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處分的批復
A. 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應履行哪些手續
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①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委審查批准。給予黨員幹部紀律處分,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黨紀處分批准許可權,報請主管黨組織審批。
②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處分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受處分黨員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為其辯護。 ③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認真聽取其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定性和處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進行復核,合理的意見要採納。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應根據事實作出決定,並寫出書面說明,連同本人意見一並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④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和本人對結論和決定有意見的,批准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或委託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意見,進行必要的幫助和教育,並作好談話記錄。
⑤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經上級批准後,應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如果批准單位的意見與報批單位的意見不一致時,應連同批准單位的批復一並交給本人一份。
⑥處分決定批准後,要及時將批復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⑦決定和批准黨員處分,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也不允許任何口頭決定和批准,必須寫成正式材料,履行報批、審批手續。
B. 紀委黨紀處分簽發程序
一、處分違紀黨員的組織程序和審批許可權
1.組織程序。調查組將形成的調查報告轉交被調查人所在基層黨委、黨支部;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經表決形成支部大會決議;調查報告和支部大會決議報被調查人所在的基層黨委;基層黨委經集體討論形成書面處分意見;調查報告、支部大會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意見報紀委辦公室。
2.審批許可權。一般黨員警告處分由基層黨委審批,報紀委備案;一般黨員的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由紀委審批;處級、高級職稱及相當這一級黨員的處分和其它黨員的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紀委提出處理意見,報黨委批准;校級及相當於校級黨員的處分,由紀委提出處理意見,經黨委討論報上級紀委或黨委批准。根據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校黨委、紀委有權直接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二、處分違紀黨員的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所犯錯誤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法和黨的政策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2.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3.堅持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處分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討論違紀黨員處分的支部大會,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上允許本人申辯和他人辯護,合理的應採納;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應和本人見面,並讓本人簽字;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後形成,不能由少數人甚至個人擅自決定;支部或黨委成員意見有分岐,應如實上報;處分決定批准後,本人不服可以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認真處理並傳遞,不得扣壓。
4.紀檢辦公室依照黨章和中紀委《案件檢查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其它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堅決反對說情風。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示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
三、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調查報告內容:
1.問題和案件來源
被調查人概況 初步核實情況 調查組組成
2.主要錯誤事實(含情節)
錯誤性質 證明材料
3.有關人員責任
4.被調查人對錯誤的認識
五、處分決定內容
標題:應明確什麼組織對什麼人或單位給予何種處分的決定。
正文: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工作簡歷、現在單位及職務。
2.歸納錯誤事實,情節危害,明確應擔當的責任。
3.本人對待錯誤的認識
4.對其錯誤的定性和處理意見、署名、日期;寫明作出處分的組織名稱,加蓋公章,標明年、月、日。
六、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生效,如與上級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C. 黨紀處分處文是批復還是決定
按照許可權屬本級發文的是決定。
如果需要上級部門批準的,如可以給予開除黨籍也可以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上級部門一般可以直接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也可能給下級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批復。
D. 黨組織對的黨員作出處分的規定,黨章中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4)開除黨籍處分的批復擴展閱讀: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E. 處分違紀黨員的批准許可權是怎麼規定的
處分違紀黨員的批准許可權是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5)開除黨籍處分的批復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F. 支部在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後,上級長期不批復,支部不準該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拒收黨費,黨員該怎麼辦
除去非常時期,開除黨籍應由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上報基層黨委核實批准."支部的處分決定"尚未走完程序.黨員可以直接向基層黨委檢討及表明態度提出希望.
G. 開除普通黨員黨籍的立案需要紀委書記審批嗎
當然要審批
如果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則必須由所在基層委員會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委、紀委批准;黨員幹部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除按隸屬關系由所在支部作出決定外,還必須按照批准許可權,報管理這一級幹部的黨委或同級紀委批准。
H. 哪種黨的紀律處分須報縣或以上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批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內會討論容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I. 黨的基層組織對黨紀處分有哪些批准許可權
1、基層黨委的批准許可權。① 批准屬於基層黨委管理的一般黨員以及黨員幹部的紀律專處分。② 給予基層屬黨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多數決定。③ 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可以直接決定給黨員的紀律處分。④ 處理嚴重違紀的黨組織。⑤ 改變同級紀委和下級黨委、紀委對違紀案件所作的決定。2、黨的基層紀委的批准許可權。① 批准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違紀黨員和黨員幹部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② 縣級及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批准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黨員開除黨籍的處分。③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決定給違紀黨員以紀律處分。④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改變下級紀委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