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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違法是

發布時間: 2021-03-15 19:10:24

A. 行政越權的具體表現

關於行政越權的具體表現,可闡述為如下幾類:
1.無許可權
無許可權是行政越權中的最嚴重違法形式,它是指越權的主體實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職權的行為,亦是指一個行政機關侵犯了其他行政機關的許可權而做出行政行為,該類越權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的行為,可形象地概括為無權行使了有權。無許可權的情形主要有:其一,行政機關行使了非行政權力的行為。行政機關不得行使司法權和立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否則就表現為無許可權。如行政機關對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實施強制執行,就屬於此種情形;又如對於刑事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決定不予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則屬超越了行政權范圍而行使了司法權;再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使了對葯品價格和葯品廣告的處罰行為,這都屬於無許可權。其二,其他國家機關越權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權的行為。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其三,內部行政機構行使了外部行政機關的職權。如行政機關的內設科、處、室及派出機構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其四,行政機關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無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情況下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職權。其五,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由於被分解、合並,其行政職權已喪失或轉移後,仍以原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原行政機關的職權。其六,受委託人的行政委託許可權終了後,仍繼續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其七,黨組織直接行使行政權或者與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權。其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未任職前或免除職務後的時間內實施行政行為(1)。
2.層級越權
層級越權或稱縱向越權,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上級或下級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職權。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其一,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可形象地概括為小權行使了大權。其二,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可形象地概括為大權行使了小權。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屬於違法行為。從目前立法關於上下級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看,表現為四種狀況:一是立法明確規定職權屬於上級行政機關;二是立法只規定職權屬於該行政機關系統行使,並未區分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職責許可權范圍;三是上下級職責許可權劃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確規定某種職權屬於下級行政機關行使(2)。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但不能認為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代行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這是因為:上級監督權的存在是為了避免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或矯正其違法;下級行政機關並非上級行政機關的地域代表,其設置及其許可權是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如果允許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那麼下級行政機關也就沒有設置的必要了。
3.事務越權
事務越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或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超越本機關的主管許可權范圍。 在我國,法律按行政機關主管事項的不同性質來確定其行政職權范圍,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事務主管許可權。超越了本部門的主管范圍而行使了其他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屬於事務越權。事務越權又可稱為橫向越權(2)。如工商行政機關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即屬於事務越權,應由衛生部門去執行。行政執法過程中,超越主管許可權應注意避免。
4.地域越權
地域越權是行政機關超越了其行政職權行使的空間范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有著一定的地域限制,即其空間界限,行政機關只有在其管轄的空間范圍內行使其行政職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屬超越地域管轄范圍而應歸入無效(2)。如稅務機關到其他稅務機關的管轄地域徵收稅費屬於這種情況。
5.內容越權
內容越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超越了法定的范圍、程度等內容。內容越權的具體情形主要有:(1)超越法定的時間范圍。例如,對違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扣留船長職務證書,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六個月時間即為有效時間的范圍,否則就構成越權。(2)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圍。 即行政機關不在其法定的裁量范圍內選擇或決定。范圍包括超越法定行為的種類、超出法定的數額幅度和對象適用范圍等。(3)被授權組織超越法定的授權范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必須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行使,即為越權無效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該被授權組織承受。(4)受委託組織超越許可權委託范圍(2)。受委託組織應當在委託行政機關所依法委託的許可權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委託,超越委託許可權范圍的行為,屬於越權行為。
6.內部越權
內部越權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互間逾越職權。行政主體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互相間的職權逾越並不必然引起行政主體本身的越權,只有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職務或利用職務進行的行為越出了行政主體法定權力時,該行為才屬行政越權之情形(3)。這樣,對內部越權是有探討的必要。法律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在對外行使職權時必須在其法定界限內行使,而且還要求行政主體中的內部機構及其人員也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還需要在其內部機構及其人員中進行具體的再分配,法律並不允許其各種內部機構及其人員可以相互逾越許可權。

B. 派出所實施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是越權違法還是主體資格違法

派出所是可以作罰款2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的,並沒有違法。

C. 派出所越權執法是什麼行為

派出所越權執法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派出所有作出警察和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權利,如果違反了此規定,即為越權執法。
所謂越權,包括種類越權,和幅度越權,前者指是派出所超越職權,作出了警告和罰款外的處罰決定,如拘留;後者是違反了有權作出罰款的限額,如罰款一千。對於前者不服的,可向縣區公安局或縣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後者不服的應當向其上一級公安局或縣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D. 什麼是越權違法

個人認為是指超越許可權,職權的不合法行為。一般是指2種情況:1,超越許可權,例如你沒有權利拘留,卻拘留了。2,超越許可權幅度,例如你只能罰款100,卻罰了200。

E. 派出所對某人實施罰款200元,是越權違法還是主體資格違法

屬於越權違法理由:其一:主體資格違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而實施的行為;而越權違法是指已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前提下實施了超越其法定許可權的行為;其二:該公安派出所已通過法律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但其實施的200元罰款已超過了其法定許可權。

F. 股東越權是否違法

當然可以,但要有證據

首先要召集股東開股東會,最好讓其它股東達成共回識

一致認為確是越權造成的答,形成股東會決議,最好先內部解決

起訴太費時間。實在不行,再向法院起訴。有大多數股東的支持才會有勝訴的可能

就怕那個是大股東,有更大的發言權,你們說了不算

G. 派出所越權執法怎麼處理

派出所的行為代表的國家行為,是公法法律規范,法律對於公法所規定的原則是「法無規定即禁止」因而派出所越權執法是違法行為

H. 什麼是越權使用它與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越權

關於行政越權,國內大多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而稱之為「超越職權」。目前關於行政越權的認識,我們認為還存在如下欠缺:

其一,只將其視為一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越權的概念界定上,從目前學者們和實踐部門的專家的理解來看,大多將其限定於具體行政行為范圍內。這些具有典型性的觀點如:(1 )行政越權是行政主體超越其法定行政職權(許可權和權能)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註:朱新力:《論行政越權》,《法學研究》1996年第2期,第116頁。)(2)超越職權,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出了法律、 法規規定的權力范圍;(註:黃傑主編《行政訴訟法釋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19頁。)(3)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范圍或授權、委託范圍。(註:羅豪才主編《中國司法審查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頁。 )我們認為,將行政越權這種違法形態僅限定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是不完全的。不僅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越權之情況,而且行政立法行為(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創制行為也存在超越職權的情形,如超越法定的立法許可權范圍、事務范圍、超越授權范圍等。這些情形同樣屬於違法行為並且也為行政越權的具體表現。

其二,將程序越權也視為行政越權。人們一般認為,行政越權不僅包括實體或內容上的越權,還包括程序上的越權,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方式、步驟、期限等情況即屬程序上的越權。(註: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訴訟與行政執法的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 頁;羅豪才主編《中國司法審查制度》,第392頁。)我們認為, 越權是對權力及其界限的超越,它應是對實體權力或管轄權的超越,而對未按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將其歸屬於程序違法或方式違法更為妥當。

其三,將行政越權的主體只限定在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從目前對行政越權的界定來看,各種觀點都將其在主體方面作了限定,只限於行政主體或者行政機關。我們以為,無論何種組織或者人員,只要它們無權而行使或者行使超過法定的權力及其界限,皆應屬於行政越權之范圍。

鑒於上述分析,我們認為,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超越法定的權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屬於自己行政職權范圍的行政行為,或者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及其人員在無法定授權或委託(或者超越授權或委託的范圍)的情況下而越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關於行政越權的具體表現,可概括為如下幾類:無許可權、層級越權、事務越權、地域越權、內容越權、內部越權。

(一)無許可權

無許可權,是行政越權中的最嚴重違法形式,它是指越權的主體實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職權的行為,該類越權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的行為。這類無許可權的越權行為可以形象地概括為「無權行使了有權」。在實踐中,無許可權的具體情形主要有:

其一,行政機關行使了非行政權力的行為。在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存在著國家權力的分工,行政機關不得行使司法權和立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否則即表現為無許可權。如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對於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卻自己強制執行的,就屬於此種情形;又如對於刑事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職權,而行政機關決定不予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則屬超越了行政權范圍而行使了司法權。

其二,其他國家機關越權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權的行為。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也屬「無許可權」行為。

其三,內部行政機構行使了外部行政機關的職權。如行政機關的內部科、處、室及派出機構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有法律、法規授權的除外)對外行使職權。

其四,行政機關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無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情況下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職權。

其五,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由於被分解、合並,其行政職權已喪失或轉移後,仍以原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原行政機關的職權。行政機關喪失作為行政主體的資格後,如仍以原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的,就造成了一種無許可權的越權行為。

其六,受委託人的行政委託許可權終了後,仍繼續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

其七,黨組織直接行使行政權或者與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權。黨的各級組織應依照黨章的規定進行活動而無權對公民或組織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否則即超越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

其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未任職前或免除職務後的時間內實施行政行為。

(二)層級越權

層級越權或稱縱向越權,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上級或下級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職權。實踐中,層級越權主要表現為兩種具體情形:

其一,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此種情形可形象地概括為「小權行使了大權」,對此類行為屬於越權並被認為違法,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沒有異議的。

其二,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此種情形可形象地概括為「大權行使了小權」。對該類行為是否屬於越權或違法行為,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原則上,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也應屬於違法行為。從目前立法關於上下級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看,表現為四種狀況:一是立法明確規定職權屬於上級行政機關;二是立法只規定職權屬於該行政機關系統行使,並未區分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職責許可權范圍;三是上下級職責許可權劃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確規定某種職權屬於下級行政機關行使。我們認為,當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第四種情形(即屬於下級行政機關行使的法定職權)的權力時,屬於越權。雖然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但並不能以此認為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代行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這是因為:上級監督權的存在旨在避免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或矯正其違法;下級行政機關並非上級行政機關的地域代表,其設置及其許可權並非出自上級行政機關,而是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如果允許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那麼下級行政機關也就沒有設置的必要;另外,將會妨礙到公民救濟權的行使(上級行政機關是復議機關,而上級行政機關直接代行會使復議失去意義或者變得更加復雜)。當然,上級行政機關直接行使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並非絕對排除。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承認它的合法性。例如在德國,依據下列理由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行使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1)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 致下級行政機關難以行使許可權;(2)上級行政機關的指令無從到達時;(3)或因情況急迫有由上級行政機關介入的必要。(註:參見洪家殷:《論違法行政處分-以其概念、原因與法律效果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第八卷第二期,1995年3月,第29頁注釋。)

(三)事務越權

事務越權,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或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超越本機關的主管許可權范圍。在我國,法律按行政機關主管事項的不同性質來確定其行政職權范圍,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事務主管許可權。如果一行政機關超越了本部門的主管范圍而行使了應由其他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則屬於事務越權。事務越權又可稱為「橫向越權」。如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屬於衛生部門的權力范圍,工商行政機關卻作出此種行為即屬越權。在行政執法活動實踐中,行政機關超越其主管許可權的情況時有發生。

(四)地域越權

地域越權,即行政機關超越了其行政職權行使的空間范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往往有著一定的地域限制,即其空間界限,行政機關只有在其管轄的空間范圍內行使其行政職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屬超越地域管轄范圍而應歸入無效。這種越權一般發生在不同地區的兩個職責相同的行政主體之間,如甲地的稅務機關到乙地稅務機關的管轄地域徵收稅費。

(五)內容越權

內容越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超越了法定的范圍、程度等內容。內容越權的具體情形主要有:(1 )超越法定的時間范圍(並非指超越程序上的法定期限,此種情形屬於程序違法,在此不予涉及)。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違反該條例的行為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扣留船長職務證書,但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六個月時間即為有效的時間的范圍,否則就構成越權。(2)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圍。 即行政機關不在其法定的裁量范圍內選擇或決定。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圍包括超越法定的行為的種類(如公安機關在治安處罰中作出拘留、罰款和警告以外的處罰)、法定的數額幅度和對象適用范圍等。(3)被授權組織超越法定的授權范圍。法律、 法規授權的組織必須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行使,否則即為越權無效行為,這類越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該被授權組織承受。(4 )受委託組織超越許可權委託范圍。受委託組織應當在委託行政機關所依法委託的許可權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職權,超越委託許可權范圍的行為,也應屬於越權行為。在實踐中,受委託組織有三種情形:一是非屬於行政機關系統的其他組織;二是屬於委託行政機關系統的內部機構;三是其他行政機關(如在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縣或市公安局可以將五十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委託鄉政府行使)。人們一般認為,受委託組織自行超越委託許可權范圍的行為後果應由委託行政機關承受。我們認為,這種將該類越權情形都視為委託行政機關的越權行為是不適當的,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對於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越權以其所屬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其法律後果應由行政機關承受;至於非屬於行政機關系統的受委託組織和其他行政機關的超越委託許可權范圍的行為應由它們自己承受。

(六)內部越權

內部越權,即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的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互間逾越職權。人們一般忽視對此種越權行為的探討

I. 行政機關越權處罰違法商戶屬於行政行為嗎

構成行政行為違法侵權。

J. 政府部門是否越權違法由誰來界定

由法律來界定,如果你認為政府的某個行政行為違法,那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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