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違法行為
⑴ 給公安局收錢違法行為在媒體怎麼曝光
你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否則,他們可以告你誹謗,你就麻煩了。如果有證據,可以向反貪污賄賂局舉報。
⑵ 給我推薦股票,但收取費用,是違法行為么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應該是詐騙吧,不要相信別人推薦的股票,月初就發生過微信群推薦盛洋科技,老莊大舉出貨導致連續跌停,投資者幾天損失慘重,請獨立思考,謹慎入市。。。
⑶ 如何認定行政收費違法
在城管執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在同一違法事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對人參與,他們共同合謀、互相分工或互相參與利益分配。此類案件中,從表面上看行為人有多人,似乎存在多個違法事實,其實不然,這類案件整個事件為一個整體,實為「一事」,多個相對人共同參與,其行為構成了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一、「共同行政違法」與「一事各罰」的概念共同行政違法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共同故意地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一事各罰」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共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對各個行政相對人分別處以行政處罰。適用「一事各罰」原則的前提是要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作出一個合理的界定。雖然行政處罰不同於刑罰,不能完全套用《刑法》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但卻不妨可以借鑒。一般認為,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具有以下特徵:行為人為兩人以上;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是同一個;行為人之間存在著共同故意。當然,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中,行為人的作用未必相同,根據各行為人在違法事件中的作用,可以分為四個狀態: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中的作用大體相當;二是主從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各個行為人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中有輕重,有主有次;三是脅騙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有的違法行為人是受其它違法行為人的脅迫或誘騙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即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有的違法行為人是受其他違法行為人的教唆而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二、「一事各罰」原則的適用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適用「一事各罰」,是因為行政相對人都參與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理應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共同行政違法人彼此的行政責任是相互獨立,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其中一個承擔所有行為人共同的行政責任。對共同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一事各罰」,也不是簡單地對行政責任平均分割,而應如前所述,按照行為存在的不同狀態,根據違法行為人情節的輕重,違法行為的性質,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罰款幅度內,分別對各個行為相對人給予處罰,做到「責任自負、過罰相當」。對此有的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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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事各罰」在城管執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的違法事實為一個整體,理應立「一案」查處,即同案查處,共同行政違法行為人均為本案的當事人。城管執法部門應該對行為人在共同行政違法案件中實施的行為進行全面深入調查,了解其分工,並根據行為人的違法情節、行為人在違法事件中發揮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與違法責任相當的行政處罰決定。
⑷ 亂收費,違法收費,由公安管制應當嗎
我覺得很有必要管制一下。因為現在這種違規行為太多了,很多都不配合。
⑸ 公司規定不讓亂收費,有收費行為屬於違法嗎
屬於違法!可以投訴!
⑹ 憲法收費違法嗎
違法的。但是你在網路知道發也沒用啊,你可以找媒體曝光一下,看看到底是怎麼處理。比如說京東報啊,澎湃新聞啊,觀察者網。等等等。我記得以前視覺中國用國旗收費,然後被處罰。要不你向新聞出版署舉報一下。
⑺ 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無超范圍收費、重復收費、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
⑻ 私人圈地收費是什違法行為
違規收費
⑼ 向應聘者收費是違法行為,為什麼還有人上當呢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第2條、第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錄用職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非法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的,應責令用人單位退還勞動者。
另外,1995年7月,原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在聯合答復吉林省勞動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交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勞辦發[1995]150號)中明確指出,對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勞動保證金」等行為應予以制止。
所以,勞務派遣公司收取勞務費、培訓費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你可以要求該公司退還交納的200元。若該公司堅持不予退還,你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⑽ 像學校的違法收費行為說不有錯嗎
教育亂收費,一個令無數家長詬病的問題。盡管針對教育亂收費的各類文件、政策、法規層出不窮,但教育亂收費的狀況仍沒有得到根本的扭轉。
要根治教育亂收費,首先必須改革學校管理制度,目前學校的決策由行政部門作出,受教育者(及家長)沒有基本的知情、參與、表達和決策權,這就是亂收費暢通無阻的基礎。如果改革學校內部管理,賦予受教育者參與學校管理、評價的權利,這一基礎當不再存在。
國家規定中小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活動,必須納入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范圍,不得以任何名義另行收費,學生和家長要堅決反對亂收費行為,同這種違法行為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