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違規出租
這個如果是業主的土地產權的話,是要進行補償的,而且不可以擅自出租的,其餘的可以處理
B. 租戶在出租物業中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出租房需要付怎麼樣的責任
如果房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一般要承擔未盡看管與限制義務,要承擔一部分行政責任,例如:一般是罰款,只有在情節嚴重時候會有行政拘留。
為了保險起見,建議房屋出租者在租房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得在出租屋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C. 以社區名義把社區地方租給私人合法嗎
不合法,中央和省市一般會出台相關文件,規定開發商或者建設單位按照居民戶數,按一定比例配套社區辦公及服務用房,開發商在建設及規劃備案時就必須按照這個比例來建設社區用房,移交給街道社區時會簽訂相關合同,裡面會規定不能用於經營。
另外一個方面就是現行的財務制度,社區作為一個居民自治組織,會有正歸的財政預算經費用於開展工作和服務居民工作,不能有收入。
所以總而言之是不合法也不合規。(純收工敲入,希望採納,不足的望補充)
D. 違規出租房屋屬於非法所得嗎,屬於刑事犯罪嗎
違規出租只是構成民事上的無權處分,談不上刑事犯罪,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E. 社區居委會把房子低價租給個人,個人再高價租給別人的人,居委會收受好處,合法嗎
您好,只要社區居委會沒有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所在社區沒有禁止此類做法的規定即可
F. 怎麼算違規租房,怎麼群居算違規
那要看大小啦,房子大點,你只要躲好點,就找不到你
G. 社區有權隨便查出租戶資料嗎
入住社區,社區會要求住戶交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存檔。這是社區對住戶基本信息的掌握,不知道你說的資料是哪方面的。
H. 社區書記違規出借集體資金違反了什麼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挪用公款的違紀行為和違反財經紀律的違紀行為分別做出了規定。
挪用公款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該行為的構成要件是:行為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了公款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構成。行為人主觀上處於直接故意。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是指《條例》第十一章規定的,違反財經管理法規和紀律,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該行為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財經管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財經法規和紀律,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的行為。行為主體既有單位,又有個人;既有特殊主體,又有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需要具體分析。行為人的主觀上多是故意的。
本案中,涉案單位向職工出借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挪用公款行為,應根據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及相關司法解釋來判斷。挪用公款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財經制度,不經合法批准,私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而本案中,該單位出借公款是經集體研究決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本案中的涉案單位向職工出借公款的行為是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並非個人決定,因此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形,與挪用公款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對該單位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挪用公款行為。
該單位的行為是否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具體分析。財政部曾明確規定「國家預算資金、企業生產資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準用於職工借支。」該單位的領導明知此項財經制度,仍違反規定,向職工出借公款,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秩序,符合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中該單位經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出借給職工的行為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根據本案具體案情及行為人的責任大小認定其行為性質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還應該根據具體情節確定是否構成單位違紀,同時應及時追回出借的公款。
I. 未同意賣地社區私自圈地出售,對村民說出租,村民不同意如何處理
我胃疼的話,應該是及時進行處理,是可以為你提供相應的一些比較好的一些路徑的。
J. 經濟適用房違規出租問題,法院會如何判審有無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八)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十六)購房人違反本通知第(五)條規定,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違反本通知第(八)條規定,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違反本通知第(九)條規定,對其高消費行為不作出說明,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有上述情形的購房人,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承租人 能 討回裝修花費的費用,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租賃了該經濟適用房屬於受害方,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有權向出租方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挽回自己的合法損失。理由:該租賃合同違法,因此無效。