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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自律處分條例解讀

發布時間: 2021-03-13 14:01:46

㈠ 如何解讀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

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後的兩大黨規,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著「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彰顯一種堅強決心——與時俱進完善黨內法規,切實解決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輪「巡視清單」顯示,「管黨治黨不嚴」是被巡視單位的一大共性問題——有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有的黨的領導弱化,有的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指出,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僅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這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無法體現黨的先進性,導致了『要麼好同志,要麼階下囚』的現象。」謝春濤說。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准則和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態度在此次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兩個法規回答了『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麼份上』等問題,彰顯了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釋放了越往後執紀越嚴的信號。」謝春濤說。

樹立一條道德高線——修訂後的准則成為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

專家普遍認為,這次對准則的修訂「動作很大」,無論法規的名稱還是內容都有較大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示,對全國人民作出了庄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到『中國共產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體現了『全面』二字。」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新准則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體黨員;其中,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自律規范,不再限於「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

准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餘字的准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准。

針對全體黨員,准則圍繞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提出「四個堅持」;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准則圍繞「廉潔」二字,從公僕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條款、字數少了,但微言大義,緊扣『廉潔』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很有『經典感』。」高波認為,這是一條既面向全體黨員,又突出關鍵少數,看得見、摸得著、易懂易記易執行的高線。

釐清一份負面清單——刪除70餘條與國法重復內容,增加「拉幫結派」等違紀條款,條例修訂充分體現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

10月16日,中央在相關案件通報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為引人注目:周本順「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潘逸陽「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余遠輝「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這些「紀言紀語」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而這些成果又轉化為紀律要求,納入到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條例的修訂,除上述「一增」外,還有「一減」「一整合」。

「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餘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謝春濤認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將使黨員在突破法律「底線」前先觸碰到黨紀「底線」,跌倒後就不會摔大跟頭,本質上體現了對廣大黨員的愛護。

「一整合」即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於『勾縫』,覆蓋面更大,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傳遞一個明確信號——黨內法規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體黨員心上

立德向善,立規懲惡,准則和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下一步關鍵是要落到實處。

㈡ 針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廉潔自律准則的專門解讀的讀本書有嗎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

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後的兩大黨規,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著「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彰顯一種堅強決心——與時俱進完善黨內法規,切實解決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輪「巡視清單」顯示,「管黨治黨不嚴」是被巡視單位的一大共性問題——有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有的黨的領導弱化,有的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指出,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僅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這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無法體現黨的先進性,導致了『要麼好同志,要麼階下囚』的現象。」謝春濤說。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准則和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態度在此次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兩個法規回答了『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麼份上』等問題,彰顯了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釋放了越往後執紀越嚴的信號。」謝春濤說。

㈢ 如何正確解讀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㈣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以下簡稱《准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我們黨是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黨,全心全意為人民謀福利是我黨的宗旨。群眾利益無小事,每個黨員幹部既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也要有在實際中維護群眾利益的行動,要切實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深入剖析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產生的原因,採取得力措施集中整治,讓群眾實實在在感受到黨員幹部的工作成效。

重視領導幹部的道德修養,是我們黨的光榮傳統。做官先做人,做人必修身,黨員幹部要做思想境界中的高人,自覺汲取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向群眾學習,向賢人學習,做一個純粹的、有道德的、脫離低級趣味的好乾部。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要求:「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也規定,領導幹部要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等等。每一位領導幹部都要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嚴格要求自己和家人。


(4)廉潔自律處分條例解讀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以下簡稱《准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對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實踐不斷深化,該准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准則》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重在立德,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准,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對於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內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抓好《准則》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把各項要求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心上。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以更高更嚴的要求,帶頭踐行廉潔自律規范。廣大黨員要加強黨性修養,保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使廉潔自律規范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堅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線」,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㈤ 怎樣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的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今日介紹,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與兩項黨內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圍繞網友們關心的《條例》的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關於黨員現在還能不能參加一些「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這樣的聯誼活動?馬森述介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馬森述特別指出,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他強調,這一行為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
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此外,馬森述表示,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注冊。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
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正確理解該條需要把握三點:
一是該條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二是該條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即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該規定。該通知明確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該條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

㈥ 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有哪幾種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是管黨治黨的一把戒尺、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全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堅持底線思維,敬畏紀律,守住底線,防微杜漸,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專欄近期將刊發學習解讀《條例》精神,本期推出專題學習之六——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下)
本章條款依次對以下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
違規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
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
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權色交易等行為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

㈦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廉潔自律准則要堅持以什麼為遵循

新公布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分為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等三部分。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廉潔自律准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體現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突出黨紀特色」的要求,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增強了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化了條例的負面清單作用。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㈧ 《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解讀分析

中共中央於2010年1月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以下簡稱《廉政准則》)。這是黨中央為全面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廉政准則》的頒布施行,是加強黨的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規范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方針,加強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廉政准則》的頒布施行,使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和實施監督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統,對於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對於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和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廉政准則》的出台背景和簡要過程
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潔,直接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的利益、幹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須不斷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廉政准則》,是在1997年3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政准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針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經黨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先後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個不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申和提出了「8個不準」。這些要求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於推動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深入開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層次上納入規范化的軌道,在總結這些「不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則(試行)》。《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13年來,對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和任務的發展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廉政准則(試行)》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紀委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以後,隨著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中央和中央紀委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又先後對黨政領導幹部重申和提出了99項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申和提出了23項要求。經過逐一對比分析,這些要求中有65項屬於對黨政領導幹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准則》作為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同時,將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則》中,也有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學習掌握和貫徹執行。二是吸收借鑒實踐經驗的需要。《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方面積極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規定。這些規定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工作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廉政要求。為此,修訂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規范性文件,提煉出一些可以借鑒的經驗。三是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銜接的需要。13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等一批重要法規相繼出台。通過修訂,可以使《廉政准則》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四是地方和部門普遍反映,《廉政准則(試行)》的實施與監督部分比較單薄,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以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準的中央紀委向黨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報告、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都明確提出,修訂《廉政准則(試行)》。2007年初,中央紀委著手開展修訂工作。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月16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召開後,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會精神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修訂送審稿,先後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並原則同意後,呈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並原則同意,最後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廉政准則(試行)》原有規定與《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後中央和中央紀委提出的65項新要求進行有機整合。同時,吸收借鑒地方和部門的好經驗、好做法。一是對於《廉政准則(試行)》中目前仍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且不與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個「不準」予以保留。二是對於規范內容相近或者類似、存在交叉的,進行了歸納、合並,有的還借鑒了地方和部門的做法,形成了19個「不準」。三是對於與《廉政准則(試行)》規定內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個「不準」。四是考慮到有些要求提出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但隨著社會發展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寫入《廉政准則》意義不大,《廉政准則》不再寫入這樣的內容。如,刪去了不準「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的規定。經過整合,我們將《廉政准則(試行)》原有規定、《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後中央和中央紀委提出的65項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門的一些有效做法,歸納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則》規定的8個方面52個「不準」。在修訂過程中,主要堅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結合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際,在基本框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充實完善相關內容,力求使修訂後的《廉政准則》更加全面、更加系統。在充實完善廉政行為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實施與監督,貫徹體現《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要求,在處理好《廉政准則》與《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系的基礎上,注意吸收能夠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監督制度和措施,使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與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等工作更好地結合起來。在條款設計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繼承與創新的關系,正確處理從嚴要求與現實可行性的關系,力求使具體條文清晰、簡練、管用。
二、《廉政准則》的主要內容和創新發展之處
(一)關於《廉政准則》的體例結構
考慮到《廉政准則(試行)》的體例結構是經過反復推敲確定下來的,實踐證明比較科學合理。同時,《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13年來,廣大黨員領導幹部對其體例結構已經比較熟悉,從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調整。因此,《廉政准則》基本沿用了《廉政准則(試行)》的體例結構,仍然分為「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附則」三章。「廉潔從政行為規范」一章中,採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項具體列舉的方式,從8個方面規范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另外,《廉政准則》將試行稿前言部分改為總則,並按照黨的十七大以來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應調整,以更符合新時期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要求。
(二)《廉政准則》的主要內容
《廉政准則》共3章18條,3700餘字。其中,對《廉政准則(試行)》有關條文保留了2條,修改調整形成了12條,適應新情況增加了4條。總則部分,分為3個自然段,約400餘字。第一個自然段明確指出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第二自然段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出了五個「必須」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強調了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總則」部分盡管文字不多,但內涵豐富,內容重要,是學習貫徹《廉政准則》的基礎:一方面,黨員領導幹部只有充分認識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努力做到五個「必須」,才能自覺遵守各項禁止性規定;另一方面,各級黨組織只有充分認識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切實按照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扎實工作,才能使《廉政准則》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范」部分共八條。第一條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方面規定了6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收受各類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條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方面規定了6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證券投資、兼職或者兼職取酬、離職或者退休後從業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三條在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方面規定了8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公款報銷、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四條在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方面規定了8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五條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方面規定了8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財物、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六條在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方面規定了5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公務消費、違規批建樓堂館所、違規使用小汽車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七條在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方面規定了5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以及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經營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八條在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方面規定了6個「不準」,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加強作風建設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章「實施與監督」部分共六條,明確了各級黨委(黨組)和主要負責同志是貫徹實施《廉政准則》的責任主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廉政准則》的貫徹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教育制度和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強調貫徹實施《廉政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該章的內容和總則部分關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結合起來,構成了各級黨組織開展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工作的制度依據。第三章「附則」部分共四條,主要規定了三個問題,一是規定了《廉政准則》的適用范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則(試行)》的適用范圍包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考慮到2009年7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問題作了針對性比較強的專門規定,同時《廉政准則》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黨內法規,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也應當遵守,因此,《廉政准則》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參照執行本准則。這樣既可以照顧到《廉政准則》的普遍適用性,又能兼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的特殊性。二是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有關部門、單位的黨組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廉政准則》是根據全黨全國的普遍情況作出規定的,賦予地方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具體規定的權力,可以提高相關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規定《廉政准則》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總的來看,《廉政准則》貫徹了黨中央和中央紀委近年來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新進展,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比較全面、系統規范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的基礎性法規。
(三)《廉政准則》的主要創新發展之處
1.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廉政准則》除在總則中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作為《廉政准則》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還在行為規范的設定以及實施與監督制度的設定上,始終注意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貫穿其中,並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特點加以突出和體現。
2.突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精神。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沖突」這一概念,專指公職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其公職身份所代表或維護的公共利益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沖突。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來看,防止利益沖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禁止公職人員在與其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利益相關的事項上採取任何行動。利害關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夥人或將來對其經濟利益有影響的人。採取任何行動,既包括執行職務時的作為和不作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游說、提供便利條件及施加各種形式的影響等。二是禁止公職人員或其利害關系人與公職人員所在單位或受其監管的單位發生交易行為。三是要求公職人員在擔任職務或者執行公務之前說明所涉及事項是否關聯到個人利益,並主動申請迴避。這些事項包括個人在公司或社會上的任職兼職情況、所加入的政黨及社團、個人資產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職情況等。四是要求公職人員及時處理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所擁有的可能構成利益沖突的資產。處理的形式一般有出售、委託等。五是要求公職人員進行財產申報。六是限制離職後的從業行為。《廉政准則》也突出和體現了防止利益沖突的要求。如總則部分增加了「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的原則性要求;第二條中增加了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個人的經濟活動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規定更加全面;第五條中增加了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的特定關系人的行為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方面的規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條規定了不準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利於防範公權力與微觀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系。
3.強調了不準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廉政准則(試行)》沒有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2003年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要求,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僅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而且會滋生大量腐敗現象,《廉政准則》專門增設了一條,即在第七條中針對五種比較典型的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即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這樣規定,有利於防範公共權力與正常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系,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指出:「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強調「弘揚黨的優良作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作風是人的思想觀念、品質修養、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現。對於黨員領導幹部來講,優良的作風是積極進取、奮發向上的重要支撐和保證,而不良的作風往往是奢靡享樂、腐化墮落的誘因和前兆。針對當前黨員領導幹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廉政准則》第六條、第八條就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以及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將近年來中央關於加強作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寫入《廉政准則》,有利於進一步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5.充實完善了實施與監督制度。《廉政准則》貫徹體現《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要求,在處理好《廉政准則》與《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系的基礎上,注意吸收能夠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監督制度和措施,使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與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等工作更好地結合起來。要求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監督制度,加強對《廉政准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還要求,要將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廉政准則》的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認真學習、深入貫徹《廉政准則》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重在狠抓落實,貴在身體力行。只有各級黨組織狠抓落實和廣大黨員幹部身體力行,《廉政准則》的各項要求和規定才能付諸實施,真正成為廣大黨員幹部執政為民、廉潔奉公的行為規范,變為反腐倡廉建設、贏得黨心民心的實際成效。
各級黨委(黨組)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准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要求上來,將貫徹實施《廉政准則》作為黨建工作特別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項重要和長期的任務,認真抓實抓好。
各級紀檢機關要積極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廉政准則》的貫徹實施工作。一方面,要履行好組織協調職責,與相關部門互通情況、交換意見,督促各部門既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做到密切配合、優勢互補,使貫徹實施《廉政准則》工作形成整體合力;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對貫徹實施《廉政准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督促各有關部門按照黨委(黨組)的部署,把貫徹實施《廉政准則》工作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突出部門優勢和特點,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圍繞中央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廉政准則》規定的廉潔從政總體要求、具體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制度和對違反《廉政准則》行為的責任追究等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紀處分條例》等法規,切實抓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廉政准則》創造良好的思想認識基礎和社會氛圍。一是要抓好廣大黨員領導幹部的學習工作,強化黨員領導幹部的自律意識。二是要抓好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學習。將《廉政准則》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幹部培訓機構教學培訓的內容。三是要抓好紀檢幹部的學習。組織紀檢幹部認真學習領會,統一思想認識,提高依據《廉政准則》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抓好在全黨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要拓寬渠道,既要利用好報刊、書籍等平面媒體,又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網路等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使社會各界都了解《廉政准則》,為全黨全社會行動起來形成監督合力創造良好條件。
要切實完善配套制度,增強落實《廉政准則》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一是抓緊制定《廉政准則》實施辦法。二是為解決針對性和有效性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有關部門、單位黨委(黨組)可以根據《廉政准則》的授權,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同時,省級以下的地方、部門、單位也可以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部署,以《廉政准則》為依據,結合自身情況,圍繞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建章立制。要對照《廉政准則》及時對已有的制度規定進行清理,對仍然適用的要繼續堅持,對不完全適用的要認真修訂完善,對基本不適用的要及時加以廢止。
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切實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認真學習、嚴格執行、自覺維護《廉政准則》。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在自覺遵守《廉政准則》上率先垂範,切實做到要求黨員幹部做到的,領導幹部必須首先做到;要求下級做到的,上級必須首先做到;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要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做出榜樣,抓出實效,形成自覺遵守和維護《廉政准則》的良好風氣。
在貫徹實施《廉政准則》工作中,必須把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作為關鍵環節抓緊抓好。開展集中檢查,加強日常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幹部考察考核等黨內監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黨員領導幹部貫徹執行《廉政准則》的情況,及時發現違反《廉政准則》規定的行為。對於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適時組織專項檢查和治理。要拓寬監督渠道。注重發揮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新聞媒體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要嚴肅處理違反《廉政准則》規定的行為。加大這方面的辦案力度,依紀依法嚴肅查處違反《廉政准則》規定的案件。對違反《廉政准則》的黨員領導幹部,要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要選擇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懾。要形成對貫徹實施《廉政准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要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的目標、任務、基本內容、方法措施,將貫徹實施《廉政准則》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范圍,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的監督檢查機制。同時,對那些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應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問題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㈨ 如何正確遵守好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思想上重視:每一黨員幹部要從根本的思想上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認真學習每一條細則,領導幹部帶頭組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讓大家集體學習,作為個人的思想武器,道德底線與標桿。

2、行動上主動:知識就是及時雨,要主動去學,認真去學,時刻提高情操,讓這些條例標桿作為自己的信仰,做好筆記,寫出感受,時刻牢記,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的決策部署上來,凝心聚力,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

3、工作中踐行: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把學到的條例法則用到實際工作中,深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群眾需求,嚴格依法行政,秉公執法,確保權力在正確的指導下應用,從而更好的為人民服務,樹立政府形象。

(9)廉潔自律處分條例解讀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強調廉潔自律的原因: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將「建設廉潔政治,堅決反對腐敗」提高到 「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務」的高度,這一新提法和新思想順應了時代的呼聲和人民的期盼,彰顯出中華民族遵循歷史發展規律的廉潔文明,更體現出馬克思執政黨的內在根本要求。

廣大黨員和幹部必須從歷史和現實兩個維度出發,全面深刻地認識中國共產黨加強廉潔自律的嚴肅性和無條件性,不斷增強遵紀守規、慎獨守節和嚴於律己的自覺性。

一、廉潔自律是馬克思主義建黨思想的重要內容,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先進性的必然要求

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重視共產黨的先進性,將黨的先進性理解為無產階級先鋒隊的生命,視為黨保持創造力的基礎。

其中,關於黨的先進性的內涵,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它「沒有任何同整個無產階級的利益不同的利益」(《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頁),黨以消滅私有制為革命的最終目。

以自己的廉潔清白和公正無私,聯合一切可能的同盟者,努力爭取全世界的民主政黨之間的團結和協議,並始終對工人階級及其他階級和基層的勞動人民進行廣泛的教育。

1871年6月,為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教訓,馬克思、恩格斯撰寫了《法蘭西內戰》,對巴黎公社實行普選、監督、罷免和廢除高薪制給予了很高評價,指出:反對特權、實行底薪制和防止國家工作人員生活特殊化,是「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的兩個正確的辦法。

(《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頁)對無產階級政黨加強自身建設,馬克思和恩格斯尤其強調以無產階級世界觀改造黨內非無產階級立場,凈化黨的肌體,鞏固黨的無產階級性質,保持和提高黨的先進性。

在馬克思、恩格斯之後,列寧從領導蘇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實際出發,在繼承和靈活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礎上,對無產階級政黨自身建設提出了新的思想理論觀點。

列寧指出,無產階級奪取並建立了自己的國家政權後,必須注意加強執政黨自身的組織建設,強調共產黨必須通過端正自己的政治立場和態度,「同大多數工農群眾保持牢固的聯系」 。

㈩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條例

新公布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分為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等三部分。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廉潔自律准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體現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突出黨紀特色」的要求,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增強了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化了條例的負面清單作用。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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