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貸收貸違規
❶ 銀監會對以貸還息規定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於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銀監會提出信貸七禁止規定
一位業內人士稱,銀行信貸業務存在的存貸掛鉤、以貸收費等問題,此前也曾存在。在2011年,銀行信貸規模變得越來越緊俏之後,銀行議價能力迅速提升,為了獲得貸款,即使有的銀行要求明顯不合理,企業也只好答應銀行的條件。
例如,在負債壓力日趨加大的情況下,存貸掛鉤的操作開始增多。有的銀行發放貸款時,要求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有的甚至規定「存一貸一或存一貸二」。
在2月7日銀監會召開的會議上,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甚至舉例稱,某銀行蘇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業發放短期貸款1000萬元時,要求將其中500萬元轉作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再如某銀行深圳分行明確要求客戶要將貸款金額的45%存為定期存款。」
而為了做大中間業務,有的銀行更是借發放貸款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例如,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假借利率優惠、浮動利率之名,將部分利息通過賬戶管理費、財務咨詢費等名目額外收取費用。
「從去年三季報來看,絕大多數上市銀行中間業務利潤增速遠高於全行利潤增速。」一位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在相當程度上,這些中間業務是由信貸業務派生的。也就是說,從信貸的盤子里切一塊利潤給中間業務。
上述知情人士還稱,有的銀行將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導致客戶財務負擔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會上稱,信貸是銀行傳統業務,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循相關業務流程,獨立組織信貸經營,貸款定價必須嚴格執行信貸和利率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銀監會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等。
❷ 以貸還貸方面銀監會有什麼具體規定
規定:
1、銀監會做的是宏觀方面的監控,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不會對具體業務進行干預,銀行在貸款的時候的批款規則裡面就有銀監會的指導規則了。
2、貸款是經濟行為,兩次貸款之間是獨立的,你能貸到第二次,說明你的資質好,因為第二次貸款已經考慮了你有貸款負債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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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貸還貸」的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比較簡單,一般爭議較小。但要證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
如果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以貸還貸」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據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
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銀行當天貸出款項,當天即扣劃款項用以歸還原貸款;
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貸還貸」成立的條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以貸還貸」處理:一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
如果無法查明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貸還貸」處理。
❸ 銀行以貸結息違法嗎
是的,以貸結息只會將不良貸款越積越大,加大銀行資產風險。
❹ 什麼是以貸收貸
以貸收貸是指借款人在尚未還清金融機構前期貸款情況下,又與該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將新貸款用於歸還前期到期貸款的合同,俗稱,「借新債還舊債」。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貸款到期,或者無償還能力,或者借款人資金緊張不願還本,借款人與金融機構雙方協商,先還清利息,再簽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貸款償還前筆貸款。 產生根源:
一是由於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監管及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的考核都有年度經營管理業績要求,而最關鍵的是「一票否決制指標」中有新增不良貸款。使金融機構敢於鋌而走險,採取以貸收貸的手段虛降即將到期貸款,達到逃避承擔不良貸款產生的信貸風險目的。
二是信貸管理人員只顧眼前利益,或個別單位及個人為創表面業績,搞虛假盤活或借新還舊,或延期收貸,或以貸收息,從而使大量不良貸款轉為賬面正常貸款。
三是由於各金融機構在商業化經營過程中,加大了對利息收回率、利潤率等經營指標的考核力度,並同職工的工資、獎金掛鉤,所以一些金融機構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營指標,在對貸款企業收息難的情況下,就採取了以貸收息的辦法,用企業貸款收取貸款的利息,形成虛假收入。
四是個別金融機構把以貸收貸作為消化不良貸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貸資金的虛假循環,嚴重掩蓋了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加大了貸款風險隱患。同時以貸還貸在無形中也加重了擔保人的責任風險。
五是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安排往往並不以生產周期為依據,而是從貸款管理方便出發,一般為12個月。現實經濟生活中客戶生產經營周期往往與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對稱,企業的批量生產及流程是連續不斷,在資金安排上無法一一對應,出現短期借款長期使用情況。客戶產品在沒有轉化為回籠資金前,客戶只有從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借款歸還原金融機構貸款和利息。 危害:
一是掩蓋了信貸資產的風險。有很多貸款因各種原因已經成為不良貸款,有些貸款甚至成了「損失」貸款,但是我們通過「以貸還貸」來改頭換面又使之成為「正常貸款」,這樣對貸款風險的反應失真,既對經營決策提供了錯誤的信息,又為會計核算部門提供了虛假的數據。
二是信貸資產不斷惡化。由於長期的「以貸收息」,使不良貸款呈「滾雪球」式增長,信貸資產風險不斷加劇,最終使金融機構經營之路越走越難,這無疑是自取滅亡。
三是增大貸戶債務負擔,滋長一些賴債戶的產生。一些貸款戶,因為一時較為困難,並錯誤地認為,每到該還款付息的時候,只要以貸收息、以貸還貸就沒事了,這樣年復一年地壘下去,越壘越多,越多越不想還,最後成了無力償還的賴債戶。
四是對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於「以貸收息」使營業收入和利潤虛增,但金融機構的各項稅收及上繳管理費等又必須按帳面收入及利潤如實上繳,從而造成損失。
五是在當前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影響不斷加大,市場風險的不斷積累,企業經營風險不斷增加的現實背景下,不能及時識別和控制以貸收貸、以貸收息現象,潛在的信貸風險必然不斷積聚,直至企業資金鏈斷接,面臨破產或轉移資產時,信貸風險方予暴露。
應對措施:
一是實行「實收限貸」措施。「實收限貸」作法是指在收貸旺季期間,在規定的貸款條件下從嚴控制信貸投放,在回收貸款時必須收回實錢。「實收限貸」的積極作用就在於可以揭示信貸資產隱形風險,徹底解決以貸收貸、以貸收息兩大陋習,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二是金融機構應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力爭把新增貸款用在「刀刃」
上,使之既能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又有利於化解和防範金融風險。其次是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內部控制,實事求是地對下級機構確定利息收回率、貸款盤活率等經營指標。同時各級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結合統計執法大檢查,強化金融監管,防止各地在新增貸款中摻雜使假。
三是要強化金融機構部門內部管理,依法規范信貸活動。一要嚴格貸前審查。要按照《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認真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貸能力和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等,嚴格審批手續,提高貸款質量,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對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決不能盲目採取「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解決還貸問題。借款調查評估人負責借款調查評估,應承擔調查失誤(職)和評估失實的責任。借款審查人負責借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二要加強貸後監督。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後,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防止借款移作他用或用於不正當活動,以保證貸款的使用效益;借款發放人員負責借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四是改革金融機構信貸管理體制。在制定貸款管理辦法和確定授權授信時,應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特點,適當下放貸款許可權,允許基層行在核定的貸款額度內自主審查發放貸款,努力滿足企業正常資金需求,同時規范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行為,實事求事地根據貸款項目的資金使用期限,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杜絕短貸長用的做法。
五是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各項工作實施監管。嚴禁違法違規貸款,保證貨幣經營的良好運轉,以防止金融風險,同時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並堅決予以制止。
❺ 商業銀行以貸收息虛增利潤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銀行轉賬時時到帳,跨行要看金額,5萬以上1個小時,5萬以下是6個小時。如果是用農行跨行匯款,資金是從農行卡內實時扣除的。至於到賬時間,得看接收行的處理速度,一般1-2個工作日內到賬,農業銀行轉賬同行轉賬是很快的,半個小時之內就可以到!如果是跨行轉賬時間會比較長點,但最遲也不超過24小時
❻ 發放了違規貸款,銀行人員犯了什麼罪急急急·······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
❼ 以貸借貸犯法嗎
建議您別這么做,理由如下:
1、如果金額不大,銀行有權停止向您放款、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貸款作為處罰;
2、如果金額較大,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屆時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3、如果已經行使上述行為,建議盡快向銀行還款,並控制放貸金額。
具體法律依據:
1、《貸款通則》(1996.6.28 中國人民銀行令 (1996)第2號)第七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如仍有疑問,可進行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