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處分決定
① 黨支部宣讀處分決定書的會議記錄怎麼做
黨支部宣讀處分,一般是在支部黨員大會上宣讀。會議記錄這樣寫:
題目:支部黨員大會
時間:xx年x月x日
地點:xx會議室
出席人:xxx
缺席人:xxx
列席人:xxx(沒有可以不寫)
議
題:1.宣讀對某某的處分決定。
2.xxxxx
主持人:同志們,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共有黨員x名,出席x名,符合開會人數。今天的會議共有x項議題,1、2、3、4.......
下面進行第一個議題,由某某同志宣讀對某某的處分決定......
手機碼字,望採納。
② 支部書記受處分如何開支部大會
支部書記受處分開支部大會的流程:
一、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上級紀委關於違紀黨員處理的通知和相關材料後,應在15日內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
二、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處分問題。黨支部大會一般由支部書記主持,全體黨員應參加,如果支部書記是違紀黨員,由支部副書記主持,如果無支部副書記,上級應派人主持會議。
三、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時,應按程序進行。
四、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議應交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違紀黨員不願意見面或拒絕簽署意見以及因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機關羈押等原因未出席支部大會的,應當在支部大會決議的本人意見欄中予以說明,並由參加大會的本支部兩名或兩名以上正式黨員見證簽名備查。
五、黨支部大會結束後,黨支部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在3日內上報上一級黨組織。上報的材料包括:黨支部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的決議、黨支部大會記錄等。
(2)支部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支部書記受處分開支部大會的前期准備工作:
(一)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決定。如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二)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議文稿。
(三)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四)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准備情況。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
(六)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方案及時間、地點等,通知本支部全體黨員及違紀黨員(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機關羈押等原因除外)按時出席。
③ 怎樣在支部大會上通報上級紀委對黨員的處理決定
在支部大會上通報上級紀委對黨員的處理決定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1、主持人宣布支部大會議題,報告本支部黨員應到會人數、實到會人數、列席人數、缺席人數。實到會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50%方可宣布開會。
2、介紹違紀黨員的違紀事實和性質,組織學習《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3、違紀黨員向支部大會做檢討和申辯,本人因故不參加會議的,如本人有檢討或申辯材料的,應在會上宣讀。
4、組織討論。與會黨員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允許其它黨員為違紀黨員作證和辯護,主持人或參加會議指導的人員,可以作必要的說明。
5、進行表決。宣讀處分決定文稿,與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對處分決定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採取舉手、口頭和投票等方式。
6、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參加會議黨員對黨紀處分的意見以及黨員(含違紀黨員)對處分決定的不同意見,應如實寫入會議記錄。支部書記應在支部大會記錄上簽名(如果支部書記是違紀黨員,由會議主持人簽名),支部有公章的應加蓋公章
7、主持人作總結。結合違紀案例,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8、主持人宣布閉會。
(3)支部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在支部大會上通報上級紀委對黨員的處理決定的前期准備工作:
1、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意見。
2、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定文稿,並通知全體黨員參會,包括受處分人。
3、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4、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5、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准備情況。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
④ 黨支部宣布黨員處分決定時上級組織要派人參加嗎
處分決定要由上級批准,宣布可以在支部,不需要上級派人了。
⑤ 支部大會討論給予違紀黨員處分決定有哪些程序
根據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⑥ 紀委向黨支部通報該支部黨員的處分決定時,被處分黨員本人是否要參加
紀委對黨員做出紀律處分決定,是要和被處分人見面並簽字的。
⑦ 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決定需要全體多少決定
「黨內警告」來處分是黨內自五種紀律處分中最輕的一種。黨員違犯了黨紀,需要給予警告處分,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總支委員會批准;沒有總支委員會的,可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受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是一級黨委委員或候補委員,應由支部大會決定,經本級黨委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由本級黨委決定,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如果受警告處分的黨員是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需報上級管該幹部的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受到警告處分,由各級紀委批准,報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備案。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犯了錯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一般不影響他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只要工作需要而又稱職,可以繼續擔任原職。如果由於種種原因不適合擔任原職的,可以採取調整的辦法,另行分配適當的工作,這種調整屬於正常的工作調動,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但是,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⑧ 什麼文件規定黨支部可以對黨員作出處分
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遵循「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2,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決定紀律處分,應當嚴格遵循《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
3,黨組織對違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基層黨委和上級紀委必須依據自己的職責許可權作出相關決定。
(8)支部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填寫注意事項:
1、 列為培養對象的時間與入黨的時間之間應有一年左右的間隔。
2、 培養考察情況是半年左右的時間考察一次,因此,兩次考察日期間隔一般為六個月左右。
3、 培養考察情況要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出培養對象的情況。聯系人應盡可能的寫清楚其表現情況,在填寫時主要從優點和缺點兩部分來談。第二次的考察情況應該能反映出培養對象針對存在的個人不足已有所改正,或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進步。
4、 聯系人一般為兩個,一般情況下聯系人就是入黨介紹人。
5、 擬發展意見填寫時,首先對培養對象作全面的評價,然後再給出黨支部擬發展的意見。
⑨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該要做到的什麼
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9)支部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處分原則: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⑩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有哪些要求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的要求如下:
1.要把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以及產生錯誤
的主客觀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
2.要根據事實和黨內法規認定所犯錯誤的性質;
3.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以及所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和對待錯誤的態度,確定給予
哪種處分;
4.嚴格履行黨章規定的處分黨員的手續,即我們通常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得
當,手續完備」的20字方針。只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10)支部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
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
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
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
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
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