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評語
Ⅰ 黨員處分回訪單位意見是什麼
為進一步規范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工作,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和《塔城地區紀委關於對受處分人員開展回訪教育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回訪教育的目的意義
開展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是全面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的一項重要舉措,其目的是為了充分體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把對犯錯誤黨員幹部的教育延伸到黨政紀處分之後,切實幫助犯錯誤黨員幹部提高認識和改正錯誤,為化解消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提供保障。
二、回訪教育的主體、對象及時間
1、回訪主體,回訪教育工作由縣紀委和各鎮紀委、縣直部門紀委,按照幹部管理和審批處分許可權組織實施。縣紀委案件審理室具體負責開展回訪教育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2、回訪對象,中國共產黨黨員因違反黨紀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員;監察對象因違反政紀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黨員幹部不予回訪。 3、回訪時間,根據所受處分,應在處分期限內開展回訪教育,處分期滿則將其納入正常的教育范圍。回訪教育期限:受到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的黨員幹部為半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黨員幹部為一年;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的黨員幹部為二年。回訪教育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三、有關要求
1、強化回訪教育疏導工作。與受處分黨員幹部訪談時,要認真聽取他們的思想匯報,把握他們的思想脈搏,幫助他們分析所犯錯誤的危害和根源,促進他們思想上轉化、行動上改正。要維護組織上已經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得隨意評價。堅持回訪教育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對受處分黨員幹部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個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難,要積極反映,幫助解決,充分體現組織的關懷和溫暖。 2、建立回訪教育檔案。回訪教育結束後,回訪教育小組認真填寫《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情況登記表》,歸入個人檔案,作為恢復黨員權利、解除行政處分的重要依據。對回訪教育中能正確認識所犯錯誤、積極改正,表現突出的,有解除期限的可建議原批准機關給予提前解除處分。加強與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的溝通,為改正錯誤快、工作業績突出的受處分黨員幹部在提拔任用上創造條件和機會。 3、加強回訪教育管理。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充分認識對受處分黨員幹部開展回訪教育工作的積極意義,克服重處分輕教育的思想,要將回訪教育納入本單位日常教育工作規劃,統籌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實施。
Ⅱ 受過黨內嚴重警告處理當年考核結果如何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內警告容、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
2、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
3、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評為不稱職;
4、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評為不稱職,第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5、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個人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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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Ⅲ 留黨察看一年為什麼第二年只寫評語不評定檔次
很簡單啊,考核不合格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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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考核: 受黨紀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⑴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⑵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中所犯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的,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⑶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並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⑷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Ⅳ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評什麼等次
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來
根據《公務員源考核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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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Ⅳ 公務員同時受到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時,年度考核應如何評定等次。
具體分別如下: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了《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對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內的所有公務員的考核問題做出了規定。
按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第25條的規定,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不難看出,其主要精神與早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後如何實施年度考核的規定毫無二致。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後,有兩種處分的處分期間出現了變化:記大過的處分期從一年調整為18個月,降級的處分期從一年調整為24個月。由於處分期內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時不定等次。
一般情況下,受記過處分的,會有1年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受記大過處分的則根據處分期的起止時間的不同為1至2年,從上半年開始起算的為1年,從下半年開始起算的則為2年。
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公務員實施了多種違紀行為,且多種違紀行為分別確定處分檔次時處於同一檔次,那麼,按照2007年4月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的有關規定,處分期最長可達48個月。由於只有處分期滿處分被解除後,行政機關公務員才可以確定考核等次。
(5)黨紀處分評語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黨內警告的黨組織對黨員的一種處分。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