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處分行為
Ⅰ 民法中的處分行為是什麼意思
處分行為屬於權利人行使所有權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比如我擁有一輛自行車,我可以決定把自行車送給朋友,就是行使我對自行車的處分權。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Ⅱ 哪些行為屬於法律上處分 哪些行為屬於事實上處分
處分和處分行為的內涵處分作為民法上的基本概念,其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指權利人對物或權利加以變更或消滅,使其形態加以改變,如把木材加工成桌椅;法律上的處分是指通過法律行為,改變所有物的法律狀態,如租借,轉讓,設定他物權。要使物或權利發生處分上的效力,不僅要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為債權行為(如買賣合同),而且還要使物權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變動,(如動產之交付或不動產之登記),使其價值得以實現,實現交易目的。誠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法律行為可分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前者是發生債權債務之行為,故又稱為債權行為,如租賃、保證;後者是指使特定權利直接發生得喪變更之行為,如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商標權的轉讓行為。動產或不動產的買賣雖然屬於債權行為,但是債權的行使或債務的履行結果將導致物權的移轉、變更,因此既包含負擔行為,也包含處分行為。
Ⅲ 民法中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區分標准!!!
最廣義的處分,包括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所謂事實處分,是就原物體加以物質上的變形、改造或者毀損的事實行為。所謂法律處分,包括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廣義的處分,僅指法律處分,不包括事實處分。狹義上的處分,僅指法律處分中的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是指「直接發生財產權轉移或者消滅效果的行為」;處分行為是指「發生債法上給付義務效果的財產行為」。負擔行為表現為債權行為,而處分行為表現為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負擔行為發生的法律效果是債權的產生和變更,處分行為發生的法律效果是財產權利的產生和變更。
負擔行為是指發生債法上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行為,也稱債權行為,一般體現為合同或者單獨行為。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生得喪變更法律行為,可分為物權行為(諸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所有權的拋棄)和准物權行為(諸如債權轉讓和債務免除等)。
Ⅳ 處分行為的概念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准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台灣民法典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立、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所稱法律行為,系指物權行為而言。又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佔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其所稱讓與合意,系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而言。
Ⅳ 出租行為是民法上的處分行為嗎
你好,處分的定義是: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的命運的全能,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是所有權的核心全能,你按照定義就能發現了,出租就是屬於法律上的處分!!!!你請三思,,,,
Ⅵ 怎麼認定民法里的處分行為或者其有構成要件嗎
我沒有完全弄清提問者「hjq0815」所說的處分是民法通則里的「行政處分」回還是「處分財產」,因答為前者是承擔責任,後者則是享有的權利。 應該說舉例中說講的行為不屬於民法中的處分行為,而是屬於單位中有關車輛使用過程中應遵循的工作制度或財務制度中的處置行為。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單位的工作制度或財務制度,如果不違反,就不會出現民法中的處分行為;如果違反了內部制度,假如單位要追究責任,那才會出現民法里的處分行為。
Ⅶ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怎麼界定區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我國民法最為重要的對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幹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 一般說來,對於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准備階段。
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某項權利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主要包括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 客體可以是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也可以是物。
處分行為相對於負擔行為而言,它並不是以產生請求權的方式,為作用於某項既存的權利作準備,而是直接完成這種作用行為。「處分」即為權利的轉讓、權利的消滅,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變更權利的內容。
Ⅷ 民法中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解析】:
負擔行為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有為單獨的行為,如捐助行為,也有契約行為,如買賣。它的特點是一旦負擔行為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於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准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