵用、使用的草原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草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採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採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在臨時佔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臨時佔用草原,佔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對違反本法有關草畜平衡制度的規定,牲畜飼養量超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的糾正或者處罰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I. 草原栽樹犯法嗎

犯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墾草原和亂采濫挖草原野生植物的通知》 面積在75畝以上已界定為草原的草山、草坡不允許植樹,已界定為荒山、荒地、荒灘的地塊,植樹整地方式只能為帶狀整地或穴狀整地。帶狀整地技術要求:每行整地寬度0.5-1.0米,深度0.3米,帶間距保留原生植被;穴狀整地技術要求:樹坑長0.5米×寬0.5米×深0.5米。樹坑間保留原生植被,更不準把樹木行距間開墾起來種植農作物、中草葯等。違反上述整地技術要求的行為,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每畝處以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恢復草原植被。同時,植樹者與村民委員會簽定的「五荒」資源承包合同作廢,由發包方收回重新發包。 不準在退牧還草項目區圍封草場和基本草牧場內植樹,不得把基本草牧場分割承包出去植樹。對在退牧還草項目區圍封草場和基本草牧場上植樹的,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牧場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每畝處以500-2000元罰款,並責令已植樹的地塊將樹木移除,恢復草原植被,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現已簽定分割發包合同的村組,立即由鄉鎮政府監督各村解除合同並收回,再以基本草牧場重新承包,用於放牧和打草。

J. 請問非法把草原改成耕地,國家給哪些處分

輕則罰款,重則判刑.依據如下:
第十條 嚴格保護草原植被,禁止開墾和破壞。草原使用者進行少量開墾,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經開墾並造成草原沙化或者嚴重水土流失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期封閉,責令恢復植被,退耕還牧。
第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開墾草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開墾,恢復植被;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處以罰款。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等條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和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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