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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童工

發布時間: 2021-03-13 23:56:24

1. 農民工維權的基本權利

1.農村勞動者外出務工,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卡
2.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3.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4.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5.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等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6.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具體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7.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並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點的,支付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8.建築業企業應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建築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准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9.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10.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11.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2.勞動者不必履行無效的勞動合同
13.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
14.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後至終止前這段時期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內的;
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並且規定,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與此同時,為保護處於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特定權益,《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6.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7.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8.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19.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應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
21。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認定為工傷
22。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准,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4。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減少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26。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7。農民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以選擇長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8。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得主動提出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29。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32.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也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3.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等規定:(1)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以上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加班加點,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和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兩種形式。
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2)必須與工會協商;(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是指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受正常情況下的限制而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加班加點和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加點或在法定節日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35.農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權利
農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權利,主要包括:
(1)法定節假日。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2)病假。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病假假期。職工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的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的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此外,農民工還依法享有女職工產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等。
36.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地要逐步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范圍。根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特點和醫療需求,合理確定繳費率和保障方式,解決他們在務工期間的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對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據此,在已經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的地區,農民工有權參加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應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患病時,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醫療保險待遇。
37.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8。農民工有權參加失業保險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9.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生育保險
目前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還沒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從各地制定的規定看,有的地區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有的地區則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如果農民工所在地區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農民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參加生育保險並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的生育農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 該誰負責

工程施工中農民工傷亡事故的處理

現如今,特別是大包的工程,協作隊伍一方對農民的招工使用缺乏登記造冊,工資發放也無明細清單。當出現勞動關系爭議時,司法、行政部門往往認定用工主體為直接中標的施工單位,由於對於勞動爭議糾紛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即如果施工單位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證據證明此農民工不是本單位招用的,則會被認定為成立勞動關系,因此,施工單位將對協作隊伍招用的農民工傷亡事故也承擔了極大的法律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本文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賠償爭議、舉證責任、農民工傷亡的救濟途徑作出一定分析闡述,為項目部處理類似糾紛提供幫助,同時,對農民工的管理應引起公司重視。

一、 勞動關系的認定

1、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針對未簽勞動合同的情形,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准為: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在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雖然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成為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為其提供有償勞動,與用人單位客觀上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界定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從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二是用人單位是否根據某種分配原則,組織工資分配,勞動者按照一定方式領取勞動報酬;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四是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使用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工具工作。

事實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和證據:

一般而言,根據「誰原告、誰舉證」原則,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在於員工,證據有工作證件、工資條、銀行工資卡記錄、休假條、交接單等。但是,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員工對存在勞動關系、傷亡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如否認職工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也要舉出否定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根據上述規章,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加大了,如果員工一方有證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方不能舉出反證或對員工的證據反駁不力,則一般認定勞動關系成立。

現實中,特別是大包的工程,對農民的招工使用,沒有造冊登記,工資發放也無清單,更沒考勤記錄了,所以當出現勞動關系爭議時,施工單位一方往往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2、 與誰成立勞動關系(我方、分包人)

違法分包或轉包的情形下,如何認定勞動關系的主體?實踐中的做法不一,各地的司法實踐大多數從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出發,進行勞動關系的認定。

第一種觀點:《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分包或轉包法律關系這是屬於建築合同法律關系,它不同於勞動法律關系。分包或轉包是否違法,並不影響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一方成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那麼對該組織招用的勞動者傷亡事故,應當由該組織直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然而,實踐中也有判例認定:這種違法分包或轉包情形下,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方承擔其僱用勞動者的傷亡責任,但同時也讓發包方對上述勞動者的傷亡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違法分包、轉包還將可能導致承擔嚴重的行政責任。如果我方在糾紛中出示分包合同等證據,還擔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分包進行處理。

第二種觀點:建築工程是業主依法招標的,由於施工單位與業主間的建設施工合同關系是經過依法中標簽訂並備案的,是公示在外。而施工單位與其它分包人或包工頭間的合同關系是不公開的、暗箱操作的、是違法的。

所以,對於第三人來講,可以認為其並不知道工地上還存在一個實際施工人(分包人或包工頭)。因此只要第三人能證明自己是善意的,並確實在本工地從事勞務服務,那麼,此時中標單位將被認為是直接與勞動者成立勞動法律關系的責任主體,從而承擔傷亡賠償責任。

綜合看來,在我公司中標施工的工地出現農民工傷亡事故的,如果分包方不主動解決並承擔賠償責任時,我公司往往是責任難逃。

3、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嗎?此類爭議處理機構為哪個?

勞動爭議是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就勞動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糾紛。只有當勞動爭議符合法規規定的受案范圍時,才能請求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解決,否則將會被拒絕受理。也就是說,當員工請求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解決勞動爭議時,首先要提供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因此,一般而言對於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勞動爭議仲裁委之間常相互推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一般不予受理。但2005年,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從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類爭議提供了受理依據。

二、 工傷認定

如果不成立勞動法律關系,那麼工傷認定缺乏前提。雙方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不適用工傷認定程序。

如果勞動關系被認定,傷亡民工則可直接申請工傷鑒定。

1、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是否屬於工傷

主體審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這就說明用人單位只限於境內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而不包含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同時,又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這就排除了職工為16歲以下的勞動者。非法用工關系中的職工若受到事故傷害只享受一次性賠償待遇,並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認定程序。此外,職工退休後返聘原單位工作或在新的單位工作發生事故傷害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目前尚有爭議,但大多數人認為退休職工與返聘的單位或新單位所形成的是聘用關系,不屬於勞動法所調整的范圍,也不應適用工傷認定程序,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因此,工傷認定首先要審查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審查標准:一是用人單位是否為依法核准登記的各類企業或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二是職工是否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不含16周歲以下以及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的)。對於不具備上述主體資格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如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了工傷認定,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應當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其次,由於實踐中大量存在企業租賃、承包,工程轉包、分包等情況,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要對誰是用人單位進行審查界定。這種界定應當建立在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基礎上,即前面所說的是否為依法核准登記的各類企業或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實行租賃、承包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用工主體資格,應以出租方或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將建設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造成農民工因工傷亡的,應以該建築施工企業為用人單位。(見上文[一]、2所述)

實質審查:對於事故傷害發生的工作場所的認定,一般應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工作紀律等方面綜合考慮,凡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均應視為工作場所。對於造成事故傷害的工作原因,一般應從是否屬於本崗工作、是否屬於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是否屬於單位重大緊急情況等方面考量。而且,這種工作原因既應考慮職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應考慮因單位設施或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理解為既包括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單位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也包括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須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

3、 舉證責任

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不能再強求職工負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傷者是基於其他事由引起的受傷或該項工作不存在引起傷害的危險性,如果舉證不能,應認定工傷。

在強調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注意,員工並非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其應當提供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存在事故傷亡事實等基本證據,因為這些證據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員工應當對存在勞動關系、傷亡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如否認職工與其存在事實上勞動關系的,也要舉出否定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

4、 工傷認定救濟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九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沖突,應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不服的,適用復議前置程序。

5、 賠償數額(死亡)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情形,由社保機構依《工傷保險條例》核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非法用工單位,按勞動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賠償。

三、 勞動者傷亡事故主要救濟途徑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只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

如果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對工傷保險賠償有異議,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不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可以直接對第三人請求民事賠償,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1、 自願調解

出現人身傷亡事故,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如果勞動者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達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並且賠償額合理合法。那麼,這種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應為有效。

如果賠償金額低於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根據《合同法》的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的有,(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的顯示公平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此時,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的;申請變更或撤銷前,該協議是有效的。

如果不啟動工傷認定程序,私下達成的協議,因違反國家對傷亡事故上報制度等其它強制性規定,可能導致被認定為無效協議。傷亡民工即使簽訂了私了協議,仍可以起訴要求增加賠償金額,一般會獲得法院支持。

2、 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3、 民事訴訟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 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綜上所述:民工傷亡後可能出現的糾紛處理途徑有

1、勞動關系不明時。勞動關系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的提起民事訴訟

2、勞動關系明確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首先確認勞動關系---進行工傷認定---不服決定的向有權部門申請復議----不服的提起行政訴訟

3、對工傷賠償有爭議時。工傷賠償數額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的提起民事訴訟

4、第三人侵權事故。可以同時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和工傷賠償程序,有可能獲得雙重賠償。

具體程序和計算需參照工傷認定程序、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行政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等。

3. 我廣西桂林承包一個石場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農民工維權問答

一、農民工維權主要有哪些途徑?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二、哪些情況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投訴的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身份證件等;
2.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如拒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如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等;
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超時加班加點、強迫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
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等;
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農民工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責任由農民工自負等;
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如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
8.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主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
9.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法亂收費等;
10.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等侵犯其其他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

三、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而言,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一定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其簽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農民工要注意以下問題:
1.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以上各條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比如勞動報酬,一定要寫明工資支付標准、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以便將來發生勞動爭議時能夠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簽訂勞動合同前,要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勞動合同管理細則等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涉及到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當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3.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農民工應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農民工在簽字時一定要慎重,對文本仔細推敲,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為穩妥起見,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咨詢,確認合同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
4.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不要簽訂下面幾種合同:
口頭合同。有的企業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時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由於缺乏書面文字證據,農民工往往有口難辯。
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企業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對這種情況,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一旦發生事故,農民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兩張皮」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職心切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這類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
賣身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在合同中約定「一切行動;對於因為不懂法律條文已交納押金的,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據,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作為證據。聽從用人單位安排」,一旦簽訂,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體罰和拘禁農民工。遇到這種情況時,不能忍氣吞聲,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公安機關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雙方不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千萬不能採取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否則,一時沖動不但於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五、用人單位或個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國家對建築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有什麼規定?
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築業企業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准和日期按月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1〕2號)進一步明確總承包企業的工資支付責任。規定總承包企業分包工程必須使用有資質的企業,嚴禁轉包、違法分包。工程施工發包、承包雙方要依法簽訂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各級建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按照 「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由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

七、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由誰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⑴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⑵逃跑、藏匿的;⑶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⑷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4. 有誰知道桂林建築勞動協會在那裡。管民工工資這一塊的

農民工維權問答

一、農民工維權主要有哪些途徑?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二、哪些情況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投訴的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身份證件等;
2.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如拒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如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等;
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超時加班加點、強迫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
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等;
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農民工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責任由農民工自負等;
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如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
8.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主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
9.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法亂收費等;
10.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等侵犯其其他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

三、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而言,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一定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其簽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農民工要注意以下問題:
1.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以上各條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比如勞動報酬,一定要寫明工資支付標准、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以便將來發生勞動爭議時能夠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簽訂勞動合同前,要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勞動合同管理細則等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涉及到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當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3.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農民工應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農民工在簽字時一定要慎重,對文本仔細推敲,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為穩妥起見,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咨詢,確認合同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
4.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不要簽訂下面幾種合同:
口頭合同。有的企業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時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由於缺乏書面文字證據,農民工往往有口難辯。
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企業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對這種情況,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一旦發生事故,農民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兩張皮」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職心切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這類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
賣身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在合同中約定「一切行動;對於因為不懂法律條文已交納押金的,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據,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作為證據。聽從用人單位安排」,一旦簽訂,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體罰和拘禁農民工。遇到這種情況時,不能忍氣吞聲,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公安機關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雙方不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千萬不能採取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否則,一時沖動不但於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五、用人單位或個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國家對建築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有什麼規定?
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築業企業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准和日期按月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1〕2號)進一步明確總承包企業的工資支付責任。規定總承包企業分包工程必須使用有資質的企業,嚴禁轉包、違法分包。工程施工發包、承包雙方要依法簽訂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各級建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按照 「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由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

七、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由誰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⑴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⑵逃跑、藏匿的;⑶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⑷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桂林市勞動監察機構
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科位於桂林市環城西二路17號
桂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位於桂林市五美路13號
秀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位於桂林市三多路棠梓巷1號
象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位於桂林市環城西二路5號
疊彩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位於桂林市中山北路147號
高新七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位於桂林市普陀路32號
雁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位於桂林市雁中路18號
臨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位於臨桂縣人民政府

5. 農民工工資自查報告

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農民工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要慎重擇業。在選擇職業時,勞動者應該到通過勞動部門批準的職業介紹機構擇業,應對用工單位的用工資格、企業效益、信譽等方面進行考查。必須接收職業培訓,取得就業的合法資格。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經勞動部門審查鑒證才具法律效力。
二、因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犯勞動者的權益,如收取押金,拒付勞動工資,未經協商延長勞動時間,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及生命安全的工作,使用童工,拒付工傷醫療,工傷補償費用,拒付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等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三、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必須履行合同條款和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有關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反合同,在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以及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身離職等方面沒有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申請勞動監察!!
最好的維權途徑是要求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因為勞動監察部門是不能收費的,並且至少可以追究兩年的被剋扣的加班工資及其經濟補償金,而勞動仲裁只能追究兩個月還要收高昂的仲裁費!!
2.收集證據!!!
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利必須在平時就注意收集證據,否則,等到糾紛發生時才去收集,往往已被用人單位銷毀。這些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廠牌、暫住證、社保卡、銀行轉帳卡、飯卡、工卡、用人單位蓋章的工資表(單)、用人單位蓋章的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切記!切記!!切記!!!
3..注意領取工資時簽名並註明日期,防止企業否認拖欠工資的事實。
無故拖欠工資行為是企業最常見的違規行為,但是,如果企業拖欠工資後是通過發現金支付工資的方式,勞動者務必在領工資簽名時,簽上領工資的日期,這樣可以證明企業拖欠工資的事實。

6. 施工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章 工程部管理細則及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保持平整,施工道路暢通,危險地點應設有明顯標志,夜間設紅燈。
2、施工現場必須懸掛安全標志牌和警告標志,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二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禁止穿高跟鞋、托鞋及易滑的鞋進入現場,嚴禁酒後工作。
3、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能上下拋擲料具,架上作業人員禁止打鬧。嚴禁各種施工作業人員登窗作業。
4、對挖深溝槽工作,應按規定的放坡系數放坡,嚴防片幫、坍塌事故。
5、對建設工程所留的洞口、梯口、漏斗等應設幫圍欄或做臨時封閉,防止掉人。
6、現場電線架設,高不低於3•5米,臨時電線也必須由工長指派電氣專業人員安裝。電表箱、閘處要有門上鎖,有專人負責,有電金屬機具要有接地,接零裝置。
7、運輸機械必須有安全限位器,制動裝置,嚴禁職工乘坐運輸吊盤。
8、各種機械設備、機具不得帶病運行,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保險裝置,非專業人員禁止操作。
9、分包作業的聯合體不得招用童工、年老體弱和患有各種疾病的作業人員。
10、對於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乾的施工作業人員,應令其停工整改,必要時採取一定的經濟處罰。
11、分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負責認真履行分包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遵守公司項目部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及時向項目部報告工傷事故並參與調查,處理善後事宜。

衛生管理制度
一、衛生管理的范圍為工程部辦公室。
二、衛生清理的標準是:地面無污物、污水、浮土;檔案櫃內各類書籍資 料排列整齊,無灰塵,櫃頂無亂堆亂放現象;辦公桌上無浮塵,廢棄 紙張、物品擺放整齊、圖紙擺放整齊;桌椅擺放端正;復印機、列印機 等設備保養良好,無灰塵、浮土。
三、衛生清理實行輪流值日制度,由部門負責人統一安排,全體員工監督執行。每天的衛生達標情況由檔案員統一記錄。
四、為保持好辦公室衛生,每位員工應加強自律:檔案、文件查閱後及時 歸位;圖紙翻閱完後及時整理;廢棄紙張統一擺放,定位。

施工成本管理制度
工程成本核算是施工企業成本管理的一個及其重要環節,為了搞好工程成本核算,必須從管理要求出發,貫徹「算管結合,算為管用」的原則。加強成本管理,降低費用開支,及時反饋,指導施工,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1、通過工程成本核算,將各項施工費用按照它的用途和一定程序,直接計入或分配計入各項工程,正確算出各項工程的實際成本,將它與預算成本進行比較,及時反饋到各相關部門,實現全過程式控制制。
2、及時准確的計結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從而反映人力、物力、財力的耗費,檢查各項費用耗用情況和執行情況,挖掘降低工程成本的潛力,節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
3、各部門協助財務部落實成本控制的實施,為修訂預算定額,施工定額提供依據。
4、及時准確記錄現場施工內容的數量(厚度、高度、寬度等)情況,及時發現現場實際施工與圖紙的差異,依據圖紙在施工規范的范圍內指導施工隊節約成本。
5、及時准確記錄工程進度,掌握施工情況,隨時指出現場施工內容。
6、 及時登記出、入庫票。及時分析材料耗用。及時控制,工程完工後3天內做出分項分析、分包分析、棟號分析。
7、在完成分析、反饋過程後,召開會議把分析結果公開化,從而指導、督促施工隊節約成本。
8、工程竣工,相關資料齊全,5天內核算出實際成本。
9、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預算部門對單位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材料、人工費做好成本預測預控工作。

崗位職責制度
項目經理工作職責
1、 遵守國家政策、法令、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2、全面履行、實施公司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
3、參與簽訂或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簽訂分包合同。
4、負責項目工程款回收工作,辦理工程款撥付手續,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5、協助公司機關組織做好工程索賠工作,辦理工程結算,確保企業資金的正常運轉
6、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種報表,自覺接受各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7、負責綜合管理體系的實施。
8、負責根據施工狀況(計劃完成情況與進度部位)調配勞動力。
9、參加甲方或監理公司組織召開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的工作會。
10、負責編制各分包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勞務款、設備物資款及材料款的台帳與款項的撥付。
11、對所管的項目施工現場、環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護設施的完整、齊全、有效、符合要求負責任。
12、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必須把安全工作同時貫穿到具體環節、班組中去。對查出的問題責成隊、班組限期整改。
13、及時按工程進度報送材料訂購單,配合材料采購。

預算員工作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抓好生產施工全過程的經營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工程造價的政策規定,加強業務學習。
2、負責建立健全項目部經營管理措施與相關台帳。
3、負責簽定與施工項目有關的經濟合同、施工合同及材料設備供應合同。協助材料設備部做好材料加工定做,對進場材料數量、質量把關。
4、負責同甲方辦理因設計變更發生費用款項的確認手續。負責編制工程概預算、洽商變更及工程結算和工程索賠資料的收集、匯總。
5、負責向因甲方原因給施工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費用索賠數。
6、負責施工成本、人工成本控制與使用,制定措施降低成本。
7、審核分包單位施工隊伍的資質,嚴格控制不具備專業素質的外包人員施工。
8、運用質量否決權,對不合格的項目及時進行處理,做到勤檢查、勤督促、勤教育,加強作業層的控制力度,防止質量隱患的發生。

施工員工作職責
1、學習掌握施工圖和相關圖紙,參加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把圖紙問題解決在施工之前
2、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項目其他管理措施的討論,按各自承擔的專業范圍,認真貫徹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項目其他管理措施。
3、熟悉施工圖紙,掌握施工工藝,抓好工藝搭接,根據施工生產計劃安排,按《項目質量計劃》規定的活動順序,向作業班組或包工隊下達施工任務,進行書面技術交底、質量交底和安全交底,必要時進行操作交底。
4、隨時檢查班組(含包工隊)施工的工序質量,對關鍵工序、特殊過程要以專項作業指導書進行詳細交底,必要時對作業指導書進行補充,並親自監控把關,作好施工記錄。
5、嚴格按照質量標准施工,及時驗收工序質量,發現質量不符合要求時,責令班組或包工隊返修或返工,直至合格。出現不合格工序時,按質量部門和上級規定的糾正方案認真執行,並請求復驗。
6、認真填寫質量記錄,連同施工日誌和有關技術資料,經質檢部門檢查簽認的質量記錄,為工序質量等級的唯一性標識,必須完整保存,按規定時間及時整理,交資料員歸檔。
7、管理施工中的各種標識。
8、及時按工程進度報送材料訂購單,配合材料采購。
9、組織和參加主體結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和簽署。
10、負責編制施工技交底(包括施工、質量、安全施工方法,要求合符安全質量標准),並 在每一分項工程施工前組織貫徹落實。
11、及時認真地做好所屬工程施工技術記錄、資料的記載、簽署、收集、整理、歸檔。
12、具體地解決、處理圖紙和施工中的難題,消除質量通病,確保工程安全生產無事故。
13、要對施工現場機械的安全運行負責。施工現場的機械要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機械管理人員每月要檢查機械的運行狀況,每周要對機械的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普查,發現故障要及時進行排除。並監督檢查各類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情況,確保施工現場的機械技術狀況處於良好狀態,以保證施工生產的安全使用。
14、監督檢查機械操作人員的作業情況,做好機械使用的安全交底,並留有記錄。嚴格要求機械操作手切實遵守操作規程,發現違章作業應立即糾正。對新的操作手要進行指導幫助並定期進行考核,嚴禁無上崗證人員單獨作業,杜絕非操作人員操作機械,嚴防事故發生。
15、對租賃的機械設備要進行有效地管理。要對所租賃的機械設備認真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所租賃的機械設備的完好和安全可靠,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16、施工過程督促檢查作業班組(自檢、互檢、工序交接檢)。

材料采購員工作職責
1、具有較強的市場,懂得行業特點,善於對外經營,了解材料性能,務實精明。
2、根據施工任務安排,會同有關人員編制月、季、年度工程材料采購計劃,報領導審批後確定材料供貨單位,簽訂采購合同,嚴禁不合格材料進入施工現場。
3、熟悉材料品種、規格、性能及用途,掌握材料的預算價格和市場價,根據工程需要和采購計劃,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采購任務。
4、堅持勤儉辦企業,精打細算,工程材料的采購必須做到優質、價廉、近距、便運,盡量降低材料成本,及時辦理托運,驗收和財務結報手續。
5、采購工作必須按《采購控製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一是供方應為合格的供應商並經通過評審、領導確認的供貨單位,預防上當受騙;二是所采購物資必須符合工程質量要求。
6、深入現場掌握材料、設備、構配件用量和庫存情況,負責催貨,嚴格把好材料、構配件質量關,確保符合質量要求。
7、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督促有關人員管好、用好現場施工工程材料,必須做到工完,料盡、場清。
8、定期組織材料清庫盤點,發現變質、變形、過期等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報告,並組織整理及處理。
9、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材料保管員工作職責
1、建立進出庫材料台帳,認真辦理進出庫材料各種手續,確認無誤後及時登記。
2、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圖,合理地存放各類材料及構配件。
3、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有事請假。
4、每日上、下班前,要檢查庫房、庫區、場區周圍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門窗是否完好,如有異常應採取必要措施並及時向安全員反映。
5、收料時必須嚴格執行「三驗制」,即驗數量、驗質量、驗規格型號。
6、做好每季度庫存物資的盤點,做好帳、冊、單據等的日清月結,並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7、熟練掌握使用防火防盜設施和器材,保持本倉庫區內的消防設備、器具的完整、清潔,做好倉庫內設施器材的保護,無丟失、無損壞、不得挪作他用,保證隨時可以使用到位。對危險品物資要專放,對易燃易爆物品要採取隔離措施,單獨存放。消滅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
8、倉庫內嚴禁明火及吸煙,禁止攜入火種。對入庫人員有進行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的義務。
9、工作時間不得將鑰匙亂扔亂放;人離庫時應立即鎖門,不得擅離職守。
10、領料人員和其它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如需領料人員進庫搬運的物資,要在庫內點交清楚,不得在搬運中點交,以防出現差錯和丟失。
11、任何人不得隨意將私人物品存入庫內。
12、發料時,必須核對限額數量,嚴格按照預算員編制的限額領料單發料,做到品種、型號、數量無差錯,發料時手續完備齊全,保存完好。

警衛工作職責
1、嚴格執行施工現場門前三包責任制。
2、嚴格履行警衛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與使用方法,熟悉消防法規、治安管理條例。
4、熟知施工現場暫舍消防設備、消火栓的位置, 會報火警、匪警。
5、嚴格執行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的治安、消防規章與措施,定期向安保部門匯報及反映工作中的情況與問題。
6、負責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煤氣中毒、防施工人員持械聚眾斗歐事故發生。
7、發現火險、治安隱患,立即匯報,並採取可行防範措施,防止和制止事故的發生。
8、對進場行為可疑人員,主動上前詢問,落實來訪登記制度。
9、嚴格執行持物出門條檢查制度,防止國家及個人財產丟失。

施工班(組)長工作職責
1、施工班(組)長是具體施工操作的組織者,是把設計意圖的技術措施要求變成現實的直接指揮者,對本班(組)的施工質量負直接責任。
2、認真執行上級各項質量管理規定、技術操作規程和技術措施的要求,嚴格按圖紙施工,切實保證本工序的施工質量。
3、發現投入施工的材料有異,必須向上級反映。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的材料,避免因材料問題造成質量事故的發生。
4、對出現質量問題或事故,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以利事故的分析和處理,隱瞞或謊報,均應追究班(組)長的責任。

操作者工作職責
1、施工(生產)的操作者是直接將設計意圖付諸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對工程質量起決定作用的責任者。因此說,操作者應對工程質量負直接操作責任。
2、堅持按技術操作規程、技術交底及圖紙要求施工。凡因違反上述要求,造成質量事故的,均應負直接操作責任。
3、對本崗位、本工序操作負責,做到三不,即: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不使用;上道工序質量不合格不承接;本道工序質量不合格不交出(交工)。
4、虛心接受質量檢查員和技術人員的監督檢查。出現質量問題,主動提供真實情況,不隱瞞、不謊報,否則追究操作者的責任。

7. 如何確認違法承包中小包工頭所招用人員的勞動關系

  1. 首先要確認包工頭是否有相應施工資質,如果沒有那麼包工頭所招用的人員將不具備建設施工標准。

  2. 確認包工頭是否有用工資質,若沒有用工資格,其招用的民工與發包方形成勞動關系。

  3. 包工頭是否與所招用的人員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者所招用的人員否是勞務派遣形式。如果民工已經和其他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包工頭和此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則二者沒有勞動關系,僅僅是勞務派遣關系。
    如果民工沒有和其他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屬於直接跟著包工頭干,則二者有勞動關系。

  4.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主體需滿足兩個基本要件:其一,勞動者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其二,勞動者所在單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如果勞動關系的主體不符合上述規定,就構成所謂的非法用工關系。關於非法用工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有所規定。其中,《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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