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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2 20:42:32

⑴ 未經民主議定程序處分農村集體資產是否有效

未經民主議定程序處分農村集體資產是無效的行為。
請參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⑵ 什麼叫做財產的處分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

⑶ 已經處分過的財產可以另行處分嗎

不可以,財產處分權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⑷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擅自處理公司財產很急

一般來說,法人代表不可以擅自處理公司財產,股東大會才有財產的處置權。如果你是獨資當然是完全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如果是合資,就必須有股東開會決定,如遇股東意見不一致的,那就有股東比例大來決策處理,不一定要是法人才行。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公司法人代表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擔任,後者決策需要得到前者的授權,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決定三者均需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能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4)資產處分擴展閱讀:

案情:

江西省鄱陽縣的陳女士與朋友饒某和薛某共同注冊了一家網路科技公司,饒某佔百分之六十的股份並擔任法人代表,陳女士佔百分之二十、薛某佔百分之二十,公司的主要財產是一家大型的網吧。

由於數月來網吧一直虧損,於是饒某就想把網吧轉讓出去,陳女士明確表示不同意,正在二人對公司的去向爭執不休時,陳女士的父親突然生病住院,陳女士只好放下手下的工作照顧父親。

在陳女士不在的期間,饒某與A公司簽定了一份由饒某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的房屋轉讓合同,將公司的網吧以八十萬的價格轉讓給A公司,陳女士得知情況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網吧買賣合同無效。

分歧:

意見一認為:饒某處分公司財產未經其餘股東同意,屬無權處分。陳女士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理應予支持。

意見二認為:饒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且買賣合同上既有饒某的簽名又加蓋了公司的印章,A公司基於對工商登記的信賴與饒某簽訂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陳女士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分析:

筆者同意意見一,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成立公司以後,股東即喪失財產所有權,名義上和法律上的財產所有權歸公司享有。但公司對財產的所有權是有股東的利益為終極目標的,公司本身不能像自然人一樣去實際管理擁有財產,而只能通過一定的管理機構即公司機關去進行。

公司機關是形成公司意志並代表公司進行對內外活動的機構,它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法律後果亦由公司承擔。法人代表是以法人名義對外活動時的具體實施者也是公司機關之一,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實施的行為不能超出法人機關的意志范圍,超出這個范圍就屬越權行為由其本人負責。

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代表機關,僅規定了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中一人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公司名義對外代表公司除法律明確賦予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權力外,法人代表即可以擁有在任何情況下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的權力。

然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行為有常規交易行為和非常規的重大行為之區別,與公司發生交易的相對人應該具有判斷交易行為屬性的能力。

公司法規定了對不同的問題在公司內部的決策權的分配,屬於公司常規經營中的問題,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處理,而對於公司中的重大交易行為,如公司做也與其它企業合並的決定、公司出售重要資產的決定,這些事項在公司的制度框架下,應當屬於公司股東會的決意范圍。

交易對方有義務審查公司是否召集了股東會,決意成立的條件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股東會議決議通過的記錄是否由全體股東簽字。交易對方不能僅僅根據法人代表的認可或者僅憑公司的印章就確信其效力。交易對方對重大交易應負謹慎調查的義務,否則可能會承擔交易無效的法律後果。

結合本案來說,饒某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售網吧時應該網吧系公司主要財產,饒某未召開股東會對此開成股東會決意,而做為交易另一方的A公司也沒盡到對此重大交易行為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主觀上有過失,故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陳女士的訴訟請求應獲得支持。

⑸ 公民個人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區別

使用權與處分權的區別如下:

一、內容不同。使用權的內涵重在使用,獲得使用價值;而處分權是對財產的最終處置,包括財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

二、權屬不筒。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而處分權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三、法律效果不同。使用權不改變權利歸屬;而處分權得行使會導致物權易主或消滅。

使用權和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權能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能:在不損毀所有物或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處分權能: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5)資產處分擴展閱讀:

《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徵收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徵用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⑹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什麼處分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第八十條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七條 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繳國家財政的贓款贓物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八條 違反規定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或者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帳戶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二條 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三條 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6)資產處分擴展閱讀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第八十四條 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給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八十五條 不積極履行職責,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法定訴訟程序,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八十七條 丟失案卷、案件材料、檔案或者機密文件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十八條 在執法辦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⑺ 公職人員參與轉移資產該怎樣處分

來回答你的問題,我認為公職人員參與轉移資產該怎麼處分,法律上實施有規定的是有標準的。

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能否對公司資產進行處分

當然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⑼ 處分權的分類

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處分權包括:
(1)決定資產整體在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不同管理主體之間轉讓的權利;
(2)企業資產的經營形式和企業組織制度的變更方面的權利,如企業實行兼並、分立、聯營、股份經營等;
(3)決定企業資產產權命運的重大變動。如企業的破產、清算、歇業、關、停、並、轉等。 部分資產處分權主要指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使用資產的處置和變動的權利。包括:
(1)企業的廠房、設備、生產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資產的處分權;
(2)企業的技術、工藝、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處分權;
(3)企業的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處分權利;
(4)其他歸企業擁有的部分資產的處分權利。 所有權人
《合同法》 第132條第1款明確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所謂「屬於出賣人所有權」,顯然意指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即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之人,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人(註:此處《民法通則》使用的是「財產所有權」的表述方式,而不是「物的所有權」的表述方式,但這似乎不妨礙根據該規定確定物的所有權人,至少物是財產的一種。)顯然可以處分自己的所有權,通過處分自己的所有權可以使作為所有權標的的物歸屬於他人,從而實現物與人的結合關系的變動,適應市場經濟對市場資源的配置。
非所有權人的處分權人
(1)概說。《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除了明確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可能性:「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對標的物有權處分之人,應指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以處分標的物之人。《合同法》第132條的條文中既然是用「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顯然是將這一類人與所有權人並列,因此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的人。所謂對標的物有處分權,顯然是強調對該標的物上的權利進行處分能發生相關處分效力。
(2)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人。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9條的規定:「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根據該規定,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中屬於國家所有財產有權進行處分,享有處分權。根據《公司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但是,公司顯然可以出賣、處分國有資產,因此,公司可以作為國有資產的出賣人。
(3)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特定財產有權進行處分,可以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4)清算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根據該規定,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有權處分,可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5)擔保物權人。根據《擔保法》和《海商法》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獲清償的情況下,可以將屬於他人的擔保物拍賣、變賣,並就變價優先受償。 除了民法上的處分權外,處分權還包括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之一,指監察機關根據案件調查和監察檢查的結果,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權力。《行政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也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分。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⑽ 財產佔有權與處分權的差別

1、佔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掌控的權利。佔有權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佔有權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離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2、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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