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處分財產
『壹』 對於財產的處分權和使用權有什麼不同
使用權,指財產所有人根據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自己需要的權利.佔有的目的是為了使用.不過,有的是自己使用,有的是將使用權轉給他人以獲得利益.例如,相繼出現的各種租賃公司,就是專門經營使用權的經濟組織.
處分權,指財產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理其財產的權利,即財產所有人決定其財產命運的權利.它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兩種形式.所有人將其生活資料全部消費(吃掉,用掉),屬於事實上的處分;所有人將其財產贈給或賣給他人,則屬於法律上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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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能否對公司資產進行處分
當然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叄』 共有人處分共有的財產,應如何進行
現實問題
謝某與馬某是夫妻,在結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買了一套四室兩廳的房屋居住,幾年後房價漲了很多,比當時購買時多100萬元,謝某因此想將該房屋賣出,但是遭到了馬某的拒絕,謝某想知道賣房是否必須經馬某同意呢?
律師解答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於某種共同關系,對同一個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共有關系。謝某與馬某對於房屋的共同共有,就是基於雙方的夫妻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對於謝某和馬某來說,基於房屋系共同共有,必須要兩個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房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肆』 關於處分共有財產的問題
如果離婚,可以主張
我國法律沒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得擅自處分的具體法律規定,但夫妻共有作為共同共有一種形式,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應受有關共同共有法律規定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滿意請採納。
『伍』 房產可否登記在分公司名下,分公司又可否自行處分
如果是公司名義購買的房產,是可以登記在公司名下的。這樣由於房產是公司的財產,公司也就有處置的權利。如果是私人房產,就需要進行買賣過戶,才能過戶到公司名下
『陸』 分公司是否有權處分總公司的財產
購買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分公司有權處分總公司財產的,該行為有效。二、同上。租賃情況與出售類似。
『柒』 財產的使用權和處分權有什麼區別
一 使用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佔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都不是目的,佔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所以,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佔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並不一定有所有權。
二 處分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 (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於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 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於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並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 所有權 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並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後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 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並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藉助於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並獲得良好的效益。
『捌』 共有財產處分的法律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於某種共同關系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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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玖』 合夥企業財產處分的規定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享有共同的處分權。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的財產的處分應該共同決定或在徵得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具有代表權的合夥人進行處分,合夥人不得獨自對自己的財產份額進行處分。
在交易過程中,合夥企業對合夥財產的處分經常是通過合夥人的具體行為體現的,對受讓人來講,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明知合夥人擅自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二是對合夥人是否擅自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並不知曉。對此,合夥人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應如何確定其效力呢根據世界各國通行規則,一般以受讓人是否為善意作為區分標准。
善意即受讓人在受讓合夥財產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合夥人處分的財產是合夥企業的財產或者是該合夥人無權處分的合夥財產。判定善意的標准有三點:其一,合夥人處分的財產是動產;不動產因有公示制度不宜採用;其二,出讓人無權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其三,受讓人取得合夥企業的財產為公然、有償、善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從保護誠信經濟的立場出發,當動產所有人利益和動產受讓人利益沖突時,保護受讓人的利益。世界各國在合夥人處分合夥企業財產時均採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促進交易開展。
但如果受讓人為非善意取得,明知合夥人無權處分而與之交易,或者與合夥人通謀共同侵犯合夥企業的利益,則應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受讓人的利益不予保護。
『拾』 什麼叫做財產的處分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