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門違法
⑴ 因不滿物業堵門違法嗎
違法,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堵門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2兩個條款
⑵ 親戚強行破門而入,犯法么
一、犯法。犯了擅闖民宅和故意損毀財物罪。
二、所謂"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非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⑶ 堵門 觸犯什麼法律
惡意堵門是屬於妨礙通行權的民事侵權行為,是違法的。
相關規定如下:
《治內安容管回理處罰法》答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最嚴重的堵門行為。也就是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一般來講派出所頂多去批評教育。
⑷ 堵門算不算違法
按照我國《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欠債不還,債權人可在法定訴訟期間持借條等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索要對方所借債務,養老院判決後對方仍然賴帳不還,還可以通過強制執行。但強行堵門,直接影響到對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涉嫌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會受到治安處罰的。
⑸ 請問堵門要帳算不算違法
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涉嫌擾亂公共秩序,屬於違法行為。遇事需冷靜理性地選擇自己的行為,切莫以身試法。
如果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沒有造成其他人利益受損的,一般不屬於違法行為,但不建議用這種方式討債。
1、堵門雖然是為了維權,但以破壞公共秩序,妨礙公共交通的手段來維權,即使是合法正當的權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許可。
2、此外,此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等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5)闖門違法擴展閱讀:
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債務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判決後,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採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⑹ 非法堵門治安管理處罰法哪條處罰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6)闖門違法擴展閱讀:
債務堵門相關知識:
債權人堵在債務人家門口,阻止其正常活動,屬於非法攔截他人的違法行為。
法律只保護合法的維權方式,債權人在與債務人就債務的履行問題經交涉未能達成一致的情形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攔截債務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尋釁滋事行為,債務人報警後,警方有權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293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械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具備其它嚴重情節的。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一款,依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多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⑺ 非法闖入門宅行凶打人是不是犯法。
1、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見非法闖入民宅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涉嫌的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2、打人是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⑻ 惡意堵門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惡意堵門屬於民事侵權行為阻礙通行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8)闖門違法擴展閱讀:
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⑼ 堵門 觸犯什麼法律
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9)闖門違法擴展閱讀:
非法拘禁罪的裁判要點:
要點一:行為是否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人身自由類犯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犯罪構成的核心要件是對他人身體自由權的剝奪。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是該罪保護的法益,人身自由是否遭到侵害,是判斷討債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核心要件。
要點二:客觀上是否採取拘禁行為
非法拘禁行為一般表現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跟隨、盯梢的討債行為是否屬於拘禁行為的表現形式,要嚴格認定。
要點三: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毆打
根據刑法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而毆打和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行為,分清行為發生的時間節點順序。
反過來講,如果在非法拘禁之前對其進行毆打或其他暴力行為,是不能評價為非法拘禁罪中的毆打或暴力行為,要視結果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因此,在非法拘禁行為前商討還債過程中的毆打行為是否能評價為非法拘禁罪中的毆打,要區分時間節點。
要點四: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
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是否存在阻卻違法性的正當化事由,也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拘禁罪中典型的違法阻卻事由有被害人承諾。
行為人在商討償還債務過程中,主動自願真實地做出承諾,如果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自己自願置於債權人的控制,對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做出一定程度的處分,如果對其權益的處分符合被害人承諾的有效性條件,被害人承諾將阻卻討債行為的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