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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3-13 13:46:02

Ⅰ 建設工程聯營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嗎

嚴格上是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不得將工程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現在大部分的聯營都是沒有按照規定執行分包程序的。

Ⅱ 貨車聯營,共同利潤,風險,是否合法

為什麼不合法?只要你們合法經營,利潤和風險怎麼分是你們自己的事情。

Ⅲ 我和某商場公司聯營因發生糾紛公司私自沒收我貨品違法嗎

當然違法,既然是聯營,你們是平等主體,私自收你貨物,屬於侵權行為,你可以起訴他。

Ⅳ 合同中不允許轉讓,但是可以聯營嗎

如果你不是以聯營為名行轉租之實,那麼你不算違約。

Ⅳ 網吧聯營合法嗎

合法。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Ⅵ 如何界定工程聯營與工程轉包

建設工程領域總是存在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有的建設企業很少承攬工程,施工力量大量閑置,使得與其他建設企業或者個人聯營;有的建設企業施工力量不足,無力完成施工任務,對承攬的工程以轉包或分包方式外包。同時,還存在一種現象,就是有的企業不具備施工資質,卻能利用有資質的建設企業承攬工程,其方式就是掛靠建設企業,或與建設企業聯營。因此,工程承包聯營已是目前建設工程領域一個難以界定的承包模式,很難分清其與工程轉包以及掛靠之間的區別。

一、工程承包聯營

1.概念:工程承包聯營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承包商以協議方式組成聯營體,共同承接工程。以聯營體名義,共同參加某項工程的投標並共同完成承包合同的一種承包方式。

2.法律特徵:《建築法》對聯營體的規定為,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三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風險:工程聯營體承擔的工程具有規模大、復雜程度高、技術難度大等特點,再加上工程所處的外部環境,如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技術及自然等的動態性和不確定程度高,聯營體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面臨著多種風險。比如,經濟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條款風險等。如果工程聯營體在實施項目時,不注重風險影響,那麼不僅難以實現項目的預期目標,甚至還會導致整個聯營體經營的失敗。

為了規避風險,在簽訂聯營體協議時,採用整體風險最小原則,即在責、權、利清楚的劃分的基礎上,更強調各人員和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和綜合;將聯營體作為一個系統,則整個系統的高效率為主要目標。以減少不確定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參與方的風險控制和履約的積極性。

二、工程轉包

1.概念:工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第三人承包的行為。

2.法律特徵:根據轉包的概念並結合建設部體改法規司1996年頒發的(96)建法法字第14號《關於如何界定工程轉包和分包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後,並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後,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後,在轉包人並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3.風險: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果發包人起訴,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對於因無效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轉包方和接受轉包方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利潤、有關費用調整、定額保管費、稅金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禁止建築工程轉包,因為轉包容易使建設單位失去對承包人的控制和監督,造成投機行為,引發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但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發包方(建設單位)同意,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

三、工程聯營與工程轉包的界定

比較工程聯營與工程轉包的概念及法律特徵,對兩者做如下區分: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後,區分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聯營合作協議是合作還是工程轉包,主要依據是看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若雙方約定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則為合作聯營;若第三方自行承擔工程盈虧結果、稅費及其他一切費用,承包方不承擔任何風險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則為工程轉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的,轉包合同無效。

在轉包項目中,承包方只成立一個項目部,象徵性地指定項目經理、財務人員,實際施工全部由掛靠方或分包方實施,承包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不參與工程實際施工和管理,是一種「責權利」分離的管理方式。這種方式因其管理上的缺位而不能保證施工過程的安全以及建築產品的質量,因此被《建築法》所禁止。聯營項目與工程轉包的相似之處在於項目營銷運作的非常規性,也是資質與項目和資金結合的一種形式;兩者的區別則在於:(1)承包聯營中工程承包人並未將承包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而是與他人共享權利,分擔義務;(2)承包聯營中的工程承包人依然要參與工程施工、管理、技術、經濟工作,並承擔責任;轉包人轉包工程後,則不再參與工程的施工管理、技術、經濟工作,也不再承擔責任,該工作和責任都約定由轉承包人承擔;(3)承包聯營的工程可能是承包人承攬的部分工程,也可能是全部工程;轉包則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而不可能是部分工程;(4)承包聯營除了聯營施工外,還有可能存在其他的聯營形式,轉包則是由轉承包人獨立承擔工程施工,不可能有其他合作方式。

四、分包改為聯營

《建築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因此只要不符合法定的分包條件,將會被視為轉包或違法分包,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為了既不違法又能承攬工程,建設企業就該化分包為聯營,以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分解施工任務,達到全面履行合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除總承包合同已有約定外,總承包單位分包專業工程必須得到業主的認可是分包的法定要求,否則即屬違法分包。當總承包單位需要將不是專業工程的施工任務分解施工,或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又需要把部分施工任務分解施工時,運用分包方式顯然是違法的。這時可以考慮將需要分解施工的部分工程與有資質、能勝任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承包聯營。

五、結語

工程聯營雖是從掛靠和轉包模式中衍生出的,但建築法律、行政法規對聯營施工也未加以禁止,逐漸演化成一種新的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設領域,工程聯營已成為很普遍的現象。近年來,工程承包項目逐漸變得復雜,規模也越來越浩大,單獨一家建設公司難以獨立完成,因而很多公司通過工程聯營的承包方式來承攬這些工程項目。但工程聯營的管理難度大,對聯營體的組建要求較高。聯營體組建得好,聯營各方的優勢就能發揮出來,這樣也就可以保證承包工程的成功。

Ⅶ 聯營企業虧損,把土地賣給企業,合法嗎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與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式共同舉辦企業,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式與外商共同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合作形式限於聯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不得作為公司出資。合作的形式限於聯營。同時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需要經過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Ⅷ 聯營合同期間商場讓商戶迦納一定錢就可以私自收銀是違法偷稅行為嗎

很多超市和商場買東西出門,都必須拿繳費單驗證了,才行的。
如果是這樣做的,就不存在違法偷稅行為的。

Ⅸ 建築中的聯營項目嚴格來說是不是違法

聯營也是承包的一種方式,是允許的,應該不是違法吧。只是聯營單位的資質可能是根據較低的那個公司資質來決定的,只要不是未按資質要求承接工程,應該就不違法。

Ⅹ 聯營合同中聯營各方承擔連帶責任嗎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對外部第三人的情況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對內的承擔責任形式,有合同的依照合同規定。
如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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