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不續簽
1. 勞工合同到期 公司不續簽是違法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看似可以「一拍兩散」了,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是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照樣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補償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2. 勞動法合同到期廠方不續簽算不算違法
按《
勞動合同法
》規定,
勞動合同期
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是允許的,不違法。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 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 違法嗎
1、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2、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第三次勞動合同不續簽了是違法的嗎
不違法
單位、個人都可以不續簽,單位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 單位如果不與我續簽違不違法不簽,怎麼賠償
按在單位工作年限補償,可參閱相關法規,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