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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違法建設

發布時間: 2021-03-14 11:14:07

⑴ 遇到違法建築該怎麼辦

發現違法建築,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管理部門對拒不停止建設的在建違法建築,可以採取三種措施:一是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二是查封施工現場;三是強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違法建築。

根據《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第三條 違法建築的查處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的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查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查處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查處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違法建築。實行綜合執法的,由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處。
房屋、市政、環保、交通、水利、林業、園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開展違法建築查處工作。
公安、城鄉建設、文化、工商、質監、食品葯品監管、安監、農業、移民、經濟信息等有關部門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根據職責配合違法建築查處工作。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強違法建築查處的配合協調。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不得利用違法建築獲利。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舉報。
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築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
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⑵ 對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有哪幾種城市規劃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有取得規劃用地許可的違法佔地和沒有取得規劃建設許可證的違法建設工程按照規定進行拆除和恢復原狀,並處以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到十的罰款。

⑶ 《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推進全市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按照市政府下發的《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經專項行動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有關查處城鎮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意見如下:
一、城鎮居住區內的違法建設是指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鎮居住區內,違反《城鄉規劃法》擅自進行建設,或對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重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設。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的巡查,發現違法建設後立即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並提供業主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對於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由區縣政府組織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共同到現場進行核實。一經認定為違法建設,區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及幫拆助拆隊伍在第一時間予以拆除。
四、對於存在違法建設的房屋,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違法建設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等手續。違法建設拆除後,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房屋產權登記等限制措施。
五、公安部門按照市政府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並全程參與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拆違執法行動,維護現場秩序,做好安全保障,依法嚴厲查處暴力抗法、阻礙執法等行為。
六、由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不履行巡查、制止、報告職責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及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監理、混凝土、物業、經紀機構等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七、對於典型案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⑷ 為什麼城市裡的公共場所嚴禁搭建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來意義上講源,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存在以下問題:
因沒有得到有效監管,因而不符合城市的總體規劃;建築工程質量得往往不到保障;安全方面存在著重大安全隱患;侵佔了公共場所,侵佔了國家土地;影響了城市文明形象。
違章建築,已經成為城市公敵。其危險如同炸彈一般潛伏於城市各處,一旦引爆,則是屋毀人亡。
因此,城市裡的公共場所嚴禁搭建違章建築。
整治違章、違法建築要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

⑸ 城鎮規劃區外違建怎麼處理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內以容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⑹ 居民小區內的違法建設歸哪個部門管

1、居民小區內的違法建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2、並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未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物業管理條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5、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

6、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6)城鎮違法建設擴展閱讀:

違法建設處罰種類

責令停止建設,是指執法人員在進行規劃管理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並須確認是違法建設活動的;

及時發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責令有關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限期拆除,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屬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或對城市規劃管理和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建築物;

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全部的或部分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責令限期改正,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關違法建設活動雖對城市規劃實施構成影響;

但還可採取改正措施進行補救的,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規定的改正措施。

⑺ 誰知道如何理解《城鄉規劃法》中關於「違法建設」的含義

「違法建設」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國家立法層面並無「違法建設」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

在法律上,「違法建設」這一常用概念對應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並且對應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規定的競合性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法》明確「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規劃法律,「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

一、違法建設是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建設活動」是行政管理習慣的常用概念。在國家立法層面,建築法確立了「建築」的法律定義,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它與違法建設的「建設」所指向的意義並不同一。

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裝兩類行為,後者一般不包括安裝行為,同時建設活動含義也超越「建造」在結構學上的意義,建設活動除土木結構的結構學意義外,還包括社會文化和社會美感布局諸意義。

鑒於規劃活動的目的在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在規劃控制角度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應當是指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規劃控制所稱的空間布局,應當是指建設物和構築物的空間布局。

二、違法建設是違反城鄉規劃許可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是違反規劃控制導致空間結構改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修建活動。規劃控制針對對於沒有合法規劃許可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設要麼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要麼超越規劃許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而違章建築是違法建設行為的物質後果。

三、違法建設是競合性違法行為。違法建設既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也是違反建築法律管理的建築活動,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動,是競合性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法建設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建設因不具有合法的規劃許可,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築許可。

「違法建設」不僅是規劃控制的事務,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上的事務,在法律上違法建設對應規劃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和建築法律管理幾個行政管理領域。

(7)城鎮違法建設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的界定

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5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里對違法建築的處理,城市和農村存在一個區別,即城市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等六種處理手段。

而農村只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拆除三種手段。

在城市建設執法實踐中所指的違法建築除了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用地建設的情況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種建築: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應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滿後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築物;

5、未經批准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亭等;

6、未經批准佔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佔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8、擅自善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隆陽新聞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築摘錄)

⑻ 違章建房的城市違建房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有利於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房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房,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佔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章建房,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台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房,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後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房。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房,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房: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
(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
(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房,按《公房條例》和《規則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託許可權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房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許可權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房,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對於違章搭建、違章建房,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第十三條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房,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房,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房的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房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房,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證據:
(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信件或陳述筆錄;
(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
(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
(四)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
(五)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房,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房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房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⑼ 城鄉規劃法出台之前的違法建築算違法建築嗎

一般情況下,認定違法建築是有依據的,在法律出台之前,那肯定有內相關的規定來對違法建容築進行認定,如果按照當時的規定被認定屬於違法建築,那麼法律出台之後,相關認定違法建築的標准也會被寫進法律中,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話,那麼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標准,也肯定屬於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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