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理工大學撤銷處分
⑴ 山東理工大學學士學位 績點不夠按要求無法取得學位
山東理工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高質量地培養高素質人才,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保障學校的教學秩序,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學制
第一條 本科採用彈性學制,范圍3--6年,基本學制4年;專科學制3年;專升本學制2年或3年,按專科學制與升本學制合計5年計算或按省教育廳規定執行。按基本學制制定專業教學計劃。學生在彈性學制范圍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教學內容,考核合格,即可畢業。
第二章 入學、報到、注冊
第二條 新生必須持山東理工大學錄取通知書、個人身份證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交費。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事先向學校說明原因、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不請假或請假逾期者,以曠課論;超過一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應到校醫院進行健康復查,復查合格者方能注冊。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認為在一年內可治癒並達到國家規定的學生健康標准者,經本人申請,院(系)負責人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學校出具保留入學資格證明,回家治療,往返路費和醫療費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學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自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兩周內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包括縣級醫院)證明,學校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資格審查,為審查合格者辦理注冊手續。新生注冊後方取得學籍。經審查不符合注冊條件者,由學校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清退回原籍;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資格審查和注冊工作由院(系)組織。清退學生須報教務處,並辦理清退手續。
第五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兩天,學生需持本人學生證到財務處交費,然後持學生證和交費憑證到所在院(系)辦公室報到、注冊,不交費者不予注冊。每學年第二學期學生持學生證到所在院(系)辦公室報到、注冊。每次注冊前,負責注冊人員要核對學生上學期的注冊情況,除休學學生外,如上學期未注冊,本學期也不予注冊。學生證加蓋注冊章後生效。凡未按時辦理注冊手續或未按學校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者,一律按曠課論處。未辦理請假手續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選課
第六條 學生根據專業教學計劃選課。各專業教學計劃中的課程,都分為公共與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專業課程、任選課程四大類。公共與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統稱為必選課,學生必須選擇。各專業的專業課程,一般按專業方向分為幾個選修課程組,稱為限選課,限學生選擇其中一組。必選課和限選課統稱為必修課。
任選課程在教學計劃中不確定課程名稱,只提出總學分數要求(約占教學計劃總學分數的10%)。學校開設大量的任選課程,分為不同的組,供學生任意選擇,但對學生選擇各組的課程也在專業教學計劃中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學生在制定任選課選課計劃時,要詳細了解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一個專業的學生在選擇任選課時,不能選擇本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的課程。在任選課目錄以外的其他專業的課程,也可以作為任選課。
第七條 各學期開設的課程,學校提前安排並公布。學生在選課時要根據總學分數要求、學校的教學安排、個人的學習進度計劃,每學期選擇足夠數量的課程。
第八條 學生一學年選修的課程,學分總數不足30學分,應休學。因選修的課程學分總數不足,休學兩次的學生,應退學。
第九條 在學生進入畢業設計(論文)環節之前,院(系)要對學生的選課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必修課中有未修讀的課程,不能進行畢業設計(論文)。
第四章 成績考核
第十條 所有課程均需進行考核。同一課程一般採用統一考核形式。考核可採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平時考查等不同方式進行。必修課成績,採用百分制或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其他課程和實踐性教學環節也可採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考核成績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成績總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學分制績點。學分制績點包括課程績點、課程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考核記分制不同,課程績點計算方法不同,具體如下:
百分制課程績點 = < xml:namespace prefix = v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 /> n 為課程考核成績。
五級記分制考核成績與課程績點之間的對應關系如下表:
考核成績
優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課程績點
95
84
73
62
0
課程學分績點 = 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 = 。
(一)平均學分績點是授予學位的依據,也可作為學生在專業或班級中學習成績排序及對學生進行各種獎勵的依據。
(二)任選課只計學分,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時不計入。
(三)學生獲得學校第二課堂活動和大學生競賽獎勵、參加科研和實踐取得的成果,均按有關規定記學分,與任選課合並計算,但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時不計入。
(四)各任課教師或系、教研室,必須在課程考試結束後三天內將考核成績報學生所在院(系)教學科或教務處,以便及時匯總統計,並向學生公布。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允許參加課程考核:
(一)無故缺課超過該門課程計劃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二)無故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達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抄襲作業或實驗報告,第一次受到老師警告,第二次又抄襲;
(四)上課有嚴重違紀行為,屢教不改。
不允許學生參加課程考核由任課教師確定。確定後,任課教師要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學生和學生所在院(系),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三條 學生在考核期間,原則上不準請假。因特殊情況或患重病要求請假者,必須事先持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書面請假,經院(系)分管教學的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能有效。病假證明要有校醫院院長簽字或縣以上醫院證明。經批准請假的學生,視為自動放棄該次考核。
第十四條 學生申請免修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通過自學等方式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的內容,且該課程的先修課程已取得學分,允許申請免修該課程。但是未完成該課程實踐性環節的,不允許免修。
(二)申請免修的學生,應在每學期選課時間內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並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經開課院(系)負責人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參加考核。免修課程按課程學分數交費。
(三)免修課程考核成績大於等於70分,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四)「兩課」、任選課、實驗課程及其它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免修。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選課,考核不合格者,應重修或另選。傷殘者經批准可免修,但不記該課程成績。體育課成績要以考勤、室內教學和室外教學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對學生考試作弊的處理
(一)凡出現下列行為之一視為考試作弊
1.閉卷考試夾帶小抄(不論使用或未使用)。
2.閉卷考試帶入書籍、資料、筆記等(不論與考試內容是否有關)。
3.相互傳遞試卷或有意將自己試卷給他人看。
4.交頭接耳、低聲私語、左顧右盼。
5.代替別人答卷,幫助他人作弊。
6.在考場內使用通訊工具。
7.構成作弊事實的其他行為。
(二)對作弊學生的處理
1.在考場內發現學生作弊,監考教師應令其立即停止考試,沒收試卷和作弊資料、工具,在試卷上註明「作弊」字樣,責令其退出考場,並在《監考記錄》中詳細填寫該生作弊情節。
2.作弊學生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3.凡考試作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包括記過處分)。第二次作弊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包括勒令退學處分)。
4.找他人替考以及替他人考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章 重修
第十七條 重修
(一)必修課考核不合格或曠考,一律重修。任選課考核不合格,可重修,也可另選。
(二)若學生對自己某些考核合格的課程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修。
(三)重修課程成績按下式計算
課程成績 = max {初修考核成績,重修考核成績,…}。
(四)學生重修課程必須辦理選課手續,無手續者不予考核。
(五)凡因抄襲作業或實驗報告、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缺做實驗不準參加必修課考核的學生,必須重修。
(六)考核期間獲得批准請假的學生,可隨下一次考核或申請重修。
(七)有先後修讀順序的課程,先修課程的重修必須在後續一學年之內進行。
第六章 輔修專業、雙專業
第十八條 學有餘力、成績優良、已修完四個學期課程的學生,可以修讀其他專業作為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每一個學生只能申請一個專業作為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
第十九條 修讀其他專業作為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的學生應詳細了解擬修專業的教學計劃,研究計劃規定的課程體系,徵求有關老師的意見,然後自主確定專業。
第二十條 選修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的課程,要按照修讀順序,先修課程先選。
第二十一條 同一名稱課程,已修課程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擬修專業設置的課程學分數,考核成績合格,可直接取得該課程學分。已修課程學分數小於擬修專業設置的課程學分數時,應重新選修該課程。
第二十二條 輔修專業課程和實踐性教學環節與主修專業課程和實踐性教學環節時間沖突時,學生應參加主修專業的教學環節。
第二十三條 輔修專業總學分一般不低於30學分。雙專業總學分一般為40--45學分,所修課程由各專業分別確定。
第二十四條 經審核達到輔修專業條件的,畢業時在畢業證書上同時註明「輔修×××專業」或單獨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經審核達到第二專業畢業條件的,在畢業證書上同時註明兩個專業名稱或單獨發給第二專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生修讀了某一專業的部分課程,不申請作為輔修專業或第二專業的,已修課程作為任選課登記成績和學分。
第七章 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入校學習後,一般不得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轉學:
(一)經嚴格考核證明,學生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適合在本校繼續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院校的某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者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我校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先由學生提出申請,院(系)負責人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查,經主管校長批准,由教務處發函與擬轉入學校聯系。擬轉入學校同意後,向省教育廳寫出書面報告,經省教育廳批准後,即可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二)我校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先由學生提出申請,院(系)負責人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查,經主管校長批准,由教務處發函與擬轉入學校聯系。擬轉入學校同意並回函後,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批。省教育廳批准後,將文件抄送擬轉入學校和擬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廳,由擬轉入學校報其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審批。得到批準的,接收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將同意接收文件抄送我省教育廳和我校。然後,即可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三)外校學生轉入我校,必須徵得我校同意,並按國家教育部規定,經省教育廳批准,方可辦理轉入手續。
第八章 休學、停學、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校醫院審查,須停課治療或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的二分之一。
(二)一學期請假和缺課學時數超過一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要由個人提出申請,經院(系)審查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個學年為期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我校有關醫療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自理。
(三)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某種原因需中途停學,須由個人申請,家長簽字,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申請停學期限一般不能超過兩年,停學期內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第三十三條 復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包括縣級醫院)證明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停學期滿,於開學前一周內持休學、停學證明和有關證件到所在院(系)申請復學,經院(系)同意後,辦理復學手續,同時報教務處備案;如果復學時原專業撤銷,學生可申請修讀相近專業。
(三)休學、停學期間,若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注銷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休學、停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注銷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四條 休學、停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三十五條 對自願應征入伍的在籍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出現役後一年。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九章 考勤
第三十六條 為保證學生在校期間將主要精力投入到學習中,對於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教學環節和學校統一組織的一切活動,要嚴格考勤。考勤不到的視為曠課。曠課學時數計算如下:
(一)上課期間曠課,曠課學時按實際授課學時計。
(二)實驗按實際學時數計。
(三)實習、設計(論文)、軍訓、政治活動、勞動、新生入學教育等集中教學環節中,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
(四)遲到、早退累計三次按一學時計。
第三十七條 學生請假,個人要填寫請假條,三天以內由輔導員或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院(系)負責人批准。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不報到者,一律以曠課論。
(一)在校期間因病住院,需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包括縣級醫院)診斷書請病假(住院者可委託他人代辦)。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應事先函(電)向所在院(系)請假,返校時必須持鄉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到院(系)辦理補假手續。學生在外地實習期間,必須持當地醫院診斷書請假。
(二)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因特殊情況請假時,需提供相應證明,但考核期間嚴格控制。
(三)在校外進行教學活動一般不準請假。若因特殊原因請假,一周內由領隊教師批准,一周以上要函(電)告院(系)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八條 對曠課學生的處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1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累計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章 獎勵、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運動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和其它單項榮譽稱號,並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具體參見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有下列六種: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第四十一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留校察看時間不少於半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表現良好,可按期解除;表現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經教育不改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通知本人,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學生的申訴,院(系)和有關部門都有責任進行復查。
第十一章 退學、試讀
第四十三條 退學
(一)符合第八條者,應退學;
(二)休學累計超過兩年者,應退學;
(三)經指定醫院確診,因意外傷殘、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不能堅持學習者,應退學;
(四)本人申請退學,家長簽字,經學校批准,可以退學;
(五)試讀期滿,達不到恢復學籍的條件者,勒令退學;
(六)因其它原因退學者見有關條款。
第四十四條 學生退學,需經院(系)負責人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查,經主管校長批准,報省教育廳注銷學籍。
第四十五條 學生退學有關事宜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
(三)取消學籍或已退學的學生,一般不能申請復學。
第四十六條 因所修學分不足而退學的學生,經本人申請,院(系)負責人和家長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後,可以試讀。試讀期為一學年。在試讀期,所選課程考核全部合格者,可以恢復學籍。試讀生需按規定的收費標准繳納培養費。
第十二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畢業或結業時要由院(系)對其德、智、體等作全面鑒定,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
第四十八條 在彈性學制內修完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課程,獲得規定學分,德、體合格的學生,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山東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九條 在彈性學制內,按所修專業教學計劃修完全部規定課程和實踐性教學環節,但未取得規定學分,可申請結業。符合條件者,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不能申請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五十條 在校學習期滿一年以上,由於各種原因取消學籍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專升本和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規定參照以上執行。
⑵ 有山東理工大學的畢業生嗎,我想咨詢一下往年留校察看的同學都怎麼樣了,學位證最後發了嗎
山東理工大學(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創建於1956年,坐落在歷史悠久的齊文化發祥地——山東省淄博市,是山東省重點建設的以理工學科為主的多科性大學;學科涵蓋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歷史學、教育學、藝術學等9個學科門類;校園佔地面積約240萬平方米(3600畝)。[1]
學校為確定的全國首批61所「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高校之一,是首批「山東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設工程」高校之一,也是首批國家級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國家級工程實踐教育中心共建高校;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簽約培養國防生,是空軍19所簽約高校之一;與農業部南京農業機械化研究所共建山東省農業工程優勢學科。
⑶ 山東理工大學宿舍違規用電怎麼處分
你那不是燒了,是跳閘了,不要擔心,找管理員認個錯就行了。要盡快啊,別處分了才找管理員。
⑷ 山東理工大學曠操行為
我是這個學校畢業的,畢業3年了,曠操沒什麼事
⑸ 山東理工大學違紀被處分後還能申請助學金嗎
不能了,其實還是很嚴格的。
⑹ 山東理工大學有掛科數目限制和學位證的關系嗎
各部門、學院(教學部)、直屬單位:
2006年4月26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11次會議對《山東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山東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魯理工大政發[2004]75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東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2006年4月26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山東理工大學按國家計劃錄取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以依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二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三條 學位授予工作應堅持綜合素質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則,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一)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教學環節的學業,成績優良。?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因考試作弊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二)退學試讀後恢復學籍者。
(三)平均學分績點低於70者。
(四)未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必修課和限選課補考門數多於5門者。
第三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五條 本科畢業生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授予條件對畢業生名單及成績單等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本學院的學士學位授予名單並報教務處。?
第六條 教務處將各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匯總並進行復審後,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確定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並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 學位補授
第七條 由於未修滿學分或平均學分績點不足70未獲學士學位者,可在6年彈性學制內申請重新學習相關課程,達到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按程序補授學士學位。課程重學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考試作弊受記過處分未獲學士學位者,可在6年彈性學制內提出補授學士學位的申請。對於工作滿一年且表現較好、取得較大成績者,經用人單位證明和學校審批,可以按程序補授學士學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要堅持標准,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如發現在學位申請或審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即嚴肅處理,並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條 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由學校出具相應證明書。
第十一條 本細則從2006屆畢業生起施行。
第十二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⑺ 山東理工大學學業警告會記錄檔案嗎
學業警告一般不計入檔案,但兩次學業警告是要強制休學一年的。學校都處分並不是一棍打死,畢業時會有條件可以換取取消處分的。
⑻ 山東理工大學考研問題
這個專業。。。反正據我所知 本校的只要沒有掛科和處分,過了線都可以上。學校會重點照顧本校學生,外校的當然如果你成績好上是沒問題。
⑼ 我的處分怎麼消啊我是作弊未遂,馬上又要畢業啊,怎麼寫申請書哦!!!
一般是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一年後處分自動撤銷,但是作弊記錄在檔案里了,用一個專大信封把你全部的屬檔案材料裝在一起,然後璫璫璫璫蓋一圈章,發到你單位去了。
你趁早找關系,往教務處老師家跑跑。記住,管這事的是教務處考務科。
希望你能順利拿到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