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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違規經營

發布時間: 2021-03-14 04:33:02

Ⅰ 國營企業無證經營違反了什麼法律或者管理條例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
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葯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企業違法經營,超出了自己經營范圍,國家政府要他關掉,造成員工失業

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Ⅲ 如何把握國有企業落實八項規定的有關政策界限

面臨的難點與困惑

公務接待標准范圍政策界限難把握。由於對禁止超標准接待中的「標准」政策界限難以把握,一些企業寧肯犧牲效益,害怕正常接待,使政策經營活動也受影響。如我省一些企業有因接待標准不高重要客戶拂袖而去影響生意的,有重要批文或政策支持因關系處理不周遲遲未落實到,有因與征地拆遷戶交流不深影響工程進度的等。我省省屬企業大都處在競爭性行業中,完全依靠市場「找米下鍋」要效益,對重要客戶的商務應酬,對爭取政府部門政策支持的溝通協調,對承建基礎設施中與征地拆遷戶的關系處理等,公務接待必不可少。但現在企業接待工作,新聞媒體緊盯暗訪著,社會群眾時刻監督著,稍有不慎便會置於風口浪尖。

公務用車標准管理政策界限難把握。我省省屬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現屬正廳級別,按照最新下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只能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地轎車。如依此標准,我省省屬企業領導公務用車大都超標。由於經營活動需要,企業公務用車不可能像政府機關一樣,節假日可以停駛不用,但使用也會導致社會媒體非議。如我省一家企業副總,因周六齣車與客戶洽談生意,結果被廣州區伯拍攝舉報公車私用,雖經調查澄清了事實,但一些企業領導對此現象深感憂慮。

辦公用房使用標准政策界限難把握。中央最近引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部署了黨政機關超標准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清理工作,要求國有企業參照執行。我省企業領導辦公用房主要依據企業實力、經營規模和營商環境而定,上級機關尚未做過多硬性標准要求。目前,如嚴格執行黨政機關標准,省屬企業領導辦公用房大都超標;如不執行不堅決又會涉嫌違法規定,可能成為社會媒體關注的焦點。

因公出國監管標准政策界限難把握。一方面,我省要求每年因公出國(境)經費壓縮20%;另一方面,隨著我省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國(境)外投資業務逐年增多,企業領導出入國(境)要求更加頻繁。如嚴格執行黨政機關標准,企業領導對境外投資和企業監管工作很難到位。加之,我省對企業領導因公出國(境)管理嚴格,程序繁雜,對企業正常境外經營活動也產生了影響。如我省航運集團在澳門與美國一家企業有一個合作項目,美方要求在澳門與我方企業主要領導洽談業務,但因我省對赴澳公職人員嚴格控制且辦理手續繁雜影響了與美方業務洽談機會等。

產生的原因與析惑

將國有企業等同黨政機關的廉政監管理念和現象比較普遍。國有企業具有國有性和企業性雙重屬性。國有性要求我們必須認識到企業資產屬國家財產,企業領導只是授權經營者,必須接受國家和人民監督;企業性要求我們必須強調以經濟效益為首要,在參與市場競爭活動中佔領市場、贏取利潤,同民營、外資企業一樣需要納稅。而黨政機關主要履行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用的是財政錢,不需要參與市場競爭。兩者性質和目標不同,決定著對國有企業監管理念必須有所區別。目前,國有企業體制機制是從計劃經濟時代脫胎而來,計劃經濟時代下的行政監管理念仍很嚴重,黨政機關許多廉政規定與國有企業捆綁執行,使一些企業感到嚴格執行會影響經營發展,但「打擦邊球」式的執行卻又提心吊膽。

制度標准未能充分考慮國有企業及之間的差異性和企業性。由於國有企業許多標准制度參照黨政機關較多,實用操作性不強。如,企業人員出差洽談業務,需要一定場面和商業應酬,但按照處級幹部每天住宿300元、就餐補助50元的標准計,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中城市只能住一般商務酒店,就餐吃盒飯。又如,一些制度規定提出超標准報銷差旅費、出國考察費、業務接待費、車輛交通費和超標准購置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等均屬違規行為,但具體標准並未明確。

內外環境客觀地影響國有企業落實八項規定的長效性。由於多數企業需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打拚賺錢謀求發展,使落實八項規定受到的內外環境影響制約較多。內部環境上,國有企業經營活動需要需求各級主管部門支持。外部環境上,由於我國處於人情社會,隨著民、外資企業公關手段多元化,許多市場潛規則本身就使國有企業處於劣勢地位,加之,社會上有著一股唱衰國有企業的思潮,存在著「仇官、仇富、仇國企」的現象,如果國有企業沒有科學的執行標准和措施應對,就會影響落實八項規定的長效性。

應對的思路與方法

正確確立落實八項規定政策界限的原則。針對我省特點,確立國有企業落實八項規定政策界限必須堅持三項基本原則。一是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二是注重效益、標准適度。國有企業必要的接待和標准應以企業產生效益為前提,同時一些消費特別是「三公」經費標准應與黨政機關有所區別,並區分好地區差別、企業經營類別等。三是嚴格執行、強化監督。國有企業嚴格執行八項規定的觀念不可動搖,同時充分發揮企業紀檢督察、審計、監事會和群眾、媒體的監督作用,做到發現一起,嚴處一起。

合理制訂規范領導人員職務消費等管理費用開支的具體標准。重點規范和細化企業人員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公務接待、因公出國等方面的具體標准,明確政策界限,使企業有章可依。如公務用車可按商務接待用車標准可適當提高並靈活掌握、領導用車標准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工作用的越野車配備標准可因工作性質和環境需要而定,虧損企業從嚴控制購車標准。辦公用房可根據企業實力和屬地文化差異,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准允許提高1至2個檔次,對企業改善辦公場所需求可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可不做禁止性要求。公務接待可本著「適度把握、熱情大方、有禮有節、節儉高效」的原則,對黨政機關和部門的公務接待標准嚴格控制,對重要客戶和合作對象的商務接待標准可因事而定。出差補助可允許企業適當提高現行標准,但重要商務洽談活動可靈活掌握,注重防範因標准過低影響正常經營活動。

加大對領導人員落實八項規定的監督力度。要針對企業營商環境,通過改革創新加強監督工作。如為開拓國外市場進行市場調研、走訪客戶、項目洽談或技術交流等因公出國商務活動可由企業自定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其它因公出國活動可納入因公出國監管范疇。在加強現有公車監督的基礎上,積極探索企業公車改革,分步取消公車配備,實行貨幣補貼。針對個別職務消費的私密性及用途界定的模糊性以及難以對其真實性、合理性作出准確判斷這一現象,建立企業領導職務消費預算控制和績效考評制度,由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定期考評企業領導職務消費績效情況,並予以公示,用「陽光透明」換取企業員工和社會媒體的理解和支持。

有效宣傳和頂層設計為落實八項規定營造良好氛圍。國有企業市場屬性決定其本身必須同民營、外資企業一樣同等對待。要通過有效宣傳和輿論引導,讓群眾了解國有企業與黨政機關的本質區別,盡量減少企業正常商務活動經常遭群眾舉報和非議的現象。從頂層設計上,對所有國有企業參照黨政機關制定點廉政標准科學合理梳理和細化,獨立建立適用的國有企業廉政標准制度體系,從源頭上杜絕落實八項規定中出現的彈性和模糊空間,使之成為企業領導人員的行事准則,成為社會輿論監督的憑據。在提高標准、明確政策界限的前提下,要按照「零容忍」的原則,動真碰硬,嚴查嚴糾,只有讓有制度不執行或執行制度不力的人受到相應的懲罰,才能真正維護國有企業落實八項規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Ⅳ 國企高管私自開公司算違法么

不能。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此規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4)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Ⅳ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5)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擴展閱讀:

國企是共和國的長子,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麼,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

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向。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參考資料:

網路-國有企業

Ⅵ 國營企業違規勞動合同法怎麼投訴

可以去公司注冊地的勞動監督局進行投訴,如果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員工可以去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利。

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問題

1、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標准工資(崗位或職務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勞動合同期未滿,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因企業改制、改組和減員增效,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企業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下崗職工領取一次性基本生活保障費出再就業服務中心,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後出中心,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企業不得以下崗職工領取《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證》或享受其它再就業優惠政策為由,剋扣或拒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9、企業因改制、改組發生分立或合並後,分立或合並的企業應依據實際情況與原企業的職工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屬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企業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企業改制後仍留企業工作的職工,改制前後的年限可合並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10、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妥善處理有關債權債務拖欠問題,對欠繳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生活費、傷殘補助金、撫恤金、醫葯費等債務,應由企業予以補繳補發。對拖欠職工的集資款,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處理。

11、企業按上述第6、7、8條情況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企業應按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

12、企業應支付職工的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及有關債務,原則上應由企業以貨幣形式一次性支付。鑒於一些企業存在著難於支付的實際困難,為了不使職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應允許企業採取靈活多樣的支付方式,但必須與職工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並訂立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及債務支付協議。

13、企業與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企業房租等有關債務應向企業支付,也可採取沖抵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的方式支付。

Ⅶ 國有企業幹部經商有哪些規定

黨政幹部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了黨政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影響了黨政幹部的形象,容易滋生腐敗。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紀委、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關於切實解決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突出問題的通知》(紀發[2007]1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黨政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行為,制定本規定。

一、黨政幹部要嚴格執行不得經商辦企業和違規在企業兼職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的規定。

二、黨政幹部配偶、子女不準以任何形式參與礦山(煤、銅、錳、鐵、陶土、河砂等採掘業)、民爆物資等經營活動。

三、黨政幹部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黨政幹部管轄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中介活動。

四、黨政幹部配偶子女不準從事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和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五、黨政幹部的配偶、子女及配偶不準從事與該黨政幹部管轄業務相同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以及不符合規定的某些特種行業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六、黨政幹部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黨政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近親屬從事賓館、酒店、茶樓、美容美發等服務業的,該黨政幹部所在單位和直管單位的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到這些場所進行消費。

七、黨政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的賓館、酒店、茶樓、美容美發室等營業性場所,發生賣淫、嫖娼、賭博等違紀違法行為的,除由公安機關實施處罰外,還要追究該黨政幹部的紀律責任。

八、凡黨政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經商辦企業或投資入股辦企業活動的,黨政幹部本人要作為重大事項按規定進行報告,並在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中說明,接受組織和幹部群眾的監督。

九、中央和省制定的關於廳局級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配偶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具體規定適用於我市黨政幹部。

十、黨政幹部及其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退出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行業,或者該黨政幹部辭去現任職務或組織責令該黨政幹部辭職、對其工作進行調整,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該黨政幹部紀律處分。對黨政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活動謀取利益的,一經查實,從嚴懲處。

十一、本規定適用於全市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在永單位的黨員、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Ⅷ 事業單位違規經營收入的盈利,這個盈利能界定為國有資產嗎

應當界定為國有資產,理由之一,它是屬於國家事業單位,也就是經營主體本身就是國有的,當然它的一切收入也就是行為主體;理由之二,按照違規收入的程序,一般都是把違規收入全部收入國庫,進入財政收入盤子,國庫資產當然就是國有資產,國家便可進行再分配。理由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雖違規但也不可能因違規而形成屬於國有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資產。

Ⅸ 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人走到哪裡

《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出台,明確了九大方面54種情形的重大決策「終身追責」,旨在通過縝密的制度性安排防範國有資產流失。其中,國企高管一旦被認定要對發生的資產損失負責,不僅將面臨從「批評教育」到「免職」等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還可能同時面臨經濟上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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