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信託違法
A. 商業銀行代銷售信託計劃時,承擔什麼風險
政策風險:商業銀行不能代銷信託,只能做信託的代理資金收付。
兌付風險:萬一出現損失,老百姓一鬧,商業銀行不得不承擔兌付責任。
B.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2)代銷信託違法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C. 騙人搞信託造成損失的屬違法嗎
你描述的不清晰,但是應該有兩種情況:
1、信託本回身為合法設立的信託
2、信託答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信託
第一種情況發生損失,由於要購買信託產品,需要合格投資人本人簽署對應的信託合同,信託公司與投資人參照信託合同約定協商解決。
第二種情況發生損失,屬於比較嚴重,屬於非法集資行為,涉及信託中證券類產品的,涉及非法證券罪。金額較大的話,罪名是非常重的。
D. 私人信託公司算是犯法嗎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章
第五十八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回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信託公司答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E. 第三方公司(非在冊金融機構)推薦信託集合產品,有沒有可能觸犯刑法非法經營罪
目前三方可以說是出於灰色地帶,沒有說犯法,也沒說合法,實際上是打了一個擦邊球,信託公司和銀監會採取了一個知道但是默許的態度
F. 三方代銷信託,資管產品屬於違法嗎
並不違法。中間都是有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